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二   [pdf]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三  關津


 001 私越冒度關津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002 詐冒給路引  
 003 關津留難  
 004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005 盤詰姦細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006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007 私役弓兵  

001私越冒度關津 : 巻首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潛)(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官)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無引)馬驘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驘無引。冒度,謂馬驘冒他人引上馬驘毛色齒歳。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驘不由關津而度。)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
條例
私越冒度關津-01  一,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及砍木燒炭者,戸、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囘日仍察收。無票之人,令各處察拏。若捏稱種地及砍木燒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將票與人,及受者並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此專為古北口而設,其餘均未議及,惟律既有明文,有犯均可照律定斷,似無庸另立專條
私越冒度關津-02  一,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縁邊關口毎季將出入人數造册,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儻守口官不驗明印票及賄縱出入,該管官察出即行詳報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嚴行治罪。若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通同徇庇,不行査參及稽察不嚴,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一併從重議處。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刪改。一係雍正三年例,原載私出外境門内,乾隆五年移入於此,並議覆奉天府府尹呉應枚條奏,將首條發往遼陽安插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修併為一條。
   謹按。此條擬流之處,似嫌太重,雖係愼重邊防之意,然已成具文矣
無文引私度縁邊關塞者,滿徒。交通外境者,絞。律有明文,似毋庸另立專條。
《中樞政考》與此略同,而某關某口均極詳明,應參看。
私越冒度關津-03  一,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轉報督撫給咨,並知會所往省分督撫,令事竣勒限,毋許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撫,儻不請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職,土人照無引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囘。如潛往外省生事為匪,別經發覺,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倶照軍人私出外境虜掠,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律遞囘,照例枷責,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該管官及失於査報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吏部議覆江蘇巡撫高其倬條奏定例。
   謹按。此土司專例,似應移於化外人有犯門
分別枷責遷徙,見徒流遷徙地方,應參看。
名例。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犯讐殺劫虜等情,家口一併遷徙。此處一犯徒罪,即連家口一併遷徙,似嫌太重
原奏内所引苗人無故擅入民地,例業已刪除。
私越冒度關津-04  一,縁邊關口有熟識路徑姦徒引領遊民私自偸越,或受賄引送夾帶違禁貨物之人出口者,除將偸越及夾帶本犯各照律分別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審係僅圖微利並無別情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箇月,交該管官嚴行管束。如偸越之人出口別有姦謀,該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贓,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律治罪。兵弁失於査拏,照例參處。
   此條係乾隆十六年刑部議覆古北口提督布蘭泰條奏定例。
   謹按。偸越之人,照越度縁邊關塞,即應擬徒,夾帶違禁貨物出口,情更重矣,引送之人,似亦應略為畫別
既不計贓定罪,則以僅圖微利及婪索多贓分別定擬之處,似嫌含混,假如上層受賄較多,下層計贓無幾,轉難科斷
越度即應科罪,引送者能不以越度論乎。名例内明言同犯私越度關,均無首從可分,何得僅擬枷杖耶。且既經受賄,即難言不知情矣。
私越冒度關津-05  一,指引逃匪偸越出口之犯,如實係不知逃匪情由,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違制律問擬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縱律與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遞加,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論。
   此條係乾隆二十九年直隸總督方觀承條奏定例。
   謹按。似應與上條修併為一
此處有再犯、三犯語,而上條未言。
知情故縱,均指在官人役而言,此二條均以知情故縱論,似嫌未協
知情藏匿罪人門,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隱匿者,減罪人一等,應參看。
私越冒度關津-06  一,東三省出口之人,若將在京所買奴婢不照例當官立契,載入口票,(按,原奏云,於本人原領口票内添載所買奴婢姓名、年貌,鈐蓋印信。)私帶出境,該守關兵弁即時拏送刑部,如訊係拐賣,即照拐賣例分別治罪。如無拐賣情事,將不行當官立契載入口票之人,照冒度關津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十三年兵部會同刑部侍郎錢維城條奏定例。
   謹按。白契價買奴婢,例所不禁,此例因係出口而加嚴,所買之人恐有來歴不明之弊,故必鈐印報部也。
不當官立契載入口票之人,即買奴婢之人也,所買奴婢似應無庸科罪。盛京、烏喇等處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發江寧、杭州披甲,見誘拐門,應參看。
私越冒度關津-07  一,凡山東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項貿易船隻並祗身帶有本錢貨物貿易者,査明係往何處,貿易何物,確有憑據,仍准地方官給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稱尋親覓食出口前赴奉天,並無確據者,地方官概不許給票。如不査明確實,濫行給票放行,致有私鉋樵採及邪教煽惑等事,別經發覺,將給票之地方官照濫行出結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吏部會同刑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國泰條奏定例。
   謹按。與違禁下海門東省登莱等處一條係屬一事,蓋恐無業遊民滋擾根本重地故也。
私鉋,指人参言。樵採,指圍場言。
近則山東人倶在東三省往來無阻矣。
私越冒度關津-08  一,東三省身任京員及在京當差者,置買家奴,於當官立契時,倶詢明賣身之人,或祗願在京服役,或情願日後隨囘東省,倶當官載於契紙。若祗願在京服役,伊主囘家時聽其另行投主,交還身價。若情願日後隨去者,伊主囘家時報明本旗,咨行該省將軍存記,祗許永遠役使,不許轉賣圖利,如違,倶按興販人口例治罪。仍令該將軍毎年將有無轉賣圖利之處年終咨報刑部備査。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刑部審擬藍翎侍衞僧保在京白契典買家人福兒,並不當官立契,擅自攜帶出口,復違例轉賣一案,奏請定例。
   謹按。准買奴婢,不准帶往東三省,轉賣奴婢與人,例所不禁,而獨禁東三省之人,殊不可解。
前例係防誘拐,故必載入口票,此例情願隨囘東省,寫於契紙之處,殊覺瑣碎。
定例,之意,蓋專為圖利轉賣者而設,若轉賣與原價値相當,似可無庸科罪
興販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此轉賣自己奴婢,即擬流罪,即以官員而論,毆死奴婢不過罰俸,轉賣奴婢,即應擬流,情法未見平允。
私越冒度關津-09  一,吉林地方卡倫外,毋許流民居住,若軍民人等私越卡倫者,發雲貴兩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該將軍令守卡各官隨時嚴査,三箇月更換交代時,出具並無流民潛住甘結,呈報將軍衙門査核,仍按季選派協領等官覆査。如守卡各員不實力奉行,嚴參治罪,並令該將軍隨時密査,毎届年終核實具奏。
   此條係道光六年欽奉上諭纂輯為例。
   謹按。此專指吉林而言,各省奏准事件即纂為例。別處有類於此者,因無人條奏,例内亦不載入,此特其一也。
與《戸部則例》安插流民章程各條參看。
私越冒度關津-10  一,凡滇省永昌、順寧二府以外沿邊關隘,禁止私販碧霞璽、翡翠玉、葱玉、魚鹽棉花等物,如拏獲私販之人,審訊明確,共夥人數在一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及數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倶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販透漏軍情消息者,審實,無論人數多寡,請旨即行正法。關口員弁或有失察故縱情弊,査出,分別從重治罪。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等酌定邊境事宜奏准定例,嘉慶十七年咸豐二年修改。
