讀例存疑卷十三   [pdf]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五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律目小註雍正三年添入。

 001 錢法  01 / 02 / 03 / 04
 002 收糧違限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03 多收税糧斛面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04 隱匿費用税糧課物  01
 005 攬納税糧  01 / 02
 006 虚出通關朱鈔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007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008 私借錢糧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09 私借官物  

001錢法 : 巻首
   謹按。《戸部則例》錢法門各條,倶極詳備。刑例所載,寥寥數條,殊嫌挂漏。似應將有罪名者,酌留一二,無關罪名,而與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刪除,以免參差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値,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畜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鍾、磬、鐃、鏺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毎斤官給銀七分。増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條順治三年,就明律刪定,並添入小註,雍正三年刪改。
條例
錢法-01  一,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産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税其二分,造册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産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衆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三箇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箇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箇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為開採銅鉛而設,應與《戸部則例》内各條參看。
別州縣民下似應添並不報明
越境下添私自。
儻係有主之山,經山主租給外人,似應勿論
錢法-02  一,承辦銅商,逾限並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斤之貨,嚴拏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査報,並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儻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該商從重治罪。儻辦員侵欺扣剋,串通蒙混,以致姦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循隱,一併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謹按。此專為銅商舞弊而設,均無如何治罪之處,語意亦未明顯。査戸部例内並無此條,似應刪除
錢法-03  一,雲南等省銅廠,經放預給工本銀兩,如課長、鑪戸有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審究確實,即照常人盜倉庫錢糧例,計贓科罪。將家産査封,變估抵補。仍責成該管之員,實力稽査,儻該管各員徇隱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題參。
   此條係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雲南巡撫李湖條奏定例。
   謹按。此專為雲南銅廠而設,與《戸部則例》錢法門、雲南銅廠章程參看。
錢法-04  一,京城銅鋪私造五斤以上銅器售賣者,照收匿廢銅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樂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銅器者,係民,與私造同罪。係官,交部照例議處。銅器倶入官。其官員銅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銅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併入官,免其治罪議處。儻胥役藉端訛詐,照蠹役詐贓例治罪。
   此條係咸豐二年,刑部議覆御史張銘謙條奏,並三年戸部奏變通繳銅章程,請飭吏刑等部會議藏匿銅斤處分罪名等因。經刑部會同吏部、兵部酌議,纂為定例。
   謹按。此專為京城改鑄大錢而設,然亦成具文矣。康熙雍正年間銅禁最嚴,京城及各省錢倶足用。乾隆年間,戸部覆尚書海望奏請將收買黄銅器皿及禁用黄銅之處悉行停止。嗣後民間買賣悉聽其便。爾時以為不必禁,迄今遂致不能禁矣。此錢法門一大關鍵也。
   戸部例載。戸工兩局,歳需銅斤,由雲南省辦運。抵京之日,除餘銅不計外,實應交戸工兩局正耗銅六百一十六萬三百餘斤。寶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鑄錢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串。共用銅四百三十一萬九千二十斤。加以白鉛黒鉛,共七百四十萬五千七百餘斤。除折耗外,共鑄錢八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串。工局並不在内。
   現在滇銅運京者,寥寥無幾。戸局名曰鑄錢,亦屬有名無實。即此一端而論,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勢。餘説見私鑄門。

002收糧違限 : 巻首
凡收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戸,各以(税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似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里長,杖、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此係順治三年,就明律改定,並添入小註。
條例
收糧違限-01  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間革為民。貢監生員並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箇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倶黜革,枷號兩箇月,杖一百。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並與舉人同。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徴收門一條,各省紳衿地糧,經征官於册内註明,奏銷時將所欠分數另册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革後全完,准予開復云云。應與此條及下紳衿所欠分數一條參看。
   奏銷限期,一、地丁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蘇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江南之江寧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經徴米豆,於次年底奏銷。
