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九   [pdf]  前巻 次巻
禮律之二  儀制


 001 合和御藥  01
 002 乘輿服御物  
 003 收藏禁書  
 004 御賜衣物  
 005 失誤朝賀  
 006 失儀  01 / 02
 007 奏對失序  
 008 朝見留難  
 009 上書陳言  01
 010 見任官輒自立碑  
 011 禁止迎送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12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01
 013 服舍違式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014 僧道拜父母  
 015 失占天象  01
 016 術士妄言禍福  01
 017 匿父母夫喪  01 / 02 / 03 / 04
 018 棄親之任  01
 019 喪葬  01 / 02 / 03
 020 郷飲酒禮  01 / 02

001合和御藥 : 巻首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所)廚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官知而不奏者,門官及守衞官失於搜撿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合和御藥-01  一,醫官就内局修製藥餌,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内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書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此條係前明《會典》雍正三年刪改。
   謹按。此例與刑名無干。而不先嘗者如何科斷,亦無明文,蓋律已有笞五十及減二等之法矣。

002乘輿服御物 : 巻首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平時怠玩,不行看守)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03收藏禁書 : 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歴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吿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
   此條明律,目有及私習天文五字,國初仍之,並添人小註,雍正三年刪定。

004御賜衣物 : 巻首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此仍明律

005失誤朝賀 : 巻首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006失儀 : 巻首
(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一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失儀-01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此條係前明《會典》
失儀-02  一,凡壇廟祭祀及聖駕出入,並陞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軍校嚴加巡察,有廝役肆行喊呌、衝突、擁擠者,拏送該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尋常朝會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係官倶交該部議處。若在内執事人並大臣侍衞、跟役犯者,交與該管大臣衙門治罪。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刪定。
   謹按。與直行御道門遇祭祀日期一條參看。
《處分則例》上一層其主係官,罰俸三箇月。下一層,罰俸一箇月。與此不同。

007奏對失序 : 巻首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囘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008朝見留難 : 巻首
凡司儀禮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謹按。今朝見人員並不由鴻臚寺,此律無關引用,似應刪去

009上書陳言 : 巻首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科道、督撫,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内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合題奏之。本管官實封進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從科道,在外從督撫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毎事各開前件,不許虚飾繁文。
若縱横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刪定,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上書陳言-01  一,内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從臺省,在外從督撫。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虚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此條係前明舊例,原例督撫係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載在憲綱。
   謹按。風憲官挾私彈事不實,分別科罪。見誣吿律,應參看。
專言生員,不知何意,舉人貢監自應准其建白矣。

010見任官輒自立碑 : 巻首
凡見任官,實無政績,(於所部内)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折毀)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11禁止迎送 : 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禁止迎送-01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屬員止許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經過處所迎送。儻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將屬員革職拏問。如止出界迎送,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擅離職役律議處。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屬員畏其威勢,至交界迎送者。儻有勒索情弊,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照例議處。地方官倶免議。
   此條係雍正七年吏部議覆河東總督田文鏡條奏定例。
   謹按。與官吏受財門上司經過一條係屬一事。
上層言屬員之罪,下層言上司之罪。此條例意甚嚴,而科罪反較律為輕。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勢均指上司而言,惟屬員業已至交界迎送,豈能專罪上司,似應照下條改為,屬員違例迎送,上司容令遠迎,不行掲報者,倶交部議處
禁止迎送-02  一,凡提鎮赴任,所屬將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其副、參、遊撃等官赴任,本標員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内經過者,止許在本營汛地經過處所迎送。如屬員多帶兵丁越境遠迎,及上司容令遠迎並不行掲報者,倶交部照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上條祗言入城過境而未及赴任,此條專言赴任而未及入城過境,均不畫一。
禁止迎送-03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此條係前明《會典》
   謹按。因而生事句語意未明。
禁止迎送-04  一,凡書役迎接新官,在交界處所等候,呈送須知册籍,其餘書役概令隨印交代,併將頭接、二接、三接陋習嚴行禁止。如有約結多人執批遠迎者,照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年吏部議覆浙江布政使張若震條奏定例。
   謹按。原奏新官到任,令舊任官於書役内量撥數人云云,刪去此句,下文其餘書役一句便不分明。
《處分則例》首句,係新官到任,舊任官於書役内酌撥數人,在交界處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05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躱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此條係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謹按。此似不論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06  一,屬員與上司親戚子姪有乘便夤縁、因事賄囑者,按律分別革職治罪。上司之子姪親戚有官職者經過屬員境内,拜候往來,屬員供應餽送,均照不應重律,降三級調用。無官職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該上司自行査出參處者,免議。漫無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知而不舉,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如有夤縁賄囑等事,通同徇縱者,一併分別革職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議覆四川布政使呉士端條奏定例。
   謹按。此亦防其交通賄囑之意,然不拜會往來,即可保無賄囑乎。與處分例參看。