   謹按。與盤詰姦細門滇省與外夷商販一條係屬一事,均係爾時辦法,係為緬夷而設。
碧霞璽、翡翠等玉及魚鹽棉花均非違禁之物,因其潛赴夷地販買,恐有私通透漏情弊,故嚴定此例。若並未透漏消息,私販至十人以上即擬絞決,似嫌太重。且此條係專為緬夷而設,應於例内添入如有姦徒結夥潛赴夷地私販碧霞璽等物云云。
黄芪亦非犯禁之物,而在口外雇人鉋穵,分別人數,擬以杖徒。見盜田野穀麥門,應參看。
兵部《處分則例》尚有一條,雲南臨安、開化二府所屬土司均通外境,於要隘處所設立關口,專派員弁駐札巡察,按疏漏人數多寡議處。刑例未載。

002詐冒給路引 : 巻首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吿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按,倒給,謂所給文引已出限外,而於經過處倒其舊引而換給新引也。)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吿給新引,照身囘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指上三件,)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知之。(依聽從知情律。按,巡檢司本以稽察為職,故不應越分給引也。)
(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刪定,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003關津留難 : 巻首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詰)(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死)(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沈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04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 巻首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雜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從本罪論)。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縁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刪改,乾隆五年増修。

005盤詰姦細 : 巻首
凡縁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内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内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内)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官)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盤詰姦細-01  一,交結外國,及私通土苗,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或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黄之類)外,倶問發邊遠充軍。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原無及私通土苗句,雍正七年定例,私通土苗,借騙財物,問邊遠充軍。乾隆五年併入改定。
   《集解》。此例正相近苗境地方所當遵行,舊例原指川、廣、雲、貴等處而言。
   謹按。詐教誘人犯法門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統言苗猺狑獞。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門載,激動番蠻,亦統言苗蠻黎獞。此處祗言土苗,似應添纂,應與彼二條參看
   再,内地民人與番夷往來、放債等類,尚不止此數條,今將載在例内者,彙集於左。
   土哨姦民勾通取利,擅入苗境訛詐,見恐嚇取財。臺灣兵丁擾害番社,見縱軍虜掠。偸越生番地界,致啓邊釁,或教誘為亂,見違禁下海。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透漏事情,見漏洩軍情大事。内地民人不許與土司等交往、借債,照偸越番境例。内地漢姦潛入粤東黎境放債盤剥,照私通土苗例,見違禁取利。賒買、拖延、騙勒遠人,甘肅、西寧等處逼令減價。倶見把持行市。黔省漢民強占苗人田産,見盜賣田宅。福建、臺灣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湖南未薙髪苗人與民人結親,倶見嫁娶違律。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擅自科斂土官財物,騷擾激動番蠻,倶見在官求索。散髪改裝,擅取生番婦女,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商人攜帶引茶貨物在喀什噶爾等處與私越進卡之布魯特等易換,倶見違禁下海。土官延幕,見教誘人犯法。
盤詰姦細-02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郷土人口,被獲到官,査審明白,即行起送歸籍。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實係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乾隆五年刪定。
   《箋釋》云,歸復郷土人口,或先被虜,或背叛從敵,悔過歸還者。
   謹按。此專為歸復郷土者設,蓋於盤査之中仍防誣陷之意也。
盤詰姦細-03  一,凡州縣城郷,十戸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戸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毎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至於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査出入,如有虚文應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擾害者,該上司査參治罪。
   此條係康熙四十七年吏部會議定例。
   謹按。此良法也,即古所謂保甲法也,而認眞行之者絶少。
私充牙行門内一條與此例意相符,應參看。編排保甲,設立族正,見盜賊窩主。設立里長甲長,見禁革主保。里長紳衿與齊民一體編査,紳衿免派支更看棚,倶見賦役不均。
盤詰姦細-04  一,凡盤獲形跡可疑之船,貨物人數不符税單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如係賊船,交與地方官審鞫有無行劫,按律例分別治罪。如巡緝官兵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者,照諱盜例治罪(按,諱盜例應刪改)。以商船作為賊船擾害者,照誣良為盜例治罪。索取財物者,拏問。該管上司失察,照例議處。
   此條係康熙五十一年兵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與違禁下海門各條參看。
   兵部《處分則例》。
一,海洋中形跡可疑之船,已被巡洋員弁盤獲,如貨物人數不符税單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如係賊船,交與地方官治罪。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將放行之處仍申報該上司存案。如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或以商船作為賊船故意稽遲擾害者,均革職(私罪)。索取財物者,革職提問(私罪)。該上司査出題參者,免議。如巡洋員弁擅放賊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二級調用(公罪)。不同城,百里以内者,降一級調用(公罪)。百里以外者,降一級留任(公罪)。擾害商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一級調用(公罪)。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公罪)
盤詰姦細-05  一,沿柳條邊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種地居住者,交與札薩克等,十家内設立一長,逐戸嚴査,不許閑人存留,取具十家長保結。如民人内有隱匿内地逃人者,著該札薩克將逃人與隱匿逃人之民人一併査拏,解部治罪。
   此條係雍正年間定例,乾隆五年刪定。
   謹按。此條係恐内地民人犯罪逃入蒙古地方隱匿之意。
沿柳條邊,特蒙古中之一處耳,似應改為沿邊蒙古地方
   柳條邊在吉林去烏拉八驛,其地垂楊數百里,前朝所以界中外,今有章京守之,以詰往來。十五里至開原驛,又三十里至鐵嶺縣,又百三十里至奉天府。
大漠地一望無垠,凡内外札薩克之遊牧各限以界,因山河以表,其鄂博無山河,則設卡倫以守。
盛京吉林則以柳條結邊為界,柳條邊依内外興安嶺而建,山分陰陽,則寒暖判然,即長城亦同(見《聖武記》)
盤詰姦細-06  一,沿邊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將貿易割草人於去時登記人數,囘時照數稽査,如有發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會蒙古拏送該處,照本犯原罪分別治罪。儻弁兵疏縱脱逃,漫無覺察,將弁員交部議處,兵照失於盤詰律治罪。若蒙古知係内地逃犯,仍容留隱匿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發遣人犯逃入蒙古地方而言。
盤詰姦細-07  一,廣東省窮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燒炭、種麻、種靛等項,令各州縣毎寮給牌,遇有遷徙消長,赴縣添除,違者,寮長照脱漏戸口律治罪。儻窩藏姦宄、句通匪類,寮長不報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吿者,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條照連坐律治罪,與此不同。)如有不赴官報明,徑自搭寮居住者,照盜耕田畝律治罪。山主不經官驗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違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約束以致藏姦,該督撫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年間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條並下一條與田宅門内租種山地棚民一條參看。