   謹按。革黜後仍應枷杖,與別項有犯不同,應參看名例贖刑門。
完納後是否准予開復,亦應敘明。應參看多收税糧斛面門一條。
此例,因其例倚恃紳衿,抗糧不納,是以嚴定專條。但革黜後仍應嚴催未完錢糧,似不必實行杖責。仍酌量加枷,將杖罪均改為枷號,俟完糧後再行放免。並酌核情節輕重,准予開復。
今則紳衿拖欠錢糧者,比比皆是,從無照此辦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糧違限-02  一,運弁,以通幇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倶監候。照例以其家産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運責懲,拏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産抵償不足,令僉丁衞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囘空時沿途糶賣。
   此條係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議覆漕運總督桑額題准定例。與漕糧過淮後盜賣盜買係屬一條。原載監守自盜門,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本門律例各有以十分為率之語,通幇糧米共計若干石,並未敘明。若係一萬石則應以一千為一分矣。然萬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僅擬滿杖,似嫌太輕。亦無萬石内竟至掛欠(五千六千)之理。欠至五六分擬以絞斬之處,例文亦係虚設。
再偸竊盜賣,均有治罪專條,掛欠似係別於偸盜而言。轉解官物門内、掣欠逾額一條,與此互相發明,應參看。
轉解官物門掣欠之例,較此處為嚴。惟彼條係指由通至京倉而言,故專言丁舵脚夫等項,未及運弁,亦無分賠代賠之文。此條係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然均係虧短漕米之例,分別兩門究嫌未協。似應歸入彼門
再此條專言罪名,下條專言分賠,所以補此例之未備也。應參看。
收糧違限-03  一,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衞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内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此條係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議覆分賠漕糧事例,雍正三年纂為定例。原載轉解官物門内。例末有山東、河南、湖廣漕糧十分全完者,糧道加一級。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糧十分全完者,糧道加二級。各省漕糧全完者,總漕加二級等語。乾隆五年,以漕糧十分全完,各省糧道分別議敘之處,已載吏部《處分則例》,將此數句刪去,並移入此門十分全完,照例議敘八字進呈。黄册内並無此二句。《律例通考》云,係進呈時添載。
   《戸部則例》。一,旗丁運糧抵通,無故掛欠者,坐糧廳勒限追究,仍行梱打。如有未完者,令總漕著落領運官丁分賠,於下年起解搭運。限滿不完,査明參處。領運總運、督押各官,所管幇内,如有一丁掛欠,雖限内全完,亦不准議敘。倉場侍郎於歳底將掛欠丁名幇次彙行造册,送部査考。
   《漕運全書》。一,掛欠漕糧舊例,先在坐糧廳追比數月,倉場銷算題參。千石以上者,送法司追比,千石以下者,發漕司追比。勒限一年,不完,倉場發南追比,再限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題定。弁丁掛欠,嗣後免其留通追比,令倉場將欠糧旗丁,拏交運官,即行發南追賠。掛欠米石,限次年搭運赴通交納。如次年不行搭運,總漕照例題參。(按刑例内,無限次年搭運赴通交納一層。轉解官物門,運糧旗丁或因折耗過多。虧短有因,例准掛欠搭解云云,均應參看。)
   謹按。掛欠例文在先,監守那移等項完贓(限内限外)減免例文在後,遂不免有參差之處。其限期若干日,並未敘明處分。例云按刑律,係以一年為限。而限内全完,應治何罪,是否酌減,亦未敘明。
以上二條,均係康熙年間舊例,與現行例多不符合。而漕運全書,又以千石上下分別追比,均屬彼此參差,且與收糧違限律意無渉。應與下一條均修改詳明,仍移轉解官物門内。
收糧違限-04  一,同幇運丁將赤貧無頼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内,互結各丁攤賠一分,(按即上條掛欠分賠之項。)其餘令本丁賠補。
   此條係康熙五十年,戸部議准定例。原載轉解官物門内,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謹按。本丁既係赤貧無頼,從何賠補,上條有仍著總漕等官賠償之語,似應修併為一,並與上二條均應修改,移於轉官物門内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見轉解官物,應參看。
收糧違限-05  一,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徴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應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戸部議准定例。
   謹按。與戸部例略同。
上言舉監人等,此言兵役,皆與齊民不同也。
收糧違限-06  一,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戸開出,另册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郷紳,進士舉人、生員並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册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戸部議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條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時,聲明此條無庸纂入,進呈後,奉旨仍行纂入。
   謹按。應與上第一條修併為一。
與《戸部則例》征收門各省紳衿地糧一條參看。見前。
   再,此門所載,催科居其大半,徴收不及額處分亦嚴。國用攸關,不得不爾也。昔人謂撫字與催科相輔而行,後則專言催科,而撫字之意微矣

003多收税糧斛面 : 巻首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税糧,聽令納戸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刪定。
條例
多收税糧斛面-01  一,各處倉糧,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
多收税糧斛面-02  一,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係雍正六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社倉本係便民之事,繩以官法,恐有擾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蝕把持,與吏役之勒索滋擾,其弊一也。
應與《戸部則例》參看。
多收税糧斛面-03  一,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毎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此條係雍正七年,戸部議覆御史晏斯盛條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開皇五年,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勸課當社,共立義倉。唐太宗貞觀中,戴胄言,隨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為社倉,蓋其事自隋始也。
   謹按。此專為取息及免息而設,應與戸部及《處分則例》各條參看。