012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 巻首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言語慠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知縣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刪,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01  一,公堂乃係民人瞻仰之所,如奴僕皁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員、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門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參奏,照例治罪。
   此條係前明大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所以肅公堂之禮也。直行御道者,杖八十。宮殿者,杖一百。此處必係三項兼備方擬徒罪之處,並未敘明。
此罪其越禮犯分也,惟僅止入正門,或馳當道,即擬徒罪,似嫌太重。三項中尤以坐公座為重,非坐公座,似不問徒罪矣

013服舍違式 : 巻首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
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吿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刪定,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服舍違式-01  一,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不許僭越。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應用東珠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公,中嵌東珠四顆。侯,中嵌東珠三顆。伯,中嵌東珠二顆。帶倶用圓玉版四塊,四圍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顆。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顆。伯,中嵌紅寶石一顆。倶四爪蟒補服。一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版四塊,四圍金鑵,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仙鶴補服,武職麒麟補服。二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起花珊瑚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錦鶏補服,武職獅子補服。三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文職孔雀補服,武職豹補服。四品起花金帽頂,上銜青金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銀鑵邊,文職云雁補服,武職虎補服。五品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鑵邊,文職白鷴補服,武職熊補服。六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硨磲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玳瑁圓版四塊,銀鑵邊,文職鷺鷥補服,武職彪補服。七品上銜素金頂,中嵌小水晶一顆,帶用素銀圓版四塊,文職鸂■【漱−欠+鳥】補服,武職補服與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版四塊,銀鑵邊,文職鵪鶉補服,武職犀牛補服。九品及雜職起花銀帽頂,帶用鳥角圓版四塊,銀鑵邊,文職煉雀補服,武職海馬補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補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緞蟒緞。都察院都事、經歴、筆帖式,按察司經歴、照磨等官補服務照本身品級,不得濫用獬豸。舉人、官生、貢監生,金雀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生員,銀雀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蘭袍青邊,披領同。外郎,錫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耆老用錫頂,不用披領,餘與外郎同。
   此條係順治二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亦《唐律疏議》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應改為生監,説見貢舉非其人條例
照律者,照杖一百、笞五十之律也。
服舍違式-02  一,房舍、車馬、衣服等物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沒,曾經斷罪者,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其餘車馬、衣服等物,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別,則子孫概不得用。
   此條係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謹按。蓋本於元制。
服舍違式-03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用緑油獸面銅環。三品至五品,廳房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黒油獸面擺錫環。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黄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門用黒油鐵環。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此條係明令。
   謹按。言房舍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
服舍違式-04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繍,許用紵絲、綾羅、綢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環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糚飾。
   此條係明令。
   謹按。言民間婦女服飾不得僭用也。
服舍違式-05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黄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繍紗羅。四品、五品,刺繍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此條係明令。
   謹按。言帳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
服舍違式-06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謹按。此言鞍轡不得僭越。
服舍違式-07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謹按。此言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違式-08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杏黄羅表紅裏。三品、四品,紅葫蘆,杏黄羅表紅裏,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藍羅表紅裏。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藍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此條係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刪定。
   謹按。言傘蓋按品分張,不得僭越也。
服舍違式-09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歩,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歩,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歩,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歩。五品,塋地五十歩,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歩,七品以下二十歩,墳高六尺。以上發歩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歩,穿心一十八歩,止用礦誌。
   此條係明令。
   謹按。言墳塋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與唐律同。
以上各條均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違式-10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條係明令。
   謹按。言品官服色、鞍轡,不應用之家不得製造也。
服舍違式-11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繍。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繍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止用金飾,無珠寶不禁)及用珍珠縁綴衣履,並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事發,倶照律治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奴僕、優伶、皁隸准用綿綢、繭綢、毛褐、葛苧、梭布、貉皮、羊皮,其紡絲、絹綢、段紗、綾羅及各樣細皮倶不許用。長隨亦照奴僕服式,違者照律治罪。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嘉慶十四年改定。
   謹按。兩言照律治罪,自係治以笞五十之罪也。
此條止言軍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應得之罪問違制。
奴僕以下,見在通融辦理者多矣。
服舍違式-12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服飾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朱、紅、黄顏色及親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刪改。
   謹按。此例舉官吏軍民人等而並罪之,以其違禁也。
服舍違式-13  一,凡官民人等用線纓者,笞五十。
   此條係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違式-14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龍、緞立龍段團補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團補、八團補段紗,官民不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特賜五爪龍衣服及段疋,無論色樣,倶許穿用。若頒賜五爪龍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員軍民人等違例濫用者,係官革職。平人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議處。衣服入官。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違式-15  一,凡平時所戴煖帽、涼帽,親王世子、郡王長子、貝勒貝子入八分公,倶用紅寶石頂。未入八分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侯伯、鎮國將軍和碩額駙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頂。輔國將軍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頂。奉國將軍及三品官倶用藍寶石頂及藍色明玻瓈。奉恩將軍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頂及藍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頂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硨磲頂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頂。八品官用起花金頂。九品官用起花銀頂。未入流與九品同。候補、候選與見任同。凡九品之讀祝贊禮、鳴贊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頂。進士、舉人、貢生倶用金頂,生員、監生倶用銀頂。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違式-16  一,文武官員應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舊例戴用大紅,三品亦准用大紅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紅頂黒鑵邊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頂戴人員倶用黒頂紅鑵邊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員仍照舊,不論品級,雨帽倶戴大紅,無論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違制論。
   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禮器館奏准定例。
服舍違式-17  一,在籍候選吏員有僭穿補服,干謁地方官者,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十年禮部議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條奏定例。
   謹按。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見詐假官,彼問徒,而此止擬杖,殊嫌參差。蓋彼之冒戴頂帽,猶此之僭穿補服也,况干謁地方官乎。
   此門所載各條,明令居其大半,今無令文矣,而見於《會典》者不少。現既重修《會典》,何不擇其要者,分門別類,編為一集,命之曰大清令,與律相輔而行,亦簡便之一法也。律内明載有違令及犯罪,引律令各條而迄無令文,亦闕典也。司其事者,何以竟無人見及於此耶。