此專指廣東一省而言,似應與下條修併為一
在京擬徒,如係光棍案内之犯,不許出境,儻私自出境、容留京城潛住,發覺者,總甲人役並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見徒流人逃。此云照總甲容留棍徒例,似即指此。
盜賊窩主門來歴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一條,原例係容留之客店房主等一體連坐,後改為一併懲治。下條云照連坐律治罪,似指此例。
   《中樞政考》。
廣東民人入山搭寮耕種食力,該營汛官弁毎月撥出兵丁於所屬山谷巡査一次,遇有未經報官搭寮住宿之人,即送有司審究。如巡査不力或縱容受賄,以致地方窩藏姦匪者,交部議處。
盤詰姦細-08  一,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種麻、種靛、開爐、扇鐵、造紙、做菰等項,責成山地主並保甲長出具保結,造册送該州縣官,照保甲之例毎年按戸編査,並酌撥官弁防守。該州縣官於農隙時,務會同該營汛逐棚査點,毋得懈弛。如有窩匪姦盜等事,山地主並保甲長不行首吿,照連坐律治罪。(按,上條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該管官失察,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從前纂輯律例時未經載入,乾隆五年査,雍正十三年又欽奉上諭,敕令該督撫等轉飭有司實力奉行在案,因纂輯為例。
   謹按。安徽省亦有棚民,似應添入
應照戸部例修改。
   《戸部則例》。
三十戸設立棚長一名,稽査約束一體編査,保甲毎届十月,另册報核。
各省山居棚民按戸編册,責成地主並保長結報。廣東省寮民,毎寮給牌,互相保結,責令寮長鈐束。儻窩藏姦宄,容隱不報,査出治罪。其業主招佃及寮丁墾種官山,倶赴官報明察驗,准其搭寮耕種。違者,招佃之山主,照違令律治罪。墾種寮丁,照盜耕田畝律治罪。文武員弁,不經心約束,以致窩匪者,均査參究處。
盤詰姦細-09  一,滇省與外夷商販,江西湖廣人為多,尤宜嚴禁。永昌府有潞江一處,順寧府有猛緬一處,倶為通達各邊總匯之區,應派妥干員弁專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驅令歸囘其向來居住。近邊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編造寄籍册档,登記年貌,互相保結,嚴禁與附近■【犬罷】夷結親。如有進關囘籍等事,倶用互結報明,官給印票,關口照驗放行,囘滇時照驗放出。若無印票,不准放行。守關員弁如有混放偸漏情事,査明參處。其順寧、永昌、騰越、猛緬、南甸、龍陵一帶,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體嚴為稽核,毋許江楚客民混匿,違者,從嚴懲治。至猛緬需用之黄絲等貨,概不許販至潞江、猛緬隘口,如有私販出關者,貨物入官,本犯究處。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欽差大學士誠謀英勇公阿桂等酌定邊境事宜,奏准定例。
   謹按。與私越冒度關津門・滇省永昌順寧二府一條係屬一事,均係爾時辦法,蓋為緬匪而設。
盤詰姦細-10  一,凡有外國人等私越邊境,無論是否賊匪,守卡官員即行擒拏。有將軍參贊駐札者,報明將軍參贊,有督撫駐札者,報明督撫,聽候辦理。如守卡官員任意賄縱,査出即行正法。其該管之將軍、參贊、督撫等不遵照妥辦,亦一併從重治罪。
   此條係乾隆四十四年,黒龍江將軍傅玉等,參奏俄羅斯十七人,執持兵械,赶馬五十餘匹,越入境内,被卡倫官兵兖布等拏獲,並不報明將軍,將俄羅斯馬匹、皮張等物私留縱放,請將守卡官員治罪案内,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此例頗嚴,一經受賄,即行正法,所以嚴邊防也。
盤詰姦細-11  一,洋面山島不許民人搭蓋房屋居住,令該鎮將督同弁兵於出洋會哨時奮勇搜捕,見有在海島内搭蓋房屋者,除有為匪實跡,各照定例拏究辦理,即未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燒燬。仍於歳底將各海島有無建房居住及人數多寡之處,咨報軍機處,兵刑二部査明彙奏。
   此條係乾隆五十四年,大學士伯和珅等,會議海洋盜犯出沒之所設法禁止嚴行稽察一摺,奏准定例。
   謹按。蓋恐其窩留盜匪也,與違禁下海門給票時査明人數,係屬一事。
僅止燒燬房屋,並不治罪,似嫌未協。《處分則例》云,内地民人私往海島蓋房居住,州縣官知情故縱者,革職治罪。不知情者,革職。其嚴如此,而蓋房居住之姦民竟予勿論,何耶。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欽奉上諭,與此不同。中有云,前因顧學潮奏稱,沿海各省所屬島嶼,多有内地民人建蓋草寮房屋居住,日聚日多,誠恐相聚為匪,査察難周,令各該督撫査明海島情形,如有匪徒潛搭草寮房屋居住者,立即燒燬。今據伍拉納奏稱,浙、閩兩省海島居民甚多,已成市肆,不便概行燒燬驅逐。所奏甚是,自當如此辦理等因。既經欽奉諭旨,此例自可刪改。且兵部《中樞政考》及《戸部則例》均已定立專條,與此例亦屬互相參差。
   《中樞政考》。
一,各省海島除例應封禁者,不許民人漁戸札搭寮棚居住採捕外,其居住多年不便驅逐之海島村墟,及漁戸出洋採捕暫在海島搭寮棲止者,責令沿海巡洋各員弁實力稽査,母致窩藏為匪云云,

一,山東省海島居民除不准増添房屋外,其現住居民令沿海各州縣並守口員弁實力巡察,以靖海疆。

一,浙江省海島居民除不准増添居屋外,其現住居民一律編甲稽査。並責成該管鎮道,於出洋之時嚴密査察,毋使稍有容留。仍於年底査明有無増添,專折具奏。
   《戸部則例》。
一,粤東、福建、浙江等省沿海地方,除地處外洋離汛較遠各海島不准民人居住外,其附近礮臺塘汛搭蓋寮房久經居住民人,令文武員弁實力稽査,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編排保甲,分給門牌,開載戸口年歳,設立牌頭甲長澳保,如有窩藏盜匪等事,即將該犯所住寮房燒燬。並令自乾隆五十五年奏准)清査後,毋許再有無籍可稽之貧民續行占住,統由該管營縣按月親赴査點,年底道府通報。凡例應封禁以及向無寮房各海島,專責營員隨時査勘。仍於年終,將有無續占,彙折具奏。如有虚應故事、捏飾容隱,嚴參究處。至漁戸出洋採捕,暫在海島搭寮棲止者,仍聽。
盤詰姦細-12  一,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邊偸運米石接濟山犯,未至一石,照違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儻有運送雜糧、喫食、貨物等項,計其駄載之馬,毎馬一匹作米五斗,照偸運米石之數一律辦理。若僅止背負運送者,仍照違制律杖一百。
   此條係道光二十九年盛京將軍宗室奕湘等奏請嚴定運送口米人犯罪名一摺,奉旨纂輯為例。
   謹按。與違禁下海門・偸運外洋接濟姦匪一條科罪不同,應參看。(姦徒將米穀豆麥雜糧偸運外洋,接濟姦匪,絞立決。若止圖利,並無接濟奸匪情事,米過一百石,近邊軍。一百石以下,滿徒,不及十石,枷號一月,滿杖。)
此例山犯並未敘明,大約指鉋參、伐木等項而言。惟止言盛京,而未及吉林、黒龍江。盜田野穀麥門内,三姓渾春等處,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易換人參及貂皮,米不及五十石者,滿徒。逾前數者,煙瘴充軍。又,索倫達呼里越界至松阿里烏喇地方。私帶米糧賣給鉋參之人者,照無引私鹽律,計米數多寡,分別定擬。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帶米糧情事,一體査拏。照例定擬,均指吉林黒龍江而言。科罪各不相同,未免彼此參差。

006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 巻首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段疋、紬絹、絲棉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駄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併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吿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斬(監候)。其該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此仍明律,原律其拘該官司五字,雍正三年館修進呈黄册,奉朱籖改為其該拘束官司六字,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謹按。國初海氛未靖,且洋面時有盜賊出沒,是以海禁綦嚴,嗣雖開禁,而稽察之法仍未稍寛,近則全無限制矣,定例均成具文。今昔情形大相懸殊,此門所載各條,存而勿論可也。
   藍氏鼎元《論南洋事宜書》。南洋諸番不能為害,宜大開禁網,聽民貿易,以海外之有餘補内地之不足,此豈容緩須臾哉。昔閩撫密陳,疑洋商賣船與番,或載米接濟異城,恐將來為中國患。又慮洋船盜劫,請禁艘舶出洋,以省盜案。以坐井觀天之見自謂經國遠猷,居然入吿。乃當時九卿議者,既未身歴海疆,無能熟悉情形。土人下士知情形者,又不能自達朝廷。故此事始終莫言,而南洋之禁起焉,非聖主意也。夫惟知海國情形,乃可言弛張利害。海外諸番星羅棋布,朝鮮附近神京守禮法,東方之國日本最為強大,其外皆尾閭無他番,稍降則為琉球大小島嶼,斷續二千里外,皆萬水朝東,亦無他國。南洋番族最多,呂宋、噶羅吧為大,文莱、蘇祿、麻六甲、丁機宜、唖齊、案佛、馬承吉里問等數十國,皆渺小不堪,罔敢稍萌異志。安南、占城勢與兩粤相接,此外有柬埔寨、六坤、斜仔、大泥諸國,而暹羅為西南之最極,西則紅毛西洋矣。紅毛乃西島番統名,其中有英圭黎、千絲蝋、佛蘭西、荷蘭、大西洋、小西洋諸國,皆兇悍異常,其舟堅固,不畏颶風,礮火軍械精於中土,性情陰險叵測,到處窺覘,圖謀人國,統計天下海島諸番,惟紅毛、西洋、日本三者可慮耳。噶羅吧本巫來由地方,縁與紅毛交易,遂被侵占為紅毛市舶之所。呂宋亦巫來由分族,縁習天主一教,亦被西洋占奪,為西洋市舶之所。日本明時作亂,閩廣江浙皆遭蹂躪,至今數省人民言倭寇者尚心痛首疾。若南洋數十島番則自開辟以來未嘗侵擾邊境,貽中國南顧之患,不過貨財貿易,通濟有無。今日本不禁,紅毛不禁,西洋天主教布滿天下,且以廣東澳門為彼盤踞聚族之區,而獨於柔順寡弱有利無害之南洋,必嚴禁而遏絶之,是亦不可以已乎。閩廣人稠地狹,田園不足於耕,望海謀生十居五六,内地賤菲無足重輕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黹,皆於洋船行銷,歳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人我中土,所關為不細矣。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遊手無頼亦為欲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竊劫為非之患。既禁以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藝能之罔用,行者歎致遠之無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繋維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駕馭則大而無當,求價則沽而莫售,拆造易小,如削棟梁以為杙,裂錦繍以為縷,於心有所不甘,又冀日麗云開,或有弛禁復通之候。