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四   [pdf]  前巻 次巻
戸律之六  倉庫下


 001 那移出納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002 庫秤雇役侵欺  01
 003 冒支官糧  
 004 錢糧互相覺察  01
 005 倉庫不覺被盜  01 / 02
 006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007 出納官物有違  01 / 02
 008 收支留難  01 / 02 / 03
 009 起解金銀足色  
 010 損壞倉庫財物  01
 011 轉解官物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012 擬斷贓罰不當  01 / 02
 013 守掌在官財物  01
 014 隱瞞入官家産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001那移出納 : 巻首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
(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盜論。)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那移出納-01  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吿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吿。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此條係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間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一條,作為條例増入。
   謹按。逼勒那移,應分別饋送及辦別項公務,此云照貪官例,則勒令饋送矣。似應點明
從前赴通政司鼓廳呈吿者最多,近則並無此事矣。
吏部《處分則例》,係在京衙門,並無通政司字樣,餘略同。
那移出納-02  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近邊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倶免罪。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此條係康熙三十九年,直隸巡撫李光地奏請,並雍正二年刑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定例之意,蓋恐以侵為那,及以多者作為那移,少者作為侵欺,故嚴立專條。惟那移究與侵欺不同,那移律准監守自盜論,並無死罪。例以為數過多,至二萬兩以上者,即擬斬罪,與稱准者罪止滿流之律意不符。然其實限内全完,即准免罪,則又大有區別。至五千兩以下仍擬總徒,二萬兩祗擬軍罪,則較監守律又寛矣。總因其未經入己而原之也。
那移出納-03  一,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産嚴査存案。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元年,戸部議覆右通政錢以塏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門專言那移之罪,而此條所云虧空侵盜,均在其内,且與下隱瞞入官家産條例,所稱行査原籍、任所,亦復相類,分列三門,未免煩複。
《處分則例》査抵虧空條,與此略同。首句係州縣虧空錢糧、倉穀,則非專指那移矣。
嘉慶年間又有條例,見隱瞞入官家産門。惟彼云贓賠各項銀兩,與此虧空又似不同。均應參看。
那移出納-04  一,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辦理,並戸屬工程項下應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專條者,應聽各照本例辦理外,其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如數在三百兩以下者,限半年完繳。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完繳。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五千兩以上者,定限五年。均按所定年限陸續完繳,毋庸拘定毎年應完若干。如統限已滿,無力完繳,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核計已、未完數目,即照工程核減銀兩未完例,交刑部分別治罪。如數不及一千兩者,照例請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亦照例請豁,毋庸治罪。
   此條係雍正五年,原任直隸總督李維鈞,動用俸工銀兩案内,經總督蔡挺奏參,因纂為定例。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處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條款,此條應刪。進呈黄册後,遵旨仍行纂入。嘉慶七年修改。
   《處分則例》承追門,
一,官員應完戸屬項下攤賠、分賠、代賠等項銀兩,均於文到日起,如數在三百兩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逾限不完,罰俸一年。(公罪)另行起限。三百兩以上至一千兩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級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開復。一千兩以上至五千兩,統作十分計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釐為率,完者免其處分。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任,四參降三級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開復。五千兩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為率。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處分。若遞年毎案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四參降二級留,五年限滿,能完至七分者,將降留之案開復。按其未完銀兩,另作分數,再行按年完納。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參降二級調用,(倶公罪)仍勒限嚴追。
   《戸部則例》勒追門,
一,八旗各直省應完戸屬項下追交一切銀兩。除欽奉諭旨,定有限期專令完交外,其餘採買脚價,解送運脚,驛站車需及預發墊支,事竣核減追交等項銀兩,均於文到日起,數在三百兩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一千兩至五千兩者,限四年。五千兩以上者,限五年。一萬兩以上,限六年。二萬兩再加一年。十萬兩者,限十五年。限滿不完,査係現任人員,或雖非現任,其原案係由該員一人貽誤,情節較重者,咨部査參,按例辦理。若査係離任,或已故人員,(或行追時係現任,届限未完業已身故)其欠項又事屬因公核減,情節較輕,或上司下屬及前後任攤賠、分賠,或同案官代賠,或上司代屬員賠,本官代吏役賠,子孫代祖父賠,而銀又多至五千兩以上者,以十分計算,於限滿日能完至七分,其餘准其另照未完銀數,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應繳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等項,除數在一千兩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數在一千兩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陸續完交,無庸拘定毎年應交若干。如統限已滿。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數,據實奏參,請旨照例辦理。其或為數過多,或本無産業,或産業已全行呈出,査無隱匿寄頓者,該旗籍査明結報,由部按其情節應否再予展限幾年,奏明請旨遵行云云。