014僧道拜父母 : 巻首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内),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綢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15失占天象 : 巻首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日月珥蝕、景星彗孛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失占天象-01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掲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此條係前明《會典》
   謹按。專為欽天監占候而設,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016術士妄言禍福 : 巻首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術士妄言禍福-01  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此條係康熙年間定例,原載禁止師巫邪術門,乾隆五年刪改,嘉慶六年移入此門。
   謹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與妖言何異。僅擬杖罪,未免太輕,應與造妖書、妖言律參看。

017匿父母夫喪 : 巻首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其)(者)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匿父母夫喪-01  一,内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内經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囘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冒,照律例治罪。倶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箇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此條係前明《會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謹按。此内外官員丁憂之通例。
此條律例大約為匿喪及冒哀從仕而設,服滿在家遷延,則尤係賢者之過。交部議處,似可不必。處分例並無此層,似可刪去
匿父母夫喪-02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句問。
   此條係前明舊例
匿父母夫喪-03  一,凡内外大小官員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無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囘籍治喪。其本身出繼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之喪,令其囘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滿咨部赴補。其匿喪不報,及無喪詐稱有喪、舊喪詐稱新喪規避者,革職。若文武生童及舉貢監生遇生祖母並本生父母之喪,例應治喪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許應試,有穩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匿喪律治罪。其月課等試無關功名棄取者,不在此例。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禮部議覆河南學政鄒升恆條奏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明《通鑑》載,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喪,皆令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煩數,曠官廢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喪不准奔赴。從之。本生父母之喪因已降為期服,是以例不丁憂,自願囘籍治喪者,定限一年,並非必令其囘籍也。然本生父母究與旁期之喪大有區別,定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屬允當。然數百年以來,並無人議及於此,何也。此例文之遠勝於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喪一年,則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載此項,自屬遺漏。
《皇朝經世文編・服制門》,王應奎承重孫説,張篤慶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紹炳庶孫不為生祖母承重説,馮浩庶孫父卒不為所生祖母服三年論等篇,均可與此例參看。又,陳祖范答庶孫為所生祖母服議亦明通,與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間既定期服不准奔喪之制,遂並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憂,與上條服滿在家遷延之意相同,蓋視公事為重,而喪服為輕也,故匿喪等項均較唐律輕至數等。
匿父母夫喪-04  一,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即將本生三代姓氏存歿一併開列,選補之後,即行知照該省。如有出仕之後始行出繼歸宗者,即著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詳報咨部改正。三代儻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預為匿喪戀職地歩者,一經發覺,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不准原赦。扶同出結之旗籍各官,倶交該部照例議處。其扶同具結之鄰族,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係乾隆二年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隨條奏定例。
   謹按。此專為出繼而言。
不准原赦,似應刪去
十惡内不孝條下,聞祖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死,與此相等。彼係統士民言之,此則專言官員也。