多收税糧斛面-04  一,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為率。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開歳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歳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釐者,詳査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併入限年完半數内,帶徴完足。
   此條係雍正九年乾隆元年併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時,聲明此條無庸纂入,進呈後,奉旨仍行纂入。
   謹按。收糧違限門内載明,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與此參看。似應修併於彼條之内
多收税糧斛面-05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匪徒、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攅,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參交部議處。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舉之花戸,杖八十。犯該軍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箇月,均革役。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輯註》云,官員子弟,不分是否監臨官者,與光棍等,皆是不應入倉之人。跟官伴當人等,雖隨從入倉,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攪欺凌挾制,若有犯者,隨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
   謹按。挾詐運納軍民財物一層,與轉解官物門、漕糧起剥轉運一條參看。
鹽場税務均有此等,亦應參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軍,明例如此者甚多。鹽法門鹽場無稽之徒一條,匿税門攪擾商税一條,多乘驛馬門指稱勲戚大臣一條,白晝搶奪門,總甲快手人等一條,詐欺取財門,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一條,盜賊窩主門,各處大戸家人佃僕一條,鬪毆門,兇徒因事忿爭一條,誣吿門,旗軍陳吿運官不法及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各一條,在官求索門,索取土官外國財物及科斂土官財物各一條,偽造印信描摸一條,詐假官門,詐冒皇親族屬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員各一條,詐稱内使等官門,假差體訪一條,附記於此。例末一段,係專言在京各倉花戸知而不舉之罪,似應另列一條,或修併於下條例内亦可
多收税糧斛面-06  一,各倉花戸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戸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擬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准留養。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箇月,杖一百。現充花戸,有心容隱、朋比為姦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戸。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隨同花戸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此條係嘉慶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二十五年修改,咸豐二年改定。
   謹按。此條專指在京各倉而言。向關米之人勒索一層,與下收支留難條例重複。轉解官・物門,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喫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此處之積年匪徒,與上條所云正是一類,亦即積年喫倉者也。此處均不加等,似嫌參差
   各倉管事之人,謂之花戸,未知起於何時。收支留難門亦祗言書役人等,並無花戸字樣,是否起於嘉慶年間,記考。然自定有此例以後,花戸舞弊之案層見迭出。伊等積年盤踞,世代相傳,倉務皆為其把持,幾成牢不可破之勢。近數十年來,此輩亦迥異從前,其殆物極必返之理乎。

004隱匿費用税糧課物 : 巻首
(本戸自運)送本戸應納税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運送)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隱匿費用税糧課物-01  一,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剥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査,如剥船囘空搜査無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責經紀賠補。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將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數攤賠。枷責革役。其失察之經紀一併責懲。
   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
   謹按。專為剥船匿米而設。
此船戸代役攤賠之例,亦經紀等掣欠之例也。似應移併於彼門
並與《戸部則例》參看。

005攬納税糧 : 巻首
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殘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戸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攬納税糧-01  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箇月以内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盡其財産賠納,發近邊充軍。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擬。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刪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地方應納地丁銀兩税糧,如貢監生員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攬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擬罪。包攬而尚無拖欠者,八十兩以上,照不應為律,斥革治罪。八十兩以下,照攬納税糧律定擬。仍令照數納足云云。
   謹按。禮部例同。
刑例並無此條,似應添入
銀一百、糧二百石並舉,係明時通例,今不然矣。照常發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擬杖,記考。