又完欠門,
一,因公著賠,分賠各員,罷職及身故,後經該旗籍及任所査明,實在並無資財隱匿寄頓,人亡産絶,取結請豁者,即應准其題豁。

一,凡罷職及身故人員,未完因公欠帑,應於本員家屬名下著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實係赤貧力不能完,該旗籍査明,具結報部題豁,毋得率請監追。
   《戸部則例》完欠門二條,與名例給沒贓物門,内外官員名下應追因公核減一條同,應參看。
   謹按。吏、戸二部之例,頗覺明顯。刑例祗云拖欠各項,並未指明係何贓款,而又云戸、工部定有專條者,聽各照本例辦理,看去殊不分明。且銀數在千兩以上,仍照工程核減例治罪,尤與吏、戸二例不符。侵盜那移及分賠、代賠之贓均有限期還官、入官,各贓亦有監追日期,此條倶未敘明。必係何等款項方可照此辦理,例文係專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而刑律内並無此等名目,《戸部則例》又係指分賠、代賠等項而言。虚出通關門分賠一條,與此係屬一款,特未修改詳明,而又分別兩門,遂致彼此混淆不清耳。説見虚出通關門。
工程核減一條,本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之例定擬罪名,因案係扶同徇隱。又係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數治罪。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係何款項,殊未分明。且工程核減,係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減定擬,尤嫌未協。此條本應在刪除之例。雖奉旨仍行纂入,亦應修改詳明,似不應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賠項銀兩,均載在《戸部則例》,有與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異者,且有此有而彼無,彼有而此無者,縁修改舊例時未能會同具奏,是以諸多參差也。似應將有關罪名者存入例内,其無關罪名各條,酌加刪併,以免混淆挂漏諸弊
那移出納-05  一,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五錢定罪。(麥豆膏粱青稞等雜糧並同)係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直隸州知州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別治罪。其有倉廒州縣,儻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黏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黴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一年限内全完,免罪開復原官。一年以外賠完,免其治罪,不准開復。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仍著落家屬賠繳。若有將倉穀侵盜入己,捏稱黴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咸豐二年改定。
   謹按。此條前半係虧空穀倉,照侵那庫銀治罪之例,後半係米穀黴變之例,因均係倉糧,是以併作一條。然黴變與侵那究有不同,似應將下層移入損壞倉庫財物門,上層另立一條,或修併於下州縣官交代存倉米穀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著落賠繳,雖係照律,亦屬太嚴。照律治罪,係治以徒罪也。家屬如不能賠繳,應否豁免,及本犯徒滿以後,如何辦法,均無明文。
那移出納-06  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徴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掲報該管上司。如該管上司庇護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掲部、科代為陳奏。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如有干連督撫,將倶掲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一併從重議處。或係誣捏枉掲,交與刑部治罪。儻前官虧空,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掲報之員,照例赴部於別省調補。儻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前掲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冤抑,將該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年間例。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與《處分則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察院,自係爾時辦法。
此條明言侵欺、虧空,則非那移可知。似應移於虚出通關門,修併於新舊交代一條之内
   《戸部則例》交代門,
一,司、道、府州縣新舊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蝕、透支、那移、墊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無論實任、署任,如有徇隱不行掲報,及交代後始行査出者,該督撫題參,將虧空之員革職治罪。接任官照例議處。欠項照例賠補。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經通詳,而上司不行詳報題參,徇庇舊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許被勒之員直掲部科,部科據掲代奏、請旨,飭交嚴審。審實,將抑勒各上司及虧空之本員,從重治罪。審虚,將誣掲之員加等問擬。

一,州縣交代倉糧,倶令按限徹底清査。如有胥役冒領、侵呑、捏稱民借,照數分別賠完。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結,即著新任官賠補還項云云。應參看。
那移出納-07  一,凡州縣官交代,其存倉米穀,除實應出糶,存價未買之銀,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糶及倉糧虧缺折銀交代者,照例題參。仍留任所按數買補。並令接任之員査明,出具並無糶多報少、糴少報多、折銀抵交確實印結申報,違者,一併題參究追。該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十二年,戸部議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條奏定例。
   謹按。此愼重倉穀之意,故不准折銀交代。現在已成具文矣,與上州縣虧空倉穀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
一,交代倉穀,毎穀一石驗舂米五斗者,新任按數接收,不准篩揚。其以穀價交代者,核明舊任原係奉文出糶。糶價無虧,運買有案者,准令新任詳明接受。俟價平採買,毋得勒掯推諉外,其係舊任私糶短價,及雖係奉文出糶,而於應買時因循不買,價値存庫者,新任即據實具報,舊任照例參處。仍留任所,勒限買還。報部。

一,交代倉穀虧缺,新任即時掲報,仍一面詳請動項照數買補。一面在舊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歸項。限滿無完,即移査該員家産,按數變抵。
   《處分則例》。一,各省倉穀交代,前任官有折價存庫者,除實係應行出糶存價未買之銀,准接任官照例接收,並出具印結詳報外,如前任官私出糶折銀移交,接任官即據實結報,不許收受。該上司將前官照例題參,留於任所,按數買補交倉。如接任官接收折價結報不實,照買補倉穀遲延例,革職留任。亦應參看。乾隆元年,戸部議覆山東布政使王慕條奏案内。各州縣存倉米穀,奉有明文減糶,令該府、州査明,實無買多報少情弊,遇有陞遷事故離任,所存價銀未届秋收,市價昂貴未及買補,交代之際,新官將價銀兌明接收,照數採買還倉。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糶,以及短報價値等弊,並臨買之時無故因循,即行照例參追。仍將該員留於任所,如數買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條所云,實應出糶存價未買之銀云云,即本於此。
那移出納-08  一,各省倉穀減價平糶,其價値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糶之數領價買補。其買補倉穀時價不敷,於本邑糶買盈餘銀兩内動支。儻穀價昂貴,不能於次年買補,聲明報部展限。若故意遲延不行買補,以玩視倉儲題參。儻遇州縣交代,未及秋收買補之期,所存價値無虧,即令新任領買,不得措勒推諉,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別議處。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雍正年間定例,一係戸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修併。
   謹按。此專為減價平糶後,買穀還倉而設,總不使倉穀虚懸之意。上條,州縣虧空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照時價先行買補,亦此意也。倉穀本為備荒而設,平日視為不急之務,一遇歉歳,便覺無從措手,此倉穀之所以最為要務也。
   《戸部則例》。
一,州縣出糶倉穀,先期將應糶數目、樣穀、廒口、價値呈報道、府,核准開糶。糶竣時,將價銀若干造册送司報部。其所糶價銀,倶解存司庫,於秋禾登場後,即將原銀發還,責成知府督飭州縣領價買補足數。上倉盤驗結報,仍由該管道、府出具實在買補存倉印結,送司査核。若未經詳明開糶及捏報平糶侵漁,並藉詞價昂,希圖延緩等弊,分別參處,

一,各州縣應買穀石,査明詳定後,或由司庫給發價値,或動用糶存原價,責成本管道、府、廳、州督率採買。州縣照原領原糶價値,散給有穀之家,交穀時監同平斛量收。事竣出具印甘各結,由司彙核詳銷。

一,州縣常平倉平糶穀石,本年秋成後即如數買補,分別鄰境本地,其有本地、鄰境穀價倶昂,而該處倉儲尚堪接濟者,該管官將糶價存庫報部,緩至下年買補。如倉儲穀石接濟不敷,必須買補,而本地穀價倶未能平減,准詳明上司,在於別州縣買補。羸餘銀兩通融添増價値,買補足額云云。