一船之敝,廢中人數百家之産,其慘目傷心可勝道耶。沿海居民蕭索岑寂、窮困不聊之状,皆因洋禁。其深知水性慣熟船務之舵工水手不能肩擔背負,以博一朝之食,或走險海中,為賊駕船,圖、目前餬口之計。其遊手無頼更靡所之,群趨臺灣,或為犯亂,辛丑臺寇陳福壽之流,其明效大驗也。天下利國利民之事,雖小必為。妨民病國之事,雖微必去。今禁南洋有害而無利,但能使沿海居民富者貧,貧者困,驅工商為遊手,驅遊手為盜賊耳。閩地不生銀礦,皆需番錢,日久禁密,無以為繼,必將取給於楮幣、皮鈔,以為泉府權宜之用,此其害匪甚微也。開南洋有利而無害,外通貨財,内消姦宄,百萬生靈仰事俯蓄之有資,各處鈔關且可多徴税課,以足民者裕國,其利甚為不小。若夫賣船與番,載米接濟被盜刦掠之疑,則從來無此事。何者。商家一船造起,便為致富之業,欲世世傳之子孫,即他年厭倦不自出,尚歳收無窮之租賃,誰肯賣人,况番山材木比内地更堅,商人毎購而用之,如鼎嘛桅一條在番不過一二百兩,至内地則直千金。番人造船比中國更固,中國數寸之版,彼用全木,數寸之釘,彼用尺餘,即以我船贈彼,尚非所樂,况令出重價以買耶。閩廣産米無多,福建不敷尤甚,毎歳民食半藉臺灣,或佐之以江浙,南洋未禁之先,呂宋米時常至廈,番地出米最饒,原不待仰食中國。洋商皆有身家,誰自甘法網嘗試,而洋船所載貨物一石之外,收船租銀四五兩,一石之米所値幾何,舍其利而犯法,雖至愚者不為也。歴來洋船從無在洋被劫,蓋以劫船之盜皆在海邊出沒。島澳離岸百十里,極遠之二三百里以外,則少舟行,遠出無益,且苦颶風驟起,無停泊安身之處。洋船一縱不知其幾千里,船身既大,可任風波,非賊船所能偕行。若賊於海濱行刦,則上下浙廣商船已可取攜不盡,何必洋船。即與洋船相遇,而賊船低小,臨之直若高樓,非梯不能以上。一船之賊多不過二三十人,洋船人數極少百餘,且不俟與賊力戰,但挽舵走,據上風,可壓賊船而溺之矣。方今聖主當陽,九圍綏靜,凡有血氣,咸同一家,而獨於南洋弱小效順之諸番,禁不與通往來,内外臣工或知而不言,殊非忠君愛國、懷寧遠邇、惠養黎元之道,草莽愚生所旁觀而竊歎也。
   謹按。此專言海禁之無益,而不知開禁之亦大有患害也,今則更難收拾矣。
條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1  一,凡民人偸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偸越深山,抽藤、釣鹿、伐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郷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査不力之値日兵役,杖一百。如賄縱,計贓從重論。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楨奏准刪除。
   謹按。恐其擾累生番之意。
   兵部《處分則例》。
一,臺灣南勢北勢一帶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聽生番採捕。如姦民越界墾地,搭寮,抽藤、釣鹿,及私挾貨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專管官降一級調用(公罪),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公罪)。若有賄縱情弊,該管官革職(私罪),計贓論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無事,將該管官紀録一次,郷保、土官、兵丁人等,該督撫酌加獎賞。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2  一,凡沿海地方,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私造海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刦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梟示。其父兄伯叔與弟知情分贓,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盜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為首者,立斬。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若將船隻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倶發近邊充軍,番貨併入官。
   此條係前明舊例(此例凡分三層,斬梟一層,斬候一層,充軍一層,皆指擅造違式大船而言,此違禁船隻也。)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輯註》云,此例重在潛通結聚向導劫掠四句,若無此情,則止是違禁下海充軍之例。
   謹按。造船必呈報州縣,不呈報者,即為私造。
夾帶違禁硝黄、釘銕、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以通賊論斬。銅銕等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照軍器出境下海律絞候。米穀等項接濟外洋姦匪者,絞決。違禁軍器等物賣與進貢外國者,斬候。僅止私造海船下海,並無違禁貨物,亦未通賊劫掠,作何治罪,例無明文。
引賊劫掠,探報消息,照姦細律斬梟,見盜賊窩主。
既不縁坐全家,即屬寛典,而必罪及其父兄等項何也。且本犯斬決梟示,較謀叛罪名為更重,而全家概不擬罪,則又較謀叛為輕。
將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原例指違式大船而言,後既有不論雙桅單桅,聽從民便之文,似不應遽擬充軍,且與自造商船租與他人之例不符
現在蘇木、胡椒均成尋常貨物矣,又何論斤數也。
番貨恐不止此二件,似嫌挂漏,且與下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擬以枷杖之例,亦屬參差
先行接買番貨,原例亦係擬軍,後改枷杖,此處似應酌加修改
下條富民謀利,自造商船,租與他人,滿杖,枷號三月與此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3  一,商漁船隻不分單桅、雙桅,悉從民便,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査取澳甲戸族里長鄰佑保結,方准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按,又見下出洋船隻。)並商船所帶器械件數及船内備用鐵釘等物數目,以便汛口察驗。若商漁船内夾帶違禁硝黄、釘鐵、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船戸以通賊論斬。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結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隻出洋,有事並責問船主。(按,又見下租賃船隻。)承察取結之地方官及汛口盤察之文武各官倶革職。賣放者,革職,流二千里。其税關衙門先驗看地方官印照,然後給牌,有妄給者,亦照地方官例議處。若汛口盤察挂號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縱者,亦交與該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四十二年及四十六年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金世榮題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謹按。此亦指出洋下海船隻,應於例首標明。
不呈報州縣取結,私造船隻,應科何罪,未經敘明。
下條,銅鐵等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擬絞監候。與此條科罪,稍有參差。
《中樞政考》條例最詳。首句係出海洋貿易商船,梁頭丈尺,舵水數目,均詳晰載明,而不言漁船。下段又言在沿海各省貿易之船,均應參看,似應將商漁船分為二條
取具保結,《中樞政考》亦較此加詳。
此條與《吏部則例》大略相同,惟吏部例,出洋商船許用雙桅,出洋漁船止用單桅。且有梁頭不得過若干尺與舵水人等不得過若干名。
査取澳甲里長等甘結,填給執照,開明船戸年貌姓名籍貫,與《處分則例》同。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4  一,船隻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餘船並坐。餘船能將為非船戸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時,必於汛口挂號,將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營官驗明,填註日月,蓋印放行,入口時呈驗亦如之。總計經過省分,一省必挂一號,囘籍時仍於本籍印官處送照査驗,違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偸越外洋者,船戸舵工人等並富民謀利自造商船租與他人及租之者,倶各杖一百,枷號三箇月。(按,又見下租賃船隻。)失察及知情之該管各官,倶交該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四十六年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梁鼐題准定例。
   謹按。《中樞政考》係專指漁船而言,較為明晰。
《處分則例》有各省濱海地方,城郷市鎮漁船會聚之所,地方官均倣照保甲編列字號,出入稽査一條,應參看。
違者治罪,未指治以何罪,是否下文枷杖之處。記考。
自造商船,似是指未經呈報取結而言,與此處專言偸越之罪不甚浹洽,似應將此層移入上條之内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5  一,凡商漁船隻分別書刻字樣,其營船刊刻某營第幾號哨船,舵工水手人等倶各給與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按,又見下出洋船隻。)如船無字號,人有可疑,即嚴加究治。至漁船出洋不許裝載米酒,進口不許裝載貨物,違者,嚴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盤査,照例議處。
   此條係康熙五十三年兵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例首應點明沿海地方。
嚴加治罪,亦未明晰,與下三十年纂定之例參看。
《中樞政考》各照省分油飾,刊刻某縣某號字樣。應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6  一,沿海一應採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一體印烙編號,給票査驗。如有私造私賣及偸越出口者,倶照違禁例治罪。甲鄰不行呈報,一體連坐。儻船隻有被賊押坐出洋者,立即報官,將船號姓名移知營汛緝究。容隱不首,日後發覺,以接濟洋盜治罪。其呈報遭風船隻,必査訊實據,方准銷號,捏報者,即行究治。
