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四   [pdf]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五  郵驛
謹按。此門所載各條,均應與吏兵二部《處分則例》參看。

 001 遞送公文  01 / 02 / 03 / 04 / 05
 002 邀取實封公文  
 003 鋪舍損壞  01
 004 私役鋪兵  
 005 驛使稽程  01 / 02 / 03
 006 多乘驛馬  01 / 02 / 03 / 04
 007 多支廩給  01
 008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009 公事應行稽程  01
 010 占宿驛舍上房  
 011 乘驛馬齎私物  01 / 02
 012 私役民夫擡轎  01 / 02
 013 病故官家屬還郷  01
 014 承差轉雇寄人  01
 015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01 / 02 / 03
 016 私借驛馬  

001遞送公文 : 巻首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毎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其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毎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毎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毎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沈拆者,各從重論(避規罪重,從規避。沈拆罪重,問沈拆)。其鋪司不吿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吿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其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毎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沈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此仍明律,原係三條(律目下原有三條二字)雍正三年修併,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遞送公文-01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此條係前明《會典》
   謹按。入遞者作何治罪,並無明文。《示掌》云,鋪兵混送無印信文字,依不應存參。
遞送公文-02  一,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毎月底彼此移明査考,儻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參,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計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此條係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沈匿而言,馬夫沈匿軍情機密文書,應徒一年。下驛使稽程門,軍情重事違限,無論若干日,僅擬杖九十。下條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一語,此處無文。
律統言鋪兵,例則兼及馬夫,所以補律之未備也。第平常公文馬夫科罪與鋪兵同事干軍機,則較律加一等,司驛官且加至革職,其嚴如此。
   《處分則例》
一角罰俸六箇月,二角九箇月,三角一年,四角降二級,五角以上降二級,倶留任。
遞送公文-03  一,凡軍臺文報,如有將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動,以致漏泄事情者,該管大臣立即査究,供證明確,無論官兵馬夫,即按軍法從事。(按,此指題奏摺報而言,《吏部則例》係往來折報。)其專管臺站之文武員弁革職拏問,管轄臺站大員交部議處。至軍營來往文移札禀,有關軍需糧餉調遣兵馬及陞調參革官員等項,(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處分例同。)發遞時倶用釘封鈐蓋印信,如臺站書吏人等私自折閲者,査出究明,問擬滿流。臺站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三十九年兵部會同吏部議覆辦理四川軍營糧餉事務,河南布政使顏希深條奏定例。
   謹按。此專指軍臺文報而言,因關係軍情,故嚴之也。
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首,問滿徒。為從者,減等。見漏泄軍情大事。
《中樞政考》云,至軍營臺站往來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事關軍務云云,尤為詳明。
軍需緊要文報由軍臺按限加緊遞送,尋常折奏仍由驛接遞,不得輒限四、五、六百里。見《處分則例》,應參看。
遞送公文-04  一,刑部咨行各省立決人犯公文,倶釘封嚴固,封面註明件數,並由馬上飛遞字樣,派筆帖式一員送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此條係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議覆江西巡撫郝碩條奏定例。
   謹按。此等釘封公文,如有私自拆閲,應擬何罪,並無明文。
遞送公文-05  一,馬上飛遞公文,如有遺失,除將馬夫照例治罪外,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一面徑報原發衙門,査核補給。
   此條係乾隆二十二年直隸總督方觀承咨報雄縣馬夫高二格馬驚跌失公文一案,經刑部奏准定例。
   謹按。按語無此條,未知何故。一應文書遺失,均應徑報補給,不獨馬上飛遞為然也。
遺失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杖九十,徒二年半。見吏律。

002邀取實封公文 : 巻首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據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囘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吿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奏聞,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此)。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吿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吿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刪改並添入小註。

003鋪舍損壞 : 巻首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此仍明律
條例
鋪舍損壞-01  一,急遞鋪,毎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毎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毎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箇,紅綽屑一座,並牌額。鋪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毎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軟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囘册一本。
   此條係明令。
   謹按。此本於元制,並無治罪之處。
   《示掌》云,例内攀字,査字典本無其字,乃係襻字之訛,在字典衣部,應改正。

004私役鋪兵 : 巻首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毎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註。

005驛使稽程 : 巻首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干)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驛使稽程-01  一,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齎奏軍情,儻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應驛馬廩給,不為預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倶題參,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議。
   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順治三年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此即律内罪坐驛官之意。
驛使稽程-02  一,凡齎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
   謹按。此指應騎驛馬而不騎以致違限而言,處分例無此條。
驛使稽程-03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鋪兵及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及攪擾衙門者,發附近充軍。其軍吏鋪長通同縱容者,各照違制律治罪。失於覺察者,交部議處。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以不枉法論。)
   此例原係二條。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衞,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倶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依不枉法論)。係前明舊例雍正三年修改。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不分旗民,倶發附近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亦係前明舊例(按,此指無籍之徒用強包攬而言。
《集解》。此重在稽遲沈匿,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不曾將公文稽匿者,不引此例。)
原載遞送公文門内,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按二條倶係驛遞夫役及各鋪司兵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攪擾衙門,遲匿公文之例(按,此數語殊不可通),修併為一,並移入此門。
   《示掌》云,若止是包攬者,問不應。如不曾多取工錢者,問違制。
   謹按。前明問刑條例,首條載在戸律・賦役不均門,原係三項平列,蓋謂此等均係應役在官之人,豈容旁人用強包攬,故重其罪。下條則專指各鋪司兵言之,載在遞送公文門,與上條例義相同,而名目迥異。國初倶列入此門,而雍正三年修例,按語又不大明晰,已覺費解。乾隆五十三年修併,一條按語又謂指驛遞夫役及各鋪司兵用強包攬而言,似屬誤會例意。