一,各直省應買倉穀,秋收豐穩省分,不及時依限買補足額,査參議處。如有收成稍減州縣,該督撫隨時報部,准其暫緩,俟穀多價賤,再行採買。
   舊例次條云,不得令州縣通融撥補。首條改定之例又云,各照地方時價,有餘不足,通融撥補。如價値不足,此項從何撥給。且既係減價平糶,則買補之時不足者居多,又何有餘之有。
《戸部則例》,較覺詳明,應參看。
那移出納-09  一,凡追賠還官各項銀兩,有較原參之數浮多者,仍還給本人。
   此條係雍正七年,戸部議覆鑵紅旗漢軍副都統尚崇垣條奏定例。
   謹按。此條似應移於給沒贓物門
那移出納-10  一,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箇月委員徹底清査,出具並無假捏影時印結,再令接任官出具認徴印結,仍向欠戸催徴,如限滿不完,將接任官照例參處。儻本無實欠,接任官通同捏結,察出,照捏欠之數與本犯同罪,仍令分賠。
   此條係雍正七年,刑部議覆湖廣總督邁柱審題江陵縣參革知縣李徳徴虧空一案,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條應與上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處分則例》同。
那移出納-11  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虧空,即於具題之日扣限,儻有續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儻有甘受違限處分,摘款先掲,預為三參五參地歩,輾轉延挨者,即將該員著落賠補。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時,聲明此條擬刪。進呈後,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則例》。
一,官員接受交代,已經掲出虧空者,於題參之日扣限交代,續又査出虧空,於出咨續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預留三參五參地歩,輾轉延挨者,將接任官題參著賠。
那移出納-12  一,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資,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内即照實價申詳。該督撫照時價核實,於文到半月内題報。戸部亦於科鈔到日,半月内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資,即令給發。儻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題報後期,具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核實題報,希圖冒銷者,戸部即行題參。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那款墊辦軍務而言。
《處分則例》,地方緊要軍需為一條,係於辦完軍需十日之内,照實價申詳院、司、道、府,限兩箇月核實題銷。緊要公務為一條,係於辦完一月内,照實價申詳院、司、道、府,限兩月内核實題銷。此例併為一條,而倶係十日申詳,已與《處分則例》互相參差。文到半月内題報,亦與《處分則例》不符。
那移出納-13  一,凡審擬那移之案,於定案日,査明完過若干,准予開除,以現在未完之數定擬。
   此條係乾隆十一年,刑部議覆蘭洲巡撫黄庭桂題報州牧虧空一案,附請定例。
   謹按。此條與上第二條重複,似應修併為一,以免繁冗

002庫秤雇役侵欺 : 巻首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吿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庫秤雇役侵欺-01  一,凡糧重倉多,州縣印官不能兼顧,遴點老成書吏收糧,如有僉派匪人,侵蝕漕糧者,書吏照監守自盜律治罪。州縣官交部議處,侵蝕米石,即著該役名下嚴行追補。如糧戸私相折銀,訪獲,除銀入官充餉,追交應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別責懲。收銀書吏計贓治罪。
   此條係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刪定。
   謹按。此專指徴收漕糧而言,禁止折銀亦係爾時辦法,奏明改徴折色,則不在禁内矣。猶存此例,亦可見折銀之本非體制也。
如何責懲,未詳。如何計贓之法,亦未明晰。
《處分則例》,係分兩條,與此例相符。後將此例刪改,而處分例仍從其舊,未免參差。

003冒支官糧 : 巻首
凡管軍官吏,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准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總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刪。
   明律無小註各語,《瑣言》云,若軍人或逃、或故,不應支糧,卻乃故意不行開除,而朦朧關支入己者,則陰取在官之糧矣,問常人盜罪。國初律文始添入此註。監守盜一層,本於《箋釋》。
   謹按。詐欺取財律,准竊盜論罪,此正詐欺之事,故准竊盜論。且專為管軍官吏及總、小旗而設。既將總、小旗等字刪去,官吏有犯,自有詐欺本律,似可刪去,以免淆混

004錢糧互相覺察 : 巻首
凡倉、庫、務、場官吏、攅欄、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虚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錢糧互相覺察-01  一,凡侵盜錢糧案内,隱匿、故縱之官吏、攅攔、庫子、斗級,於定案時先行決配。如正犯限内完贓,例得減免者,隱匿、故縱各犯,亦於應得本罪上分別減免。
   此條係嘉慶七年,刑部議覆雲南按察使楊長桂條奏定例。
   謹按。完贓減免,不獨侵盜錢糧為然,凡受不枉法等贓,及坐贓致罪之類,均准減免。案内説事過錢與同罪者,情事亦屬相等,此處特立專條,亦嫌挂漏。
隱匿故縱,究係因人連累,本犯既得減免,故連累人亦准減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贓,連累人先行決配,儻本犯於完贓後,例得免罪,先決連累人以杖流徒罪,終覺未盡允協耳。
原奏本無先行決配一層,係後來添入,此與唐律所云追減之法相似,而別條未見。

005倉庫不覺被盜 : 巻首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攅、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仍留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覺被盜,係公罪,杖一百,降四級調用。註謂,仍留職役俟考。
條例
倉庫不覺被盜-01  一,内外官庫被竊盜,銀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管該弁並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獲,題參議處。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議處。不及前數者,倶照常發落。庫子盡其財産均追賠償,候正贓獲日,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贓追賠者,亦依例問罪。(此指被竊盜言,故照數追賠,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改定。
   謹按。祗言經管該弁,及該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縣。
給沒贓物例,有州縣盜劫庫項,照數補還者無庸議之語,與此參看。惟彼指盜劫而言,此條指竊盜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註,又有若強盜自有勿論律之語,與彼條亦屬參差。似應査照《吏部則例》修改,以歸畫一
倉庫不覺被盜-02  一,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穵越倉牆,進倉偸米之盜,聽刑部査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係旗下奴僕,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係民人,發往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至袴襖細袋裝米偸盜等小賊,拏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銷除旗档,與民人屍體問擬。
   此條係康熙四十四年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慶十八年改定。
   謹按。旗下奴僕犯軍流,發駐防為奴,犯罪免發遣門已有明文,此處重複。
進倉偸米,即係穿穴壁封,常人盜門内亦有專條,此處均應刪去。
彼條,但經得財,即應實發煙瘴充軍。此穵越倉牆偸米,非穿穴壁封而何。
此條係康熙年間定例,穿穴壁封,係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條專言漕糧,彼條統指倉庫錢物,是以稍有參差。且此條並無首從字樣,設有數人商謀同竊,礙難援引。攔路戳袋,跡近於強,故與穵倉越牆同擬外遣,與下層袴襖細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由倉場自行枷責完結也。
旗人初次犯竊,銷除旗档,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體刺字。如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見竊盜門。此處云與民人一體問擬,是罪應枷杖者,亦刺字矣,與彼條不符,應參看。