   此條係乾隆二年兵部議覆浙江温州總兵施世澤等條奏定例。
   謹按。以上各條均係船隻出洋之禁,間有與後條例文重複者,似應酌加修改
違禁二字應刪改為各本。
與《中樞政考》略同。
以接濟洋盜論,似嫌太重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7  一,往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攜帶砲位,毎船砲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其鳥鎗、弓箭、腰刀等項亦仍准攜帶。至製砲之時,該船戸呈報地方官給照,赴官局製造。完日,官驗,鑿船戸籍貫、姓名及製造年月字樣。仍於縣照内註明所帶砲位輕重大小,以備關口官弁盤驗,囘日即行繳庫,開船再領。儻遭風沈失,令船戸客商具結報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隻無恙,妄稱沈失,査究,照接濟外洋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謹按。此專為往販外洋海船攜帶礮位而設,應參看軍器門私鑄紅衣大小砲位一條。
《中樞政考》與此相同,惟有如有買外夷銅砲帶囘者,地方官給與時價,以充鼓鑄之用等語,此例所無。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8  一,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穵、窩囤、興販硝黄事發,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遞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干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例發近邊充軍。若囤積未曾興販,減私販罪一等,焔硝毎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斷,鄰保挑夫船戸照例分別發落。其該地銀匠藥鋪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給批定限,毎次不得過五斤,違者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條與私藏應禁軍器一條參看,惟既經改為通例,似應刪除
此條本較内地民人治罪為重,後内地民人均經加嚴,此條均已包舉在内矣。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09  一,黄金白銀違例出洋,如白銀數在一百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枷號一箇月,杖一百。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減一等。至黄金毎兩作白銀十兩科斷。失察賄縱之汛口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賄縱米穀例懲辦。
   此條係雍正八年戸部議覆管理淮安關務年條奏定例,道光十三年改定。
   謹按。此金銀出洋之禁。人口軍器出洋有禁,鐵釘、樟板出洋有禁,鐵鍋、絲斤、米石等物出洋均各有禁,而黄金白銀出洋則尤關緊要。自各國通商以來,毎年白銀出洋總不下二三千萬兩,而所得彼處之物,非鴉片煙則奇技淫巧而已,中國之窮,實由於此。近則船砲機器名目更多,銀之出洋者愈甚,即尋常日用之物亦無不自洋來,而中國貨物益形擁滯,甚至赶車駕船等項均較前大為減色,官民倶受其困,國安得而不窮耶。
商船既准出洋販貨,若不帶銀兩,究憑何物交易,此例亦係虚設,近則更難禁止矣。
金毎兩作銀十兩科斷,猶之銀一兩作錢一千,亦古法也。《漢書》惠帝元年賜……視作斥土者,將軍四十金。晉灼曰,上二千石賜錢二萬,此言四十金,實金也。下凡言黄金,眞金也。不言黄,謂錢也。《食貨志》黄金一斤直錢萬。師古曰。諸賜言黄金者,皆予之金,不言黄者,一斤與萬錢也。劉攽曰,予謂諸書言若干金,則一金萬錢,至於賜金若干斤,則盡金也。
然古毎斤直錢萬,此則毎兩直錢萬,至今日則直二三十萬矣。顧氏《日知録》於金價言之最詳。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0  一,商民收買鐵斤,除近苗産鐵處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興販悉從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圖利,將鐵斤及廢鐵、鐵貨並紅黄銅器銅斤私販,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車梱載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各減一等,若將前項銅鐵等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戸挑夫各減本犯罪二等。貨物銅鐵船隻入官。關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縱,分別議處治罪。如内地貨賣,官弁兵役借端索詐,計贓治罪。其漢夷船隻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毎日煮食之鍋照舊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擾。
   此例原係三條,廢鐵鐵貨潛出邊海治罪一節,係雍正九年刑部尚書勵廷儀條奏定例,鐵鍋不得出洋貨賣,係雍正九年欽奉上諭,乾隆五年併纂為例。一係乾隆十四年戸部議覆浙江巡撫方觀承條奏定例(禁販銅器也),五十三年修併。一係雍正十三年定例(禁止遞運鐵斤也)嘉慶六年修併改定。
   謹按。此銅鐵出洋之禁,《中樞政考》與此略同。
上條鐵釘、樟板等物接濟外洋以通賊論斬,與此參差。
與下山海關所屬一條參看。
鐵斤不准出洋可也,而煮飯之鍋、砍柴之斧亦設厲禁,此何為此耶。近則無庸禁矣。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1  一,姦徒將米穀豆麥雜糧偸運外洋,接濟姦匪者,擬絞立決。如止圖漁利,並無接濟姦匪情弊者,米過一百石,發近邊充軍。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號一箇月,杖一百。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減一等。穀及豆麥雜糧,毎二石作米一石科斷。所有姦徒偸運米石及船隻貨物,倶給拏獲之員弁充賞。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議處,如有得賄故縱者,即行參革,以枉法計贓治罪。儻有不肖員弁奉委之後,並不親身出口及妄拏商船,額帶食米訛詐者,一體嚴參。其有得贓者,照恐嚇取財律治罪。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乾隆元年戸部議覆江南總兵許仕盛條奏定例,一係乾隆十三年刑部議覆浙江巡撫方觀承條奏定例,五十三年修併,五十六年改定。
   謹按。此米糧出洋之禁。盛京地方越邊偸運米石接濟山犯,見盤詰姦細,與此條科罪不同。
《中樞政考》二條,分別船隻大小、人數多寡及道里遠近,以定帶米數目,應參看。
接濟硝磺鐵釘等物,擬斬。米穀等物,擬絞立決。售賣銅鐵等物,絞候。科罪各有不同。
銅鐵不准出洋,近則有收買洋銅者矣。米糧不准出洋。近則閩粤等省且有食洋米者矣,天下事豈可一概而論耶。
貨物不准出洋,而洋貨倶許入中國,雖為防夷起見,日久必至變更,多立條例亦無益也。
總之,不用彼處奇異之物,彼亦無法可施,然能禁之於始則可,今已積重難返矣。
中國之物不准賣於外夷,自古皆然,乃近數十年來,舍中國之物不用而偏用外夷之物,何也。定例之時祗嚴於出而不嚴於入,後且有以多收洋税為得計者,安得不墜其術中也。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2  一,凡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並外國人人貢經過地方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如所買賣貨物不係違禁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箇月,貨物入官。如所買賣係違禁貨物,並會同館内外四鄰及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倶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若外國差使臣人等朝貢到京,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仁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買黄紫黒皁大花西番蓮段疋,並不得收買史書,違者,將賣給之人照代為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如有將一應違禁軍器、硝黄、牛角、銅鐵等物,圖利賣與進貢外國者,為首,依私將應禁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此例原係五條,均係前明舊例。會同館四鄰軍民代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之例,原載戸律把持行市門。外國貢船未曾盤驗先行接買番貨之例,成化十二年定,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在此門。私將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之例在此門。外國使臣人等與軍民交易之例,宏治十五年定,亦在把持行市門,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與第三條修併為一,移入此門。外國經過驛遞鋪行人等私與交通買賣之例,原載多支廩給門,順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四年按以上戸律二條、兵律三條倶係於外國人等私相交易並代買違禁貨物治罪之例,因修併為一,入於此門。至第五條經過驛遞察照勘合應付一節,仍列於多支廩給門内。
   謹按。與前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一條及下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一併參看。
   《中樞政考》。
一,外國進貢順帶貨物,如願自出夫力帶來京城貿易者,聽。如欲在彼處貿易者,該總督、巡撫、提督委賢能官員監看,嚴査違禁等物、夾帶匪人。貿易完日,造册報部。如貢船到岸未曾到官盤驗,先行接買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倶照律治罪。