攬納税糧-02  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湿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起處原作京通並馬房倉場等處。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006虚出通關朱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朱鈔) : 巻首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虚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虚出之數,並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併贓。)受財者,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虚出朱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戸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虚出通關朱鈔-01  一,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直隸州知州嚴行盤査,於毎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册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査,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掲請參,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隱,別經發覺,將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倶著落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如止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審係州縣侵欺,將知府、直隸州知州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縣那移,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一半。如知府、直隸州知州査出虧空,掲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掲,及司道已經轉掲,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直隸州知州竟掲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係康熙年間定例,原載給沒贓物門,乾隆五年移入此門,並將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後定例彙纂増刪,道光九年増修。
   謹按。此條與《戸部則例》同。似應點明侵盜二字,將第二層無論侵那一語及第三層自如止盤査不實至分賠一半等語,全行刪去,修改明晰,列為一條。下條再將失察侵盜,不行掲報者,分出另為一例,那移免其分賠者另為一例,較覺分明。列掲請參,州縣虧空免議,徇隱州縣,著落獨賠,盤査不實,不行掲報。獨非徇隱乎。再此處明言失察,例内並未將失察二字列入,止云盤査不實,不行掲報,殊未明晰。
那移罪輕,侵盜罪重,失察侵盜之知府議處,免其分賠。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賠一半,似未允協。且此條原例,止令分賠,並無處分,下條添入革職勒限著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准開復,仍著落追賠銀兩之語,較失察侵盜之案,辦理反嚴。
再此段係雍正六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項,止將該員擬罪著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之例,係欽奉諭旨纂定。則失察分賠之例,即不得復行引用。爾時未將此層刪除,以致彼此牴牾。
通同徇隱,是否指已經出結而言。其未經盤査,出結之時即行發覺,自應以失察論矣。例内盤査不實,不行掲報,不以徇隱論,未知何解。或係盤出情弊尚未出結,亦未掲報,是以與失察一體同論。若盤査不實,已經出結,尚得謂之失察乎。從前虧空之案,有將數多者畫出,作為那移,數少者作為侵呑,故嚴定條例所以防此弊也。
虚出通關朱鈔-02  一,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確係知府、直隸州知州徇隱,應著落獨賠之項,將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盜之案,照監守自盜本例,分別年限完繳數目辦理外,若係那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萬兩者,本犯照例准其開復。其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別減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照現在未完之數治罪,査實果係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於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内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此條係乾隆五年修例時,以此即第一條奏銷例内獨賠之知府勒限嚴追之例,其照刑律監守自盜本犯勒限三年之處,已於前條改定,此條自應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其原例係何年纂定,並未敘明。)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徇隱之府州獨賠而言。革職勒賠,即所以治其徇隱之罪也。一年限内全完者,准其開復,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別降調,限滿,雖照數全完,不准開復,已足蔽辜,是以並不科罪。原其代人徇隱,究與自行侵虧不同也。後又定有分別科罪之例,未免太嚴,似亦應照上條修改。專言侵虧,不必牽及那移一層,以免混淆。律既分列兩門,而例仍一體同科,亦嫌未協。再直隸州亦有經徴錢糧,如有侵那徇隱之該管道,是否照此辦理之處,戸部例有專條,刑例無。
   處分例,州縣侵欺錢糧,府、州扶同出結者,盡數賠補,分別全完、不完為一條。州縣侵欺錢糧,府州失於覺察,分別全完,不全完為一條。道員徇隱、失察為一條。州縣那移錢糧,府、州扶同出結,盡數賠補為一條。道員另為一條,似較明晰,應參看。
虚出通關朱鈔-03  一,各府倉庫錢糧,於毎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査,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査。糧驛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査。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査。無總督者,巡撫盤査。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於題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査。出具印結,於奏銷本内一併保題。儻有扶同徇隱,及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倶照州縣倉庫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掲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此條係乾隆五年修例時,以前條已將盤査州縣倉庫之例詳載,則司、道、府、州盤査之例,亦應備列於後。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經載入,因將現在遵行各條彙纂為例。
   謹按。上條專言盤査州縣倉庫錢糧,而未及別衙門,故另立此條,與《戸部則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縣等倉庫錢糧實存數目。毎三月申報一次一條,刑例無。
照州縣倉庫例行,亦應分別通同徇隱及盤査不實,著落獨賠分賠矣。
藩庫錢糧一層,係雍正元、二年定。