   趙氏翼《陔餘叢考》云,《禮》經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家不從政。解者謂令其子孫得以家居侍養。此後世終養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親,正資祿養,豈有轉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從政,儻在貧家,將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轉無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祿養論》,謂《禮記》所云不從政者,鄭註云復除之,蓋專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謂也。仲尼論五孝,自天子至於庶人,無致仕之文。今宜聽祿養,不約其年。魏孝帝納之。辛雄此論,可謂發前人所末發。按《管子・入國篇》。凡國都皆有長老,七十以上一子無征,八十以上二子無征,九十以上盡家無征。又,漢武詔云,九十以上,復其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註,復者,免其徭役。又,賈山《至言》。陛下振貧民,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師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賦也。則漢時猶未有仕宦者親老歸養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親則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則誤以不從政為不服官,而定親老去官之例,起於何時耶。按《晉書》,庾純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齊王攸議曰,《禮》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純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廢侍養。今令年九十乃聽悉歸,純父年未九十,不為犯令。然則親老歸養之制,蓋即晉時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詔,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聽居官祿養。留親就祿,至特頒詔書,可見親老歸養,久著為成例,至宣武始變通耳。又,《南史・張岱傳》。岱母是年八十,而籍註未滿,岱便去官。則是時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須註籍也。

018棄親之任 : 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並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棄親之任-01  一,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篤疾不能侍養。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願請終養者。或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或繼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願請終養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該督撫査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任内並無詿誤,取具印結具題,倶准其囘籍終養。俟親終服滿之日,該督撫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捏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參處。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親年八十以上方准歸養。例以年至七十願歸養者,聽。亦曲順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層,均聽終養。)
一係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刪併,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上數條係指例應丁憂而言,此條係指情願終養而言。
親年,律以八十為准,例推廣為七十亦准歸養,而應補、應選人員祗云親老,並未註明七十以上,似屬參差。
棄老疾之親而之任,與捏稱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並舉兩層而言,例則專言捏報、詭避之罪,且於終養上註明情願二字,則應終養而不呈請終養,是否仍應照律擬罪之處,記核。
處分例載官員呈請終養,如有浮開年歳,假捏事故,藉端規避者,革職。並無應終養而不終養若何治罪之例。

019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 巻首
喪葬-01  一,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喪葬-02  一,旗民喪葬,概不許火化,除遠郷貧人不能扶柩歸里,不得已攜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有犯,照違制律治罪。族長及佐領等隱匿不報,照不應輕律分別鞭責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謹按。此亦不得已之辦法也。
喪葬-03  一,民間喪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戲及扮演雜劇等類,或用絲竹管弦演唱佛戲者,該地方官嚴行禁止,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一係乾隆元年定例,嘉慶六年修併。
   謹按。律祗言修齋設醮,例所云演戲等類,較齋醮尤為悖禮矣,故重其罪。然禁者自禁,而犯者如故,化民成俗之意,是所望於賢有司矣。

020郷飲酒禮 : 巻首
凡郷黨敘齒及郷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郷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郷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郷飲酒禮-01  一,郷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歳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戸見田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此條係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於郷黨敘齒中分出佃主佃戸之別,主佃中又以親屬為重,主佃為輕。
   謹按。此與下條均古法也,今不行矣。
郷飲酒禮-02  一,郷飲坐敘,高年有徳者居於上,高年湻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不許紊越正席。違者,照違制論。主席者若不分別,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依律科罪。
   此條係前明大誥,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律與條例並折毀申明亭律例,猶有以禮化民之意,乃視為具文,地方官惟知以法令從事,失此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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