此例於違禁之中又分出軍器等項,惟律擬絞,而此擬斬,不特較律加嚴,與上數條科罪亦不相同。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3  一,凡臺灣流寓之人,如有過犯罪,止杖笞以下,査有妻室田産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至犯該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恃強生事、擾累地方者,審明之日,一概押囘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度。承審各官不行遞逐容留在臺者,該督撫査參,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十五年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顧濟美條奏定例。
   謹按。與下逐令過水一條參看。惟渡臺之例既經刪除,此條似應一併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4  一,出海樵採船隻,毎船准帶食鍋一口外,毎名許攜斧斤一把,在船人數不得過十人,倶註明照内,出入査驗。若有夾帶出口及進口缺少,即行嚴究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年戸部議覆兩江總督那蘇圖條奏定例。
   謹按。似應修併於銅鐵一條之内
《中樞政考》與此例同,惟有青海、蒙古制買鐵鍋掌杓等物報明數目一條,此處無。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5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偸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獲攬載偸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戸、倶照客頭例,分別首從治罪,船隻變價充公。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戸,並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知情容隱者,倶杖一百,枷號一箇月,均不准折贖。其偸渡之人,照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囘原籍。若將哨船偸載圖利者,亦照此例分別治罪。儻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倶照江洋行刦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發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吿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獲偸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棍徒引誘偸渡及哨船偸載圖利,係雍正八年定例。船戸私攬偸渡,係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併作一條。乾隆八年、三十七年嘉慶六年、二十二年修改。咸豐二年改定。
   謹按。此條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楨業已奏准刪除,惟謀害人一層,並不在刪除之列,似應酌加修改
《中樞政考》。内地民人往臺灣者,該地方官給與照票,由廈門廳盤驗出口,其無票偸渡者,嚴行禁止云云。並吏部處分例均應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6  一,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産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掲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内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勾串棍徒包攬偸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謹按。此條與上臺灣流寓一條情事相等,似均應一體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7  一,在番居住閩人,實係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戸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囘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囘,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囘籍之人,査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偸渡私囘者,一經拏獲,即行請旨正法。
   此條係乾隆元年刑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條奏定例。
   謹按。自康熙五十六年至今已經百五十餘年,何能有此出洋之人,且爾時船戸亦不能至今尚存也。定例之意,蓋恐其將匪人帶入内地故也。原奏有此等願歸之人,必應査核清楚,庶無良姦混淆之弊,然就例論例,即行正法未免太重,現在並無此事,此例即可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8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外番金銀貨物等項,値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害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倶發邊遠充軍。
   此條係前明開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輯註》。此眞犯死罪,即本條串通交易,内有接引探聽事情得實,引惹番賊海寇。内有失陷城寨,殺死民人之類。
   謹按。此條亦應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19  一,洋船挂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囘汛。如船戸有違禁攬載偸渡者,一經拏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拏獲偸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毎過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戸名下追出充用。儻不實力査拏,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毎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箇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議處。其洋船囘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偸渡及潛匿不囘等弊,船戸舵水倶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査出結及汛口盤査各員,交部議處。有贓,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贓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戸舵水具結存案。
   此條係雍正二年例,雍正六年改定。
   謹按。此專為疏脱人數而設,似應修併於下條人照不符之内
窩藏盜賊,自係指窩藏強盜而言,未免太嚴。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0  一,各邊兵役出境巡察,或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問發煙瘴地面充軍。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輯註》。此眞犯死罪,如交易走漏事情及將人口軍器出境之類。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1  一,奉天錦、復、熊、蓋四城倶係海疆,嗣後無論天津、山東等處商船,倶著於沒有官兵處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飭輪班兵役嚴行訪査。如拏獲無票船隻私渡民人者,船戸民人倶照越渡縁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帶票内無名之人,査出將本人照私度關津律治罪,遞囘原籍。船戸照違制律治罪,船隻免其入官。
   此條係乾隆十一年兵部議覆盛京將軍達爾黨阿條奏定例。
   謹按。此條言錦、復、熊、蓋四城,下山海關所屬冷口,迤東一帶則云五城,其名目亦微有參差。
此處有熊城,下條有熊岳城,並多一寧海縣(即今之金州),其科罪之處既與下東省登莱等處一條不同,四城名目又與下山海關所屬一條互異。下條定例在後,似應將此條刪除修併於下二條之内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2  一,絲斤違例出洋,過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發近邊充軍。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號一箇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戸知情不首吿者,各減一等,船隻貨物入官。其違例偸漏紬段綿絹等物,按照絲斤分兩多寡分別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並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十四年大學士會議,覆准御史李兆鵬條奏,並戸部議准兩廣總督李侍堯,請定條例。
   謹按。此絲斤出洋之禁。
近則絲斤出洋,毎年總不下數十萬斤,且有以銷數過少為可慮者,與此例大相反矣。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3  一,沿海採捕出洋船隻,務將本船作何生業貿易於照内詳悉添註,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査官弁令將貨物核對,除與原照相符者即行放進外,若貨物與照不符,即行盤詰,如係來歴不明,移交地方官審鞫。或來歴有因,亦詳記档簿。遇洋面報有失事地方,即開具失單關査各口。設有被竊日期並所失貨物與档簿相符者,立即根究嚴拏。仍飭兵役人等不得藉端索詐、指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縱及擾累無辜情弊,各照諱盜誣良例,分別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十五年浙江按察使李治運條奏定例。