006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 巻首
凡倉庫官、攅、斗級、庫子役滿得代,(不得離去)所收錢糧、官物,並令守(候)(放)盡絶,若無短少,方許(官攅)各離職役。(斗庫還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
(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閲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倶從重論,追賠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007出納官物有違 : 巻首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増減不(如價値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減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給價増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並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分還官給主)
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出納官物有違-01  一,各省採買一應倉糧穀石,務令州縣等官,平價採買運倉,不許轉發里遞派買。至驛遞所需草豆,令有驛各官平價採買,亦不得派發里遞,苦累小民。應需運價,准令開銷。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値,強派強拏民力運送者,坐贓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戸部議覆侍郎常徳壽奏准定例。
   謹按。二項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係指存倉米穀,出陳易新而言,草豆則專指驛遞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糧草,及收受草束各條例也。採買部派物料,見賦役不均。
   《處分則例》。
州縣採買倉穀,如有勒派具領,暗收折色,及短發價値者,倶降三級調用。
出納官物有違-02  一,凡兵丁生息營運銀兩,或占百姓行業,或重利放債以為生息者,出納官吏,照騷擾地方,索借部民財物,計贓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
   謹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將兵丁生息營運名目奏明刪除,此例尚有生息名目,似嫌參差

008收支留難 : 巻首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收支留難-01  一,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内米數,預期行文,入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晩收納不及者,該倉監督親身査照,登簿貯倉,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照偸盜議罪。
   此係康熙二十七年會議定例。原例末句,係以不應重治罪,雍正五年係照偸盜議罪,其因何改定之處,並無修改按語。
   謹按。此條專指京倉而言。
偸盜必計數議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應謂違期。中途寄放也照偸盜議罪,似未妥協。《處分則例》並無此條。
收支留難-02  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當該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給批囘。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挂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號一箇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並減一等。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預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此條係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議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解官一體治罪,未免過嚴。准以與受同科之例,則出銀六兩及十兩以上,即擬以軍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難-03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内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囘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並衙役人等交刑部,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吿,將衙役人等交刑部,審係無故留難,依律科斷。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號一箇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並減一等。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監守自盜律,計贓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交部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上條指解部錢糧物料而言,此條指糧船抵壩而言。二條與上《處分則例》大略相同,應參看。前二段受財,即勒索也。下一層係總承上二層而言,謂無贓依本律科斷,有贓應別論也。乃前二層以枉法論,與下文計贓治罪之法不同,殊覺參差。上二層均明言衙役人等,與下文書役有何分別,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無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糧以下一段,亦無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之語,如坐糧廳以下一段方有計贓分別擬以軍徒之語,此二層何故又以枉法論。枉法固重,蠹役詐贓,則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倉,與下指稱掣批等項名色何異,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數語專言支也。與多收税糧斛面條例,亦有重複之處。
再,攙和沙土,及向關米之人勒索,各倉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倉書役人等,並無花戸字樣,可知爾時尚無此名色。

009起解金銀足色 : 巻首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貸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官有侵欺問監守盜。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贓論)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010損壞倉庫財物 : 巻首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欺侵、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虚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册,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損壞倉庫財物-01  一,凡各府州縣倉廒,倶造入交盤項内,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圯、滲漏,即行掲報,將原任官交部議處。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其黴爛虧空穀石,著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此愼重倉廒之意,與那移出納門參看。
徇情濫受,即將接任官議處,勒令賠補,與出結後黴變、短少,著落接任官按數賠補之例相符。

