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八   [pdf]  前巻 次巻
禮律之一  祭祀


 001 祭享  01 / 02
 002 毀大祀邱壇  01 / 02
 003 致祭祀典神祗  
 004 歴代帝王陵寢  
 005 褻涜神明  01
 006 禁止師巫邪術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001祭享 : 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吿示)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吿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誤者,罪坐先誤之人(亦杖一百)
(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其(所司)(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於外)不宿淨室,致齋(於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餧養不如法,致有痩損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祭享-01  一,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此條係前明《會典》
   謹按。齋戒例止不飲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葷字從草,與居喪不食肉自是兩事。
銅人,高二尺五寸,手執牙笏,書致齋於簡,太常寺進致於齋所。
祭享-02  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此條係前明舊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謹按。此及上條均與刑名無干。
大祀以下,似應分註於律内
《戸部則例》雜支門祭祀銀款,直省祭祀倶在於地丁及存公等項銀内動支。一切祭品照依圖制恭備,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違者,照違制律處分。
《處分則例》同此有關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載入,自係遺漏。
   刪除例一條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聖先師孔子誕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軍民人等應致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謹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見死囚覆奏待報。此條刪去而彼條猶存,以此條應敬載禮書,而彼條非禮書所應載也。

002毀大祀邱壇 : 巻首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値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毀大祀邱壇-01  一,天地等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倶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
   《輯註》曰,等則社稷太廟皆同。
   謹按。此例凡分三項,而問罪則同。
私種即應滿杖。餘地過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毀壞邊牆,見盜種官民田。
大清門前、御道等處作踐損壞,見工律・侵占街道。
毀大祀邱壇-02  一,八旗大臣將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交,毎十日責成一人會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壇嚴査,有放鷹、打鎗、成群飲酒、遊戲者,即行嚴拏,交部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謹按。前條統言天地壇,此專言天壇而不及地壇,微有不同。

003致祭祀典神祗 : 巻首
(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挂,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04歴代帝王陵寢 : 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寢,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采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005褻涜神明 : 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燒夜香,然點天燈(吿天)七燈(拜斗),褻涜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禳,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褻涜神明-01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庵院神廟,刁姦婦女,除將婦女引誘逃走,仍按照和誘知情,分別首從,擬以軍、徒外,其因刁姦而又誆騙財物者,不計贓數多寡,為首之姦夫,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減等,滿徒。倶仍盡犯姦本法,先於寺觀庵院廟門首,分別枷號,滿日,照擬發配,財物照追給主。犯姦之婦女,仍依本例科罪。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與人通姦,杖九十,枷號一箇月發落。
   此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輯註》。僧道軍民刁姦,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誘逃走,誆騙財物,若止刁姦,未引逃走、不曾誆騙財物,不引此例,自問刁姦本律。下段言縱容犯姦也。若至寺觀、神廟而不犯姦,不引此例。
與僧道犯姦門條例參看。
   謹按。僧道犯姦,律止加凡姦罪二等。此因引誘逃走。故擬軍罪。至誆騙財物,律係准竊盜論,計贓科斷,此一經誆騙,即問擬軍戍,似嫌太重。若謂因刁姦而加嚴,尋常因姦誆騙之案,何以並無專條耶。
因誆騙財物,是以加等,擬軍已屬從嚴,似不必再加枷號