   謹按。此言貨物與照不符也。謂照内所填生業買賣,不應有此貨物者也。
與盤詰姦細門一條參看。彼條祗云形跡可疑之船,而無沿海及出洋字樣。彼條貨物人數,不符税單牌票,與此條亦稍有不同。蓋一則指出洋言,一則指内地言也。
   《處分則例》。
一,事主在洋被盜,具報到官,即將所失贓單行査,海關各口與税簿互相校核,各口官査出貨物相符,即開具投税人姓名,飛移所在地方,將盜犯拏獲者,免其入口時盤査不實處分。如各口官於未奉行査之先,能査出匪船,拏獲禀報者,照拏獲鄰境盜犯例分別議敘。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4  一,出洋船隻,除商船,仍將在船舵水人等並填給照外,(按,見第二條及下沿海各省條,又見上商漁船隻。)其漁船,止將船主年貌、姓名、籍貫及作何生業開填入照,並將船甲字號大書深刻於桅篷船傍,出口時,責成守口員弁將該船前往何處,作何生業,並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貫逐一査填,照後鈐蓋印戳,並將所填人數照登號簿,遇有一船為匪,按簿査緝。儻州縣官將照給與匪人及汛口文武員弁査填不實,均交部分別議處。(按,此分別商漁船隻,開填入照也。《處分則例》,取結査驗,大書深刻,係統商漁船隻及攬載客貨小船而言,此例專言漁船,與彼例不同,應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5  一,租賃船隻出洋為匪之案,除犯該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與他人例,杖一百,枷號三箇月外,其犯該流罪以上者,船主雖不知情,照夾帶違禁貨物接濟外洋,原保結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隻入官充賞。失察地方官照例議處。如船主實有事故,不能親自出洋,別令親屬押駕,許赴地方官呈明取結,將親屬開填入照,方許出洋。如未呈明,以頂冒論罪。(按,此言船隻不許混行租賃也。又見上商漁船隻及船隻出洋二條。)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6  一,海關各口如遇往洋船隻倒換照票,務須査驗人數,登填簿籍,鈐蓋印戳,始准放行。進口時責成該委員吏役稽査,其有人照不符、船貨互異,即送地方官審究。如失於査察,致匪船濫出濫入,審明係何處口岸,有委員者,將該委員照例議處。無委員者,將該吏役責革,加枷號一箇月,並將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儻關口員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別參處治罪。(按,此專言海關各口換票査驗也。)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7  一,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帶同事主會勘外,如外洋失事,聽事主於隨風飄泊進口處,帶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門呈報。該衙門接據報呈,以事主所指被刦地方為准。儻事主不能指實地名,即將洋圖令其指認。如在本縣該管洋面被刦者,即行差緝,一面移會交界縣分一體緝拏。如所報係在鄰縣或鄰省洋面被刦者,該縣一面緝拏,一面將報呈飛移失事地方,並詳報該督撫,分別咨行。毋庸傳同事主會勘。仍令該督撫嚴飭所屬,不分畛域,實力奉行。地方文武官儻有藉詞推諉,或令事主改換報呈,或令盜犯捏供別處者,照規避例參革究辦。至詳報督撫衙門,無論内外洋失事,以事主報到三日内出詳馳遞,以便據報行査。海關各口將税簿贓單互相較核,有貨物相符者,即將盜船夥黨姓名呈報關拏。若守口員弁有規避處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報他界者,將推諉員弁交部照例議處。其稽査關口員役,如於未接文檄之先,能査出匪船,拏獲禀報者,分別議敘。吏役酌量給賞。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單簿據實査出,飛移所在地方,將盜犯拏獲者,免其處分。(按,此專言洋面失事詳報行査也。)
   以上四條係乾隆三十年兩江總督高晉條奏定例,道光八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8  一,拏獲偸渡過臺客民,如尚在陸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頭、船戸、客民倶照本例減一等發落。如已登舟,無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將客頭、船戸、客民即照偸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頭船戸内有積慣在於沿海村鎮,引誘包攬招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者,無論已未登舟,一經拏獲,即將客頭、船戸年力強壯者,發遣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年老殘廢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至拏獲偸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拏獲及首報偸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拏獲偸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偸渡之人輒行妄拏,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別從重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十五年福建巡撫温福條奏定例,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楨奏准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29  一,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縣官及武職專管、兼轄官並該管督撫提鎮,倶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謹按。上條將違禁軍器圖利賣與進貢外國者斬,此處僅止擬軍,未免參差。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0  一,東省登莱等處有票船隻,如有夾帶無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將船戸照無票船隻夾帶流民例量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隻入官。若船戸不能親身出洋,別令親屬押駕,已經報官不給票者,將押駕之人即照船戸例治罪,船隻入官。
   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吏部會同刑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國泰條奏定例。
   謹按。與私越冒度關津門山東民人一條係屬一事,此例見上奉天錦、復、熊、蓋四城條内。惟有票商船私帶票内無名之人,船戸照違制律治罪,與此不同。原奏有偸越之風仍未禁止,總由法輕易犯,船戸故違禁令,任意招攬所致。非另行改定治罪之條,不足以示懲創云云。是既定有新例,舊例即可不用矣。而兩例並存,殊嫌參差,似應將彼條修併於此條之内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1  一,沿海各省商漁船隻,地方官給發照票,於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項下添註箕斗。令守口員弁査驗。如人數與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將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査明嚴辦。其有捏稱照票遺失或稱存留在家者,即審明實無為匪情事,亦照違制律治罪,船隻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臨時雇覓別船水手,准該船戸於收口時出具保結,呈報該管官員,於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註箕斗,仍驗明同船之人毎名箕斗皆屬相符,方准具保。若有病故淹斃,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實甘結,如有無故不囘者,准令地鄰出首。儻獲破盜案内,有同票之人,將出結之船戸水手及原出甘結又不禀首之地鄰一併分別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實力稽査,私行賣放,一經發覺,審明該犯於何年月日在何處口岸透漏出口,即將該弁兵治罪。不行覺査之上司,從重議處。如係自行査出者,准予免議。
   此條係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議覆江蘇巡撫奇豐額條奏,並五十四年大學士伯和珅等條奏,併纂為例。
   謹按。與上出洋船隻一條參看。上條商船將在船舵水人等並填給照,漁船止將船主年貌姓名開填入照,此於年貌之外更添入箕斗一層,更覺嚴密矣。其如不認眞稽察何。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2  一,商民等偸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偸越深山伐木等項,杖一百,徒三年。致啓邊釁或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外,問發邊遠充軍。
   此條係嘉慶十年陝甘總督倭什布等奏,遵旨酌議,商民偸越番境伐木分別定例。
   謹按。此專指青海一帶而言,似應點明青海地方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3  一,山海關所屬冷口、迪東一帶,與奉天錦州、復州、蓋平三州縣,及蓋平縣界内之熊岳城並寧海縣,皆接近海洋。除姦民私販鋼鐵,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分別斤數照例問擬外,其近邊州縣内地商民,若因打造農具,買運鋼鐵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買運。令該商民呈明運往境内何處,該地方官填給印照,呈遞守口員弁査驗放行。如査有額外攜帶及無照夾帶不成器皿之鐵,並非遞運海洋,亦非賣與商漁船隻,至五十斤者,將鐵入官,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於沿海地方商民將鐵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一百斤以上,軍罪例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員弁有藉端需索者,參處治罪。
   此條係道光四年山海關副都統哈興阿咨准定例。
   謹按。與上商民收買鐵斤一條參看。