011轉解官物 : 巻首
凡各處徴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戸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竊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謹按。律文前段係前明之法,現在倶僉定長解矣。
條例
轉解官物-01  一,漂沒船糧,著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状,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按,此實在漂沒者)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吿首督運官司察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按,此捏報漂沒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米數,仍行原衞所將故失侵捏之人家産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前後幇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幇賠十分之三。(按,原衞所云云,係爾時辦法)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前明舊例(《集解》。此項情弊,前後幇船易於覺察,故立首吿之賞,並重連坐幇賠之罰。)一係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載有誆報損失,及不行確察保題者治罪之語,因纂為條例。乾隆五年刪併。
   謹按。此專指漕運米船而言,與鹽船失風一條參看。
漂沒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風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顯跡明白,免罪不賠之意也。
若漕運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監守自盜論之意也。
幇賠十分之三,本犯祗賠十分之七矣。監守自盜門内,又有完贓減等之例。設本犯祗完七分,自應以全完論矣,幇船未完將如之何。
《處分則例》漕運門,漂沒沈溺糧船一條,與此大略相同。革職下有,如不將情由申報者,降一級調用。督撫不嚴査確實,遽行題豁,亦係降一級調用,而無追賠之法。惟盤査門,漂沒糧石條,各省採買撥運糧石。乘機侵盜等弊,委員辦運之督撫,不嚴査確實,遽行請豁,降二級調用。所豁糧石,仍著落辦運官及出結各員名下按數分賠。與此責令前後幇船幇賠,亦不相符。《戸部則例》,亦無前後幇船分賠一層。均應參看。
此條專言漕米,別項自應一體照辦。銅船鹽船亦有風火事故,及盜賣沈溺等類,刑律不載,應參看處分及《戸部則例》。
轉解官物-02  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係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此條係前明舊例,原載犯罪免發遣門,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重罪拘係提問,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總不使稍有遲滯之意。如本案内人證過多,即不免有拖累之處矣。宜於此而不宜於彼,例固無兩全之法也。
應與下糧船被竊一條參看。
轉解官物-03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衞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倶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隨幇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査參,照隱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滯,倶令査實報明,免其議處。
   此條康熙十七年,戸部題漕船違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輯為例。
   謹按。重,謂漕船重運北上也。空,謂囘空漕船也。自某處至某,及順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詳,應參看。
轉解官物-04  一,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囘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將該汛專、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囘之兵丁,責革名糧。
   此條係雍正五年,刑部會同九卿議准定例。
   謹按。中途私囘之兵丁,較潛行小路情節為重,僅止責革,似覺太寛。此言未失事者。下管押餉鞘一條,係言失事者,應參看。
一鞘二夫,銀一萬兩,撥防護兵二名,戸役四名。二萬兩以上,酌量加派。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詳。刑例無文,且專言兵丁,而無戸役,亦嫌未能詳備。
轉解官物-05  一,糧船到淮,米色黴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状者,虧折之米著落該幇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状者,著落縣幇各半均賠。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則例》。
一,漕糧過淮盤驗,如米色不純,先經地方督撫奏明有案者,抵通驗兌。儻有黴變,應著落原兌各州縣分賠六成,旗丁分賠四成。如水次兌漕時,並未據該督撫奏明米色不純,於過淮時,經總漕驗出者,到通驗兌,儻有黴變,著落弁丁賠補,以示區別。
轉解官物-06  一,衞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倶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査,儻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並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査。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拏,按律懲治。儻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査拏,該督撫即行題參。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倶分別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刑部會同吏、兵等部,議覆浙江總督李衞奏准定例。
   謹按。此專為稽査水手而設。此等人有犯搶劫人命、鬪毆,另見別條。
頭船本係頭舵二字,戸部例及處分例均係頭舵。頭謂在船首者,舵謂在船尾者,舵工頭工也,其餘皆水手也。改為頭船自係錯誤。
與下隱匿腰牌一條參看。此云各給腰牌,下云隱匿腰牌,情事亦正相類,似應修併為一
   戸部例,
一,糧船頭舵、水手,責成各衞所及運弁正丁,雇募,擇其諳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鄰佑及本船頭舵,水手互保各結,並地方官印結,造具年貌花名清册,轉報糧道査存。仍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糧道押運等官,沿途稽査。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換押運官弁,移行該地方官,選擇土著良民添補。仍取據册結,申報存査。
轉解官物-07  一,委解銅斤,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儻局内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刪定。
   謹按。此例凡分三層,上下二層指運員言,中一層指收銅者言。
按律治罪,並未敘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難之律也。應歸彼門。
解餉例刑律無文。《戸部則例》錢法門,運員事宜,及遴員採買各條,極倶詳備,應參看。
又庫藏門解餉條云,凡起解錢糧、顏料,其解員按批更換。不准長年遞委,違者,將委解之上司官議處。與此例末一段同。而委解銅斤,並無明文。
   《處分則例》。保送運員各條,大略謂,先於現任内遴派,後於試用人員内擇其曾經委署正印干練能事者,一體派委。如甫經分發到省,未經委署之員,概不准其濫派。又保送運員,先由府州縣出考,再由道員加考移司,詳送督撫驗看。如所保之員,不勝委解之任,令其掣囘另保,並無遞年長令管解作何處分明文。此條原例,解員革職似係優差,恐有營謀而得者。改定之例,似又以為苦差矣。吏部既無明文,如何議處,記核。
轉解官物-08  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脚,向係商人自備應用,並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毎逢起解之期,該管官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該管官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疏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解官不能完項,即著差委之上司賠補。