虚出通關朱鈔-04  一,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係知府、直隸州知州不行掲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内全完,將本犯及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倶照例准其開復。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按,與上條重複)査實果係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著落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其餘五成,著落失察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其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銀兩,勒限一年完補。限内全完,准其開復。不完,再限一年補完,若能於二限内全完者,准其開復。於補官日罰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三次限滿不完,不准開復。未完銀兩,仍著落追賠。至巡撫司道,分賠銀兩,均照代賠例銀,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儻有兩案著賠,准將前案銀兩依限繳完,再行續接追繳。
   此條係雍正三年例。(按此專言知府分賠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則例》庫藏門,分成賠補二條可與此互相發明,一,州縣虧空銀米,無論侵那,査明實係家産盡絶不能完交者,將未完銀數,作為十分,照例著落不行掲報之知府,分賠五成。其歸入無著項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員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均照代賠例,按限銀數多寡,分年完交。若有兩案著賠,前案銀兩依限交清之後,再行按續完交。按此條與刑律同。一,直隸州虧空倉庫,限滿無完,作為十成,該管道員,照知府例,分賠五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其餘二成,歸入無著項下完結。
按此條刑例所無。
   謹按。此專言那移一項,欺侵並不在内。那移出納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分別銀數,(三百兩至五千兩以上)按限完交。(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銀數多寡,統限三年追完。《戸部則例》則云,按銀數多寡,按年完交,與彼門内所載,八旗直隸應交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一條相符。刑例此條,未將按銀數多寡二層列入,而彼條又祗言拖欠各項,並未添入分賠代賠字樣,遂不免彼此參差,不如《戸部則例》之明顯。似應刪改為,州縣侵虧,知府並非徇隱,止係盤察不實,不行掲報及失於覺察者,將知府革職離任云云。仍刪去那移一層。
其虧空銀米,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追。限滿不能完足,査實果係家産全無,將未完銀米確數,著知府云云。
府州分賠即係那移之項,與徇隱案内獨賠之項不同。
下又云,無論侵那,似未明晰
此處按成分賠,與前條不符。分別開復、降調之處,亦與上條互相參差。
未完銀兩仍著追賠,並無治罪之語,與下條亦屬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半,入於無著項下完結,而分成賠補條下,又載明令司道、巡撫按成分賠,亦與此例相同。
虚出通關朱鈔-05  一,凡順天府所屬二十五州縣衞錢糧事件,倶令該府尹稽察,仍於報銷時,直督會同府尹互相査核,列銜具題。其督徴完欠分數考成,與直督一例辦理。
   此條係乾隆十三年,戸部欽奉上諭議定條例。
   謹按。此條專為順天錢糧,府尹會同直督具題而設,至刑名事件,向歸直督具題,而例無專條,似應補入
虚出通關朱鈔-06  一,凡新舊交代,如果米穀收存不愼,官物遺失不全,(按專指此二項而言,與損壞倉庫財物條參看。)立即掲報題參。於舊官名下著追。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穀黴變、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此條係乾隆二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結也。與那移門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庫藏門盤査條。典守倉庫錢糧官物,於接收交代後,有黴變失少者,即著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數分賠。不得因黴失數多,攤派舊任官賠。
交代各條,《戸部則例》言之最詳,亦應參看。
虚出通關朱鈔-07  一,凡該年奏銷錢糧,各上司照例盤査出結外,再將各屬現年已徴一切正耗、雜項、錢糧、穀價等銀,一體清査,如無缺少,一併出具結状,申送督撫査核。如有那移抵飾,據實掲參。該管上司扶同徇隱,照例參處。其知府有經徴之項。盤査道員,亦照守牧盤察州縣之例,一體査辦。各省督撫於奏銷錢糧清査司庫時,將本年新收各項錢糧一併盤査,聲明並無那新補舊情弊,出結保題。
   此條係乾隆十三年,戸部議准湖北巡撫彭澍葵條奏定例。
   謹按。此為防那新掩舊情弊而設。
甲年錢糧,例應乙年五月奏銷。而乙年已經開徴,遇有舊糧拕欠,規避處分,那新掩舊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舊,似應移入那移門内
虚出通關朱鈔-08  一,凡各省虧空案件,審係侵貪入己者,本犯無力完交,令該上司等分賠。其那移及倉穀黴變等項,祗將該員擬罪著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
   此條係乾隆十六年,欽奉諭旨,恭纂為例。
   謹按。與第一條例文不符,應參看。
上條例文在先,此條在後,且係奉旨纂定,自應將上條刪改畫一。爾時未經改正,以致披此參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後分賠代賠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辦理,吏、戸等部,亦各有專條,倶與此例互相參差。然例文愈嚴,而分賠代賠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關朱鈔-09  一,各省督撫,毎於年終,將所轄屬員内通行査察,有無虧空之處,據實彙奏。
   此條係乾隆二十二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戸部則例》同。
彙奏後,如有虧空若何議處,例無明文,自應仍照前例參辦矣。
虚出通關朱鈔-10  一,各省屬官虧空,上司明知故縱者,令徇隱之上司各賠一分。
   此條係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縣虧空錢糧,上司有分賠之例,蓋因或係徇隱於平日,或由疏忽於盤査,故令賠補。且慮本犯業已花銷,無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賠,則錢糧終無著落,然不過追足原虧之數而止,今照此例,州縣虧空一千,上司各賠一千。州縣虧空一萬,上司各賠一萬。知府所屬或數縣,或數十餘縣不止,至督撫司道則統轄全省,若遇有虧空令其逐案照數全賠,力有不能,於錢糧終屬無益。現經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停止,此條無庸纂入。黄册進呈後,奉旨仍行纂入。
   謹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關朱鈔-11  一,凡知府、直隸州知州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係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其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隱州縣欺侵倉庫錢糧者,著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産全無印甘各結保題,即將革職代賠之知府、直隸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准其分別開復、降調。
   此條係乾隆十五年,欽奉上諭議定條例。此專指虧空而言,原載那移出納門,咸豐二年移改。
   謹按。屬員虧空徇隱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賠,並無治罪之文,以贓未入己,無從計算科罪也。若以屬員侵虧之數,科該上司以入己之條,似屬未協,故罪止於革職責賠。此例於限滿未完之後,加重擬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嚴矣,殊未平允。