上條云錦、復、熊、蓋四城與此名目不符。
査金州廳本前明金州衞地,康熙十二年設寧海縣後,復改為金州廳,則不詳何年。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4  一,凡商人有攜帶引茶貨物,在喀什噶爾等處,與私越進卡之布魯特等易換貨物,或相買賣者,除違禁軍器、硝黄實犯死罪外,餘倶發邊遠充軍。如係私茶,即照興販私茶與外國交易例發煙瘴充軍。知情容留之歇家、説合之牙保,各與本犯同罪,貨物入官。如商人攜貨私越卡外及越卡進内交易之布魯特,倶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
   此條係道光十年刑部議覆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札隆阿等奏准定例。
   謹按。與私茶各條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5  一,凡沿海船隻,在朝鮮國境界漁採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鮮國人捕送,為首,發邊遠充軍,從犯,減一等。該地方官員,交部査議。
   此條係康熙五十四年禮部議准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充軍之例係指引惹邊釁貽患地方而言,故嚴其罪。若僅止越江漁採,並未致滋事端,遽擬充軍,似嫌未協。且與下匪類在朝鮮妄行生事,照該國律治罪一條亦屬參差。並應與下往朝鮮刦掠一條參看。
兵部《處分則例》,尚有内地民人私越越南開礦一條,與此相類,而刑例未載。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6  一,内地姦民有摹造洋板,銷化白銀倣鑄洋錢圖利者,一經當場拏獲,如數在一百元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元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元者,枷號一箇月,杖一百。為從,各減一等。
   此條係道光十三年刑部議覆御史黄爵滋條奏定例。
   謹按。内地若不行使洋錢,則倣鑄自少。
内地買賣交易用銀用錢倶可,乃亦多用洋錢,何也。此誠不可解者。
《戸部則例》錢法,門衞藏鼓鑄章程條,商上鑄造銀錢,與此不同,應參看。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7  一,凡盜賊前往朝鮮國刦掠者,該國王即行追拏殺戳生擒解送,其飄風船隻人内,實係有票並未生事者,照例送囘。若無票匪類,妄行生事,該國王即照伊律審擬,咨部具題,請旨完結。儻伊國防汛之員不能擒獲,題參治罪,該國王一併交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六十一年九卿遵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謹按。與上越江私行漁採一條參看。
此門所載各條,不行者十有八九,此二條及臺灣各條,則尤不忍置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8  一,臺灣地方拏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髪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即照臺灣無藉遊民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別充軍。其僅止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髪改裝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條係道光十四年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閩浙總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謹按。應與謀反門内擅娶囘婦一條,及婚姻門内臺灣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條參看。
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楨奏准將婚姻門内臺灣民人不得與番民結親之例刪除,此條擅娶生番婦女治罪之處,亦應修改。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9  一,臺灣姦民私煎硝黄,無論已未興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例處斬,妻子縁坐,財産入官。如將硝黄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偸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佑、挑夫、船戸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照例議處。自行拏獲者,免議。
   此條係道光十四年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閩浙總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謹按。既纂有通例,無論何處,均應一體辦理,此條即應刪除。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40  一,官員兵丁及吸食洋藥,倶擬絞監候。係旗人,銷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該管官,均交部議處。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41  一,洋藥客商在鋪開館及別鋪並住戸開設煙館,照開場聚賭例治罪。在館吸食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將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42  一,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内吸食鴉片煙者,擬斬監候,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員為奴。失察之總管革職。該處首領不論知情與否,倶發往黒龍江給官兵為奴。同屋太監均發往打牲烏喇給官兵為奴。如係首領吸食,將本管總管革職發遣,其餘首領及太監等,倶發呉甸■【鍘−貝+算】草五年。如在外圍等處及陵寢當差太監吸食者,均擬絞監候。失察之總管實降二級。首領革職。同屋太監發呉甸鍘草三年。係首領吸食,均照禁門以内例治罪。如有吿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若係首領在私宅吸食者,將其家屬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處有客留太監吸食鴉片煙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門上、大臣宅中及已為民之太監,有吸食鴉片煙者,亦照外圍等處例治罪。
   以上三條原係一條,雍正七年定,原例係興販及開館引誘之罪。嘉慶十七年,増入官民太監買食之罪。道光十一年修改,十九年刑部議覆鴻臚寺卿黄爵滋條奏改定。分為三條,前二條,同治九年復修。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43  一,官員及兵丁買食洋藥,家長不能禁約,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竊例治罪。
   此條係道光十一年陝甘總督楊遇春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44  一,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後經改悔,如存留煙灰未燬棄者,杖一百。
   此條係道光十九年大學士等議覆鴻臚寺卿黄爵滋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道光年間同時奏准者,尚有數條,是年倶刪除。
   賀氏長齡曾有疏論此事,謹節録於此。
査閲原奏,該寺臣黄爵滋之意,蓋以耗銀由於洋煙之盛行,而洋煙難禁,其來不得不重吸食洋煙之罰。其慮患甚深,其持論甚勁,而惜其未審於事理也。臣惟治國有經,安内必先攘外,未有不防其外而自擾其内也。我朝最重海防,平時宵小出沒,猶須加謹巡査,况銀出煙入為害甚鉅。即載煙躉船不進海口,而洋面兼有員弁遊巡,現經閩督奏定會哨章程,果能實力奉行,不但販煙匪徒可期斂跡,即一切闌出禁物均有稽査,全洋大局得所控制。詎可諉為難防,轉啓外夷以可乘之隙也。且内地之種煙者衆矣,食之者亦夥矣,不盡資於洋也。若因食煙而置之死,非特於情未協,兼恐勢有難行,請得而備陳之。凡論罪必須衡情,食煙者非有兇暴害人之心,亦無狂妄悖理之事,不過如酒色過度之自戕躯命耳,而與殺人同科,毋乃過當。然使此法一行,即能懾食煙者之魄而致之生,雖嚴刑亦所弗恤,為其所全者大耳,而臣決其必不能也。開設煙館,罪加繯首矣,而開館者未減於前,夫以煙館之昭然在人耳目,易於覺察者,人猶冒死為之,則夫食煙之在重門密室中者,更無論矣。且科條愈重,則句結愈密,摘發益難,訛詐愈多,滋擾益甚,即保結亦徒成文具耳。今之姦盜鬪很,為害地方者,無不控官准理,而犯者累累曾不知懲。食煙何害於人,而欲以一紙保結,責令首吿,恐鄰佑不能如此奉公,則食煙者覆何所畏。此種陋習,沿海最多,幾於十人而九,邊防重地,靜鎮為先,豈可更増紛擾。臣觀《隋吏》,文帝以盜賊煩多,凡盜一錢以上者皆棄市,或三人共盜一瓜,事發即死。於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懍,卒因衆怨沸騰而止。伏讀高宗純皇帝御批云,盜一錢、一瓜皆抵死,而行旅之戒心如故,是峻法不足以遏姦,徒見其濫刑耳。聖謨洋洋,誠萬世所當法守也。
   謹按。此奏不為無見,蓋立法期在必行,法太嚴則用法者且多方為之掩飾,不獨此一事為然也。如治水,然不疏浚之使有所歸,徒加増堤岸,力為障遏,一旦潰決,其害更有不可勝言者矣。
   從前常用之煙草,均有禁種明文,非獨鴉片一項也。乾隆元年,王大臣等覆内閣學士方苞,十六年戸部覆西安布政使張若震請禁各一摺(見約編勸課農桑門),均係輕描淡寫,不肯認眞,以致水煙旱煙無人不用,鴉片煙乘機而來,其理然也。欲禁鴉片,其必自水旱煙始乎,然而難矣。
   興販鴉片煙及開館引誘良家子弟之例,始於雍正七年,其時尚無吸食罪名也。嘉慶道光年間,始定有軍民人等及職官買食之例。又定有栽種罌粟收漿,及買土煎熬,照賭博治罪各例,已屬漸次加重。道光十九年定例四條,則較舊例更嚴矣,乃未幾而復改輕,且有無庸議者。至今日而到處皆是,江河日下,其害伊於胡底。後世人情不古,爭為奢靡耗財之事頗多,鴉片一項,非特耗財,亦且戕命,入其中者,輒沈溺而不返,豈眞天運使然耶。

007私役弓兵 : 巻首
凡私(事)(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毎名計(役過)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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