   此條係雍正六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條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謹按。此條特為水脚係商人自備應用,並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而設。其餘則解餉之通例也。今則倶由官解送矣。
轉解官物-09  一,凡糧船在内河失風至三隻以上者,運弁、廳員交部分別議處。旗丁各杖一百,枷號一箇月。如有捏報失風,審實,從重定議。至盛夏之時,儻遇雨水猝發,衝壞數隻者,該督撫査明實在情形,奏明,分別辦理。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兵部會同刑部議覆漕運總督徳保條奏定例。道光十二年,議覆御史金應麟條奏,内稱,巡鹽御史,巡漕御史,今無此差。奏明,俟修例時更正。十四年改定。
   謹按。此條係嚴懲運弁廳員之漫不經心也。此處既刪去巡鹽御史,而乘官車船附私物門例文,亦有巡河、巡鹽等官名目,應一併修改。
内河失風,捏報大江黄河者,降一級調用。内河失風,押運廳員失於防範,一幇之内,疏失一二隻者,罰俸六箇月。三祗以上,罰俸一年。五祗以上,降一級留任。均載《處分則例》,應參看。
轉解官物-10  一,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員分賠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亦著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
   此條係雍正七年,戸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官員分賠之通例,應與上鹽課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
一,護解餉鞘,管解官不申請防護,不經由大路,以致有失者,著落管解官全賠。若解官已請防護,又係經由大路,而餉鞘被失者,地方文員分賠十分之五,僉差不愼之大員,分賠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賠十分之二云云,即係將兩條例文修併為一。此列亦應査照修改。
轉解官物-11  一,薊運囘空,有在該地方創取白土裝帶,及沿河市鎮鋪戸,有將白土賣與糧船者,如尚無攙和情弊,將鋪戸、丁舵,均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其已經攙和者,將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攙入漕糧,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運弁與押空千總,及不行査禁之薊州文武官弁,交該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七年,刑部議覆給事中長柱條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慶十七年改定。
   謹按。此條應與用水灌米一條參看。
用藥灌漲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煙瘴軍。一百石以上,新疆為奴。用水灌漲一百石,亦煙瘴軍。
因盜賣而始攙和白土,似仍應以浮出之米計贓科罪,不應以攙和之米計算。
轉解官物-12  一,糧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審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此條係乾隆二十四年,漕運總督楊錫紱奏准條例。嘉慶十七年改定。
   謹按。《處分則例》,僉保旗丁各條,應參看。
米一石以銀一兩核算,不過五兩耳,由杖罪至充軍,雖係嚴懲舵工之意,究嫌太重。
轉解官物-13  一,糧船被竊,該旗丁呈報,本幇運弁移知該地方官緝賊追贓。被竊之船,即隨幇前行,不必守候,至強劫重案,必須等候待驗。該領運官具報,立即會勘,州縣立給印票,催趲前行。(按,此會勘後事也。)並將被盜守候縁由,報明漕督及該管官査核。儻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計贓,以枉法科罪。其經過地方,如有強劫之案,該地方文武官弁,倶照城内失事例議處。水手行竊,及幇船被盜,將領運員弁分別強竊及抑勒、隱諱計案,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紱條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刪定。
   謹按。此條應與上犯人命、強盜及盜賊,窩主門一條參看。
此例凡分六層,糧船被竊一層,被盜一層兵役勒索一層,地方官疏防一層,水手行竊一層,幇船被盜一層。《處分則例》。被劫者,照城内失事例,被竊者,照衙署被竊例議處。此處專言被劫,未及被竊,似未包括
例末數語,殊未明晰。原奏係屬兩層,水手行竊,將領運、員、弁罰俸三箇月。如係強劫,照兵丁犯竊,該管官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為一層。糧船向來積習,止顧本船,鄰船有警,即聽聞,亦不敢救護,而領運之弁,亦委靡偸安,不知實力防護,自當定以處分。嗣後幇船遇停泊之夜,空、重千總輪流率領本幇丁、舵人等,互相防護。如有被盜之事,將領運之弁,強案,罰俸一年,竊案,罰俸一月。儻有抑勒、隱諱,分別強竊,照例議處,為一層。若不査閲原奏,即不知例意何指矣。
應參看兵部《處分則例》。
轉解官物-14  一,州縣起解銀兩,解役潛行小路,不請撥護者,即來被失,亦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係乾隆二十五年,戸部等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崔應階條奏定例。
   謹按。此違例而未失事之罪,上條專言兵丁,此則專言解役,均不畫一。
偸盜餉鞘罪名,見於賊盜門。此門所載各條,均係派撥兵役護送,及失事後分賠、獨賠之事,惟不免彼此參差之處。且與吏、戸、兵三部例文,亦不符合。似應査照修改,以歸畫一
轉解官物-15  一,管押餉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盜,仍照舊例,分別首從定擬外,其違例雇替、託故潛囘、無故先後散行者,減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審有確據者,減二等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十四年,兩江總督高晉奏准定例。
   謹按。此押鞘兵役失事之罪名也。凡分三層,死罪一層,流罪一層,徒罪一層,蓋照解審罪犯例定擬也。而無監禁一年一層。
前條中途私囘及潛行小路,係指未經失事而言,與此條不同。
《戸部則例》庫藏門,護餉各條,《處分則例》,護送餉鞘及疏失餉鞘各條,均應參看。
轉解官物-16  一,朝鮮國進貢使臣,一抵鳳凰城。責令城守尉査明人數,並將攜帶貨物銀兩數目,註載册档,聽其自擇。素日信識之商人,雇車載運,取具交領呈状備査。仍分晰造具細册呈報將軍,(按,即盛京將軍)及該管衙門,沿途派官一員、兵二十名,所至州縣,酌派妥役二三十名護送照料,遇晩巡邏。驛丞按站預報地方旗民各官,至運界交接。將交接月日呈報將軍等衙門備査。如不行預報及交接貽誤者,均査參分別議處。若朝鮮人衆,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著落迎送官、通官嚴加約束。有犯,申報査辦。如迎送官、通官約束不嚴,許地方旗民各官,呈報該將軍嚴參議處。朝鮮來使攜帶銀物,交商載運,偶有損傷,著落原商賠還。仍照棄毀官物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禮部會同吏部、兵部、刑部議覆署理盛京將軍、印務副都統莽古賚等査奏定議《朝鮮使臣來京沿途防範章程》,因纂為例。
   謹按。此條與竊盜門内條例係屬一事,均係柔懷遠人之意。
專言朝鮮而未及別處,《處分則例》則兼他國言之矣。且此專指奉天而言,若至直隸地方是否一體照辦之處,並未敘明,今則無庸置議矣。
轉解官物-17  一,承辦銅斤之廠員、運員,不以公事為心,因循怠惰,以致廠銅缺額,運瀘逾限者,均革職,發往新疆効力。數年後,廠銅日旺,漸有積餘,瀘店底銅亦日増充裕,遇有天時之不齊,物力之偶絀,間有缺額遲運,為數無幾者,戸部再行核酌情形,請旨辦理。
   此條係乾隆四十四年,戸部議覆雲、貴總督李侍堯奏准定例。
   謹按。此門專言解運之事,銅廠缺額與此門無渉,似應移入錢法門内
運瀘限期見《處分則例》。(自滇起程,限二十三日至瀘州。)
發往新疆未免過重,然究為整飭銅政而設。惟上層廠員、運員並列,下層則專言廠員矣。
《戸部則例》一條,與此相類。《處分則例》,有滇省廠員考成各條,均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滇省承辦銅斤運員,自廠運瀘,如逾例限,革職發往新疆効力。廠員缺額七分以上者,革職,仍令在廠協同催辦。如一年後仍不足額,即照例發往新疆効力。
   《處分則例》。
一,滇省除産銅無多之廠,照舊辦理外,其餘大小各廠,按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罰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調。七分以上革職。缺額三分以下之員,限兩月補足。三月以後不交,撤囘,開參議處。若無缺額至四分以上,按月開參。一年後仍不足額,應降調者,撤囘,應革職者,發往新疆効力。