006禁止師巫邪術 : 巻首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祷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衆,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撃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禁止師巫邪術-01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妄稱諳曉扶鸞祷聖、書符咒水,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並捏造經咒邪術,傳徒斂錢,一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為從者,改發囘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囘子為奴。其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稱燒煉丹藥,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進用者,並軍民人等,寺觀住持不問來歴窩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發近邊充軍。若不及十人,容留潛住、薦舉引用,及鄰甲知情不舉,並皇城各門守衞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各照違制律治罪。如事關重大,臨時酌量辦理。至守業良民、諷念佛經,茹素邀福,並無學習邪教,捏造經咒傳徒斂錢惑衆者,不得濫用此例。
   此例原係二條,倶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舊例,有探聽事情及舍給應禁軍器二項,是年刪去,則一經窩藏接引,即應近邊充軍矣)嘉慶六年修併(按十人以上,係專指稱為善友求討布施一項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問充軍,豈有將窩藏接引者擬以充軍之理,似可無庸添入。若窩藏接引、燒煉丹藥及邪教,為從是否亦分別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慶二十年改定。
   謹按。為首絞候,律有明文,是以專言為從之罪。惟下條,傳習白陽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又有絞決之文,似應參看
一切左道異端,捏造經咒邪術傳徒惑衆者,絞候(此律文也)。學習白陽、八卦等邪教,習念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絞決。學習紅陽各項教會,拜師授徒並無傳習咒語者,擬遣(此例文也)
燒煉丹藥若不至京,自不在充軍之列矣。
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見庸醫殺人,應參看。
禁止師巫邪術-02  一,邪教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參,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拏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此條係康熙年間刑部、禮部議覆臺臣顧題准定例,雍正三年刪改。
   謹按。此專為地方官不行嚴禁而設。
追銀充賞,猶是嚴禁之意。
禁止師巫邪術-03  一,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為首教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並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得贓,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姦徒之不敢公然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術,則有所恃而無恐,亦復何事不可為耶。此等似應重懲
邪術避刑,最為姦民之尤,原例問擬絞候,本極平允,無故改為流徒以下,似嫌太輕
禁止師巫邪術-04  一,私刻《地畝經》及占驗推測、妄誕不經之書,售賣圖利,及將舊有書板藏匿不行銷燬者,倶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九年刑部議覆提督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時憲書一案,附請定例。
   謹按。《地畝經》及《小通書》等書所載,均係農家占驗之語,與妖書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來起大災等語,而乾隆九年適歳次甲子,故以為妖言耳。然祗科以滿杖,則與妖書罪名輕重懸殊矣。而又添入妄誕二字,何也。應與造妖書妖言條例參看。
禁止師巫邪術-05  一,各省遇有興立邪教哄誘愚民事件,該州縣立赴搜訊,據實通禀,聽院司按核情罪輕重分別辦理。儻有諱匿,輒自完結,別經發覺,除有化大為小、曲法輕縱別情嚴參懲治外,即罪止枷責。案無出入,亦照諱竊例從重加等議處。
   此條係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撫鄭大進條奏定例。
   謹按。邪教案犯並無應擬枷責罪名,湖北省有僅借好善之名誆騙香錢,與實在邪教有間者,應酌量枷責,完結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雖輕而題目甚大,故不准自行完結也。乃甫經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見認眞査辦者絶少,例亦徒虚設耳。
禁止師巫邪術-06  一,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為首,擬絞立決。為從,年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倶改發囘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囘子為奴。如被誘學習,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旗人銷除旗档,與民人一律辦理。至紅陽教及各項教會名目,並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發往烏魯木齊,分別旗、民,當差為奴。其雖未傳徒,或曾供奉飄高老祖及收藏經卷者,(按,此處有收藏經卷,而上文並無傳習之經。祗云無傳習咒語,則凡咒語即屬荒誕不經,僅有經卷者,亦不以荒誕論矣。收藏經卷何以又問軍罪耶。究竟此等經卷與下諷念之佛經有無分別。記核。)倶發邊遠充軍。坐功運氣者,杖八十。如有具結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開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門存案。儻再有傳習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獲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問擬,不准寛免。如訊朋實止茹素燒香諷念佛經,止圖邀福,並未拜師傳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議。
   此條係嘉慶十八年刑部議奏傳習白陽等教分別治罪條例一摺,欽奉諭旨,纂輯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謹按。習念荒誕不經咒語一層,無傳習咒語傳徒一層、收藏經卷一層、諷念佛經一層。
絞決一層,專指白陽等邪教及習念荒誕不經咒語而言。
原奏謂白陽教編有不經咒語傳徒惑衆,以致釀成逆案。紅陽教,附京一帶所在多有,稱為紅陽道士,原止為人治病祈福,並無傳習不經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拜授師徒,故有分別也。惟紅陽教雖無不經咒語,亦左道異端也,但經傳徒惑衆,按律即應擬絞。此例將白陽等教照律加重,而又將紅。陽等教比律改輕,雖係稍示區別之意,究嫌未協。
飄高老祖專指紅陽教而言,各項教會所供之神,亦各有名目,如從前羅祖教之類,應於飄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數字。
異端法術為人治病圓光,亦有學習咒語者,又不照此科斷,何也。
假如另立一種教會名目,或以法術為人治病驅邪,其傳習者,則荒誕不經咒語也,如何科斷。若另易一名目,而有傳習經咒拜師授徒惑衆等情,是否亦擬絞決。一併存參。
禁止師巫邪術-07  一,各項邪教案内,應行發遣囘城人犯有情節較重者,發往配所,永遠枷號。
   此條係嘉慶二十一年河南巡撫方受疇奏審擬王太平等倡立邪教惑衆騙錢一摺,奉旨定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謹按。此從犯内之情節較重者,現在並無此等人犯矣。
禁止師巫邪術-08  一,凡奉天主教之人,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皆免査禁,所有從前或刻或寫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刪除。
   此條係咸豐十年欽奉上諭,並同治元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准定例,並將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刪除。
   謹按,自定此例以後,各省教堂日多,從教者日衆,民教讐殺之案層見迭出。朝廷動為所挾制,天禍人國,一至此哉。
   刪除例一條,
   一,西洋人有在内地傳習天主教,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立名號,煽惑及衆,確有實據,為首者,擬絞立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擬絞監候。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改發囘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囘子為奴。旗人銷除旗档。如有妄布邪言,關係重大,或符咒蠱惑誘汚婦女,並誑取病人目睛等情,仍各從其重者論。如能悔悟,赴官首明出教,及被獲到官,情願出教,當堂跨越十字木架,眞心改悔者,概免治罪。若免罪後復犯習教,無論當堂願跨十字木架與否,除犯該死罪外,倶先在犯事地方用重枷枷號三箇月,滿日再行發遣。並嚴禁西洋人不許在内地置買産業,其失察西洋人潛往境内並傳教惑衆之該管文武各官,交部議處。
嘉慶十六年刑部議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刪除。
   謹按。此例雖經刪除,然亦不過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應改為一切邪教,或修併於下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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