再代賠之贓,如統計一萬,已完過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應照此例擬杖一百。儻統計係一千、二千已完過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應擬徒。或十分無完,雖贓數較少,亦擬滿徒,尤未平允。
   再爾時侵虧之案,辦理最嚴,本員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賠獨賠之上司,如限滿不能完交,即分別擬徒,立法最為嚴歴。嘉慶四年改章以後,非特本員並無死罪,即分賠代賠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監追者,而倶係通融辦理,本人非特不在監獄,久之亦並不在本省,官款悉化為烏有。本門所載各條,從無引用者,物極必反,其理然也。

007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 巻首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内,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増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
若内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戸部作數。若(解戸)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還官。)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008私借錢糧 : 巻首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
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入官)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私借錢糧-01  一,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復。若限内不完,革職。著落家産還完。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宮交與該督撫催追。
   此條係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准定例。
   謹按。私借官錢糧,律有專條,此例特為一年還完,准予開復而設。與那移正自相類,第那移之項,均指還充官用,不入己而言。若因私事借用官銀,似當有別。
《處分則例》略同。
私借錢糧-02  一,凡州縣、衞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虚出通關、朱鈔律,計所虚出之數併贓,皆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徴補項。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職。
   此條係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議准定例。
   謹按。此例亦因其並未入己,故仍准開復也。
那移另是一項,與借欠無干。
定例之意。本為虧空案多,錢糧不能完結而設,故於虧空項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項,分別言之,原其與侵盜不同故也。
私借錢糧-03  一,府州縣春間借出倉穀,秋收後勒限徴比,務於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戸部査核。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將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號一箇月,責四十板,倶照追入倉。其代為造册之郷保地方,有無受贓,分別治罪。該管上司不行掲參,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為出借倉穀而設,本為出陳易新,遂致諸多流弊。始則弊在紳衿、牙行人等,近則弊不在紳衿,而在官府矣。
紳衿等黜革、枷責,與《戸部則例》同。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領,州縣失察者,所領米各著落州縣賠還,仍照例議處,刑例無。
又《戸部則例》,常平倉穀,毎歳春借秋還,嚴禁州縣毋許按戸勒派、剋扣、浮收,及常平各倉出借、平糶各事宜,備極詳晰,應參看。《處分則例》,糶借倉穀各條,亦應參看。
私借錢糧-04  一,虧空人員,除査明家産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將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仍分別議處。至平日債負,或幇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札、記簿,並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討。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將本人照圖頼、誣扳治罪。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賄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落追賠例問擬。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刑部議覆御史福徳條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完欠門,官員一切應賠庫項,開欠抵追,如所開之欠,査明實係公帑,其借欠之人當日具有借欠印領者,應照數追還。並將借欠之員,分別議處。若係平日私債、或係己資幇助親友,以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並無印領者,無論遠年近年,有無確據,一概不准私抵。
   謹按。此開抵欠項,分別公私之例。
照圖頼誣扳例,即係隱瞞入官家産第一條例文也。第彼條祗云從重治罪,亦未敘明。
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追,係照違制律,亦見彼門,均應參看。
私借錢糧-05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穀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係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儻遇人亡産絶,確査出結,題請豁免。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分別豁免之例。
私借錢糧-06  一,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著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儻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將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分別不應追繳等項,防攤派之弊也。
應治何罪,並未敘明。

009私借官物 : 巻首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氊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有心致損,依棄毀官物、計贓,准竊盜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並追賠。)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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