其實係礦砂衰薄,勘査屬實,題報寛免。儻係該廠員漫無調劑,任意廢弛,以致辦銅短絀,又不及時補足,經該督撫題參,即無論分數多寡,倶革職發往新疆効力。
轉解官物-18  一,各省應解各部院飯銀等項,一面委妥員搭解,親赴各衙門交納。一面將銀數及解員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滿不接批囘,即咨請行査,仍於年終彙咨各部、院査核。
   此條係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審奏兵部書吏夏尚目與提塘官楊占鰲交結,侵用雲、貴兩省解部飯銀案内,奏准定例。
   謹按。此可行之經久者,應與《處分則例》參看。
   《處分則例》。
一,直省解員領解各項銀兩,即於領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將起程日期報部,如有不即起程及在途逗遛、違限一月以上,降一級留任。四五月以上,降二級調用。半年以上,革職。果有中途患病,及風水阻滯等情,許該員呈明,地方出結送部,准其扣除。

一,直省、廳應解正項京餉,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員扣限起解。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限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廣限八十日到部。福建、廣東、廣西限一百日到部云云。
轉解官物-19  一,運糧旗丁,除所運正項糧米,或因遭風沈失,報案有據。或因折耗過多,虧短,有因,例准掛欠。搭解仍照例辦理。及正項漕米交足之後,及買米食用,並非囘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實因正項虧短,但經買米囘漕,計其所買米數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發邊遠充軍。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賣米之人,計其所賣之米,與同罪。至死者,減發極邊煙瘴充軍。除旗丁所買囘漕之米石,及賣米之人所得米價,照追入官外,仍計買米賣米石數,照監守盜本例,勒限嚴追,分別辦理。
   此條係嘉慶十三年,刑部奏准定列。
   謹按。此條是直科以監守自盜之罪矣。
買米囘漕,自係因盜賣在先,事後買米彌補,故仍科以監守自盜之罪。惟監守自盜,例准完贓免罪,買米囘漕雖與完贓不同,然較之盜賣官米全不完交者,亦屬有間。假如中途盜賣,至京、通査出破案,即不能不勒限嚴追。如於初限内將米買齊賠交,與買米囘漕事異而情同,一免一不免,且米價入官仍勒限追交,殊未平允。
限滿不完,所擬斬罪是否入於秋審辦理,抑係永遠監禁之處,記考,
轉解官物-20  一,糧船水手隱匿腰牌,遊蕩為匪,及隨幇匪徒偽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其未經滋事為匪,僅止隱匿及偽造腰牌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箇月。
   此條係道光十六年。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鴻臚寺卿黄爵滋條奏漕河積弊摺内,奉旨纂輯為例。
   謹按。應與上衞所運弁一條參看。
轉解官物-21  一,經紀丁舵人等,將漕米用藥灌漲,冀圖偸竊,計灌漲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發附近充軍。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一百石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將漕米用水灌漲,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均減一等。其用水灌漲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箇月追賠。限内全完,減等發落,不完,加等治罪。
   此條係道光三十年,刑部議覆山西道監察御史張廷瑞條奏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謹按。此丁舵中之最狡黠者,從嚴懲辦似不為苛。與上條買賣白土攙和漕米一條參看。
轉解官物-22  一,轉運漕糧,經紀車戸、剥船駕掌及各項代役,毎米百石,掣欠逾額不及五斗,免其責懲外,如逾額至五斗,杖一百,枷號一箇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經紀等,運米千石内,逾額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一萬石内,逾額至百石以上,亦發附近充軍。三百石以上,發近邊。五百石以上,發邊遠。七百石以上,發極邊,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各充軍。一千石以上,發往新疆,酌拔種地當差。仍先行照數追賠。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擬發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庫銀例辦理。(毎米一石作銀一兩計算。)儻有偸竊盜賣情事,仍從其重者論。
   此條係同治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謹按。此掣欠與掛欠不同,彼指由南至通押運弁丁而言。此指由通至京倉轉運之經紀、車戸等項而言。而其為虧欠則同。若非沿途盜賣,則漕米即敷原額數目,何至有掣欠之事。然亦有實非盜賣,及雖係盜賣而無確切證據者,故另有掣欠名目,既與偸竊不同,即應從寛科罪。乃五斗以上及科滿杖加枷,一二石即擬徒罪,反較監守自盜罪名為重,似嫌未協。且既以毎百石計算,似可無庸添入千石萬石
轉解官物-23  一,漕糧起剥轉運,如有匪徒沿途滋擾,藉端訛索,並在京、通各倉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喫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定擬。得贓者,照蠹役詐贓例。分別治罪。為從,各減一等,計贓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此條係同治七年,刑部議覆戸部奏,設法挽囘漕倉積弊,並御史範熙溥奏,請將船戸經紀偸竊米石,仍照舊例分別辦理,奏准定例。
   謹按。漕倉糧米之不足,丁舵、花戸等侵蝕之也,乃又有侵蝕丁舵人等者,故嚴定此例。
與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一條參看。
多收税糧斛面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等處,打攪倉場,欺陵官攅條例内云,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枷號一月,徒罪發附近軍。與此科罪不同,應參看。

012擬斷贓罰不當 : 巻首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處分則例》。
一,承審官將應追應賠之贓失斷追賠,應給還原主銀兩,失斷給主者,罰俸一年。轉詳官罰俸六箇月戸。
   謹按。追贓各例,有載在名例給沒贓物門者,亦有載在戸律各門者。虚出通關、朱砂、那移出納,私借錢糧,擬斷贓罰不當,隱瞞入官家産五門,均有追贓條例,而監守自盜亦有三條。(一,凡侵盜應追之贓,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驍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儻結案後,別有田産、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所欠贓銀、米穀,著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内外承追、督催武職,倶照文職例議處。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儻濫行著落親族追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據甘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一,凡侵貪之案,如該員身故,審明實係侵盜庫帑,圖飽私嚢者,即將伊子監追。

又本犯身死,實無家産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
均應參看。
   監守盜、虚出通關、那移出納、私借錢糧,均指以贓入罪之本犯而言。擬斷贓罰不當,隱瞞入官家産,均指承追之員而言。給沒贓物,則分別入官、給主,應徴與不應徴之通例也。例文則係隨便纂入,有事本相類而載在兩處者,有此處與彼處參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庫門及斷獄門二條,此外無文。
條例
擬斷贓罰不當-01  一,凡査、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致帑項懸缺者,著令代賠,若査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縱,祗因變抵不敷,以致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査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係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專指代賠而言。勘報不實,希圖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緩,以多報少,也指追變言。
《戸部則例》與此略同,《處分則例》,並無此條。
   《戸部則例》變抵門。
一,官員承査、承估、承變、承追各錢糧,如係査估不實,追變侵隱,致虧帑項者,將所虧之數,著落按照賠償。仍將該員嚴參治罪。若勘估本無不實,催追並無徇縱,委因變抵不敷,査無情弊,其不敷之數,仍在欠項本員名下歸結,不得勒令承估、追賠、承變官代賠。其延遲不力,仍報參議處。
擬斷贓罰不當-02  一,凡承追各款贓罰銀兩,著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徴者,仍照定例免徴。致年遠贓私,必確査實據方可著追,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謹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也。
不得株連親族,見監守自盜。
給沒贓物律云,以贓入罪,正贓已費用者,犯人身死勿徴。此追贓之正律也。唐律係死及配流勿徴。疏議謂,因贓斷死及以贓配流,贓已費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徴也。《明律》雖無配流一層,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徴之例。此例正與律文相符。惟後又有侵虧官項,令上司分賠、獨賠及監迫其妻子之條,此例自成虚設。究竟何項方可免追,何項仍應著追之處,記參。
此條例文,吏、戸二部所無,應與上條均移入給沒贓物門。

013守掌在官財物 : 巻首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攪、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守掌在官財物-01  一,凡八旗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並交庫銀兩侵蝕者。照監守自盜律例,分別問擬。一萬兩以内,遇赦,准其緩免。有逾此數,不准寛免。
   此條係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監守自盜律例,無論中外文武均包舉在内,此處所云,與監守盜條例重複,似應刪除
此旗員監守自盜之專條,較本例為嚴,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刪除。

014隱瞞入官家産 : 巻首
凡抄沒人口、財産,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産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産。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産併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産也。)
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隱瞞入官家産-01  一,凡罪犯入官財産,止應著落正犯追取,儻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頼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此條係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議覆兩江總督常鼐,題副都統兪章言隱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財産一案。經九卿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從重治罪,並未敘明治以何罪,似應修改明晰。説見私借錢糧門。
將無干之人肆行誣頼,即私借錢糧門之混請開抵虧空也。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即彼門内之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也。亦與擬斷贓罰不當門,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之意相同。似應修併為一,以免重複
隱瞞入官家産-02  一,凡欠帑人員將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准其認買。儻有混行承買,將官兵人等分別議處治罪。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給沒贓物門有,不准原主勒索找價一層,並無不准本人及子孫認買之語,應參看。
《戸部則例》並無此條,《處分則例》亦不載,似應刪除
隱瞞入官家産-03  一,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産盡無著,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親族,並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幇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將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議准定例。
   謹按。與私借錢糧門條例參看。
再監守自盜門,産盡豁免,不得株累親族,亦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拖欠官項錢糧,本員力不能完者,在於承産之兄弟子姪、分肥之僚友、上司,經手之塚奴吏役,及寄頓財産之人,確査屬實,均應著賠。若分居析産之兄弟族屬,並不知情之親友奴僕旁人,於公帑並未侵漁,私財又非寄頓,該州縣官巧借認幇等項名色,勒令賠補,或藉稱嚴査寄頓,紛紛票傳刑求、嚇詐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參究。儻上司不為准理,照徇庇例議處。
隱瞞入官家産-04  一,凡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内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産,倶還給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此條係乾隆元年,刑部議覆侍讀學士積徳條奏定例。
   明令,凡籍沒家産,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産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沒之限。
   謹按。此良法美意也。亦係入官之款,似應移於給沒贓物門。應與《戸部則例》參看。
   《戸部則例》田賦門、存留墳地條,
一,凡八旗及漢員應行入官地内,有墳園祭田數在三頃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頃以上,除給還三頃外,餘地悉行入官。
隱瞞入官家産-05  一,除隱匿那移案内之家産,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如隱匿侵盜案内之家産,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隱家産價値之多寡,照坐贓律分別定擬。十兩以下,笞二十。毎十兩加一等。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百兩加一等。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折枷號,鞭責,倶罪坐隱瞞之人,所隱財産倶行入官。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此條係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議准定例。
   謹按。此隱匿之贓,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贓論。完贓,本犯例得減免,隱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併俟參。
律無論丁口、土田、財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較本律加重,較坐贓律亦加重矣。
坐贓律係折半科罪,此例自亦應折半計算。
原奏係指已經豁免後査出隱匿者而言,故治罪從嚴。若未經豁免。仍應勒限監追,能將隱匿之贓交出,即可免罪,豈有仍科隱匿之理。似應將此層添入
隱瞞入官家産-06  一,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若原籍任所査明財産盡絶,實在無可著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實印結,由原籍加結,題請豁免。旗員亦照此,由本旗具結,咨部辦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隱匿寄頓,一經發覺,除財産入官外,出結各員照例議處、分賠。隱寄家屬照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十九年,刑部議覆江蘇巡撫莊有恭條奏定例。嘉慶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將議賠各例,分別妥修具奏。經刑部議請,於例内任所題豁之處,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題豁等因,奏准改定。
   謹按。那移出納門,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嚴査家産云云。與此條參看。彼條云州縣虧空,此云官員贓賠各項。為不同耳。
無贓可追之案,均歸任所題請豁免。以虧案既在任所,故題豁亦歸任所完結也。後因戸部例文,係由原籍題豁,遂改歸一律。乃此條修改,而下條仍不畫一,亦嫌參差。
隱瞞入官家産-07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隱寄,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箇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並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其欠帑官員離任者,或有託故逗遛,即押令囘籍著追。
   此條係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定例。(査離任官員,應追核減分賠各項銀兩,例由任所先行咨囘原籍,分別銀數多寡,責令地方官依限催追。逾限未完,即予議處。間有原籍産盡無追,復行移咨該員歴過任所,査明有無財産隱寄,分別辦理、立法雖屬周詳,惟是此等應追之項,國帑攸關,案難久懸,若俟原籍無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時日。且隔省咨査事件,向無例限處分,承辦各官,或以無關考成,不即速為査辦,而該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致經年未覆,原籍無憑辦理者,誠所不免。
並恐該員離任之後,或有財産隱寄任所地方,該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遷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無。應如該撫所奏,嗣後承追一切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分咨各省嚴査有無隱寄,照例辦理。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輾轉遷延。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箇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並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即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至該撫又稱,本員或有託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囘籍,等語。査官員離任後,例應於三月限内勒令囘籍,如有逗遛,即予議處,定例綦嚴。况此等欠帑人員,尤宜即行押令囘籍,以憑原籍著追,亦應如所奏辦理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謹按。上條言任所、原籍,此條並及歴過任所,應一併參看。
   此例現在遵行。惟坊刻本例,註云,嘉慶七年六月,戸部奏准修改。其例文亦與此不符,而與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勒追門一條云,凡承追一切欠項,除現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離任官,係漢員,令該管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隱寄。旗員,由部行知該員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箇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咨部辦理。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査嘉慶七年,戸部因條例彼此多有互異之處,奏請修改一律。内原例二條云,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隱寄。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箇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辦理。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至欠帑人員離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箇月,備文押囘原籍。

一,承追各項銀兩,按銀數多寡分別定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項人員或陞調他省,或縁事囘籍,令其將此一限應完銀兩按數完交,准離原任,以專責成。

査前條既稱欠帑,人員離任,勒限三箇月押囘原籍,後條又稱縁事囘籍,令其將此限銀兩完交,方准離原任。二條未免矛盾。査吏部新定《處分則例》,將前條末數句節刪,後條則未經纂載。臣部亦應査明訂正。今請將前條修改,亦將末數句節刪,後條全刪。)
  嘉慶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惟刑部現行例文,係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知照刑部纂為定例。戸部於嘉慶七年,並未聲明此條例文應否刪改,以致戸部所行者,係嘉慶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猶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無參差。且戸部於乾隆三十七年定准之案,何以並不纂入例册,而所修改者,仍係從前舊例,殊不可解。
   謹按。此二册内所載各條例,康熙、雍正年間纂定者居多。乾隆年間次之,嘉慶以後則寥寥無幾。庫款倉儲國用民命攸關,最為緊要。前則力加整頓,後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觀世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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