006多乘驛馬 : 巻首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鬪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縁由)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多乘驛馬-01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實掲報,都察院糾參。儻容情不掲,別經掲報,一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照違例妄索民夫例,該管官掲報,督撫提參,審明後,分別議處治罪。
   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雍正元年上諭恭纂為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一掲報都察院,一掲報督撫,似不畫一
妄索民夫例見私役民夫擡轎門。
《處分則例》,馬夫之外兼及船隻車輛,此處亦應添入,以律已兼船馬言之矣。
多乘驛馬-02  一,凡指稱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虚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衞、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黒樓等船隻,懸挂牌面,希圖免税,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倶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税,問匿税。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内得財)
   此條係前明舊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謹按。前明此等例文最多,蓋指所犯並非一事而言,應參看詐稱内使等官條。
多乘驛馬-03  一,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罵驛官驛夫,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拏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倶拏送刑部,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此例原係二條,倶係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併。
   謹按。《處分則例》,以本官是否知情,分別革職降調。此例祗言縱容而未及不知情一層,似應添入。從重治罪句,亦應修改。
多乘驛馬-04  一,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剋官價入己者,計贓,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郷親來往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條係雍正七年兵部議准定例。
   謹按。此例頗嚴,蓋惡其濫捉民船也。

007多支廩給 : 巻首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多支廩給-01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察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按律治罪。
   此條係前明舊例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六年改定。
   謹按。此例重在鋪行人等交通買賣,恐有違禁貨物,故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重治,即治以容令買賣之罪也。改為按律治罪,律係減出使人一等,外國人亦可將多支之項照不枉法贓科斷矣,似不如仍併作一條,移於違禁下海門内,無庸分別兩處
《處分則例》。外國貢使抵境,派委文武大員約束照料,伴送進京,所過州縣預備車船,館驛迎送過界云云,較此例頗覺詳備。

008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 巻首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飢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09公事應行稽程 : 巻首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公事應行稽程-01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衆揚散以致誤差,審明為首者,擬斬監候。為從,均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儻係偶爾違禁干犯賭博鬪毆等事,並未挾制官長,揚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歩軍統領鄂善條奏定例。
   謹按。為首問斬,為從僅擬枷杖,與減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嚴,而照此辦理者絶少,懸一極重之法,而從來並未辦過一人,亦徒然耳。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條然也。

010占宿驛舍上房 : 巻首
凡公差人員,出外干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乾隆五年増修。

011乘驛馬齎私物 : 巻首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乘驛馬齎私物-01  一,奉差員役至頭站時,該驛員即將應背之包稱准斤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其毎夜住宿之站,該驛員詳加査估,如果照例裝載,即於印單填寫某站驗明並無重包字樣。日間所過驛站,驗單應付如前站。徇隱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隱驛員一併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處分則例》,奉差員役應乘驛馬,所帶隨身衣包,其背包不得過六十斤,似應添入
乘驛馬齎私物-02  一,積慣漁利姦商,寄托年班進京囘子夾帶私貨者,除數在五百斤以内,仍照舊律分別擬杖外,如數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貨物照律入官。
   此條係嘉慶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議囘子伯克來京章程一摺,奉旨纂輯為例。
   謹按。舊字應刪。
此苦累驛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進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012私役民夫擡轎 : 巻首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毎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
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註,雍正三年刪改,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私役民夫擡轎-01  一,凡内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並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係官革職,係領催執事人等拏送刑部從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議敘。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擡轎-02  一,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査,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査者,准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准用。儻有違例妄索者,著該管官即行掲報督撫題參。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此與上條均係擾累民夫之事,故嚴定條例。

013病故官家屬還郷 : 巻首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脚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郷。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病故官家屬還郷-01  一,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吿病身故,實係窮苦不能囘籍者,該督撫於存公項内,酌給還郷路費,毎年造册報銷。
   此條係乾隆元年並五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此體恤微員之意。
《戸部則例》。蠲恤門此條較詳,應參看。

014承差轉雇寄人 : 巻首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承差轉雇寄人-01  一,起解人犯,毎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護送。若兵役派不足數及雇人代解,許兵役互相禀報,本管官知會原派衙門査究補派。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倶杖一百,革役。其經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査點,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詳報督撫,將原派官弁參處。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別經發覺,題參議處。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謹按。雇人代解律,應杖六十,受雇者減一等,笞五十也。例補出派不足數一層,其知而不舉之兵役及承差之書吏等,均杖一百,則不足、雇代兩層,並在其内。雇人代解者是否亦擬滿杖,並未分晰。下文頂替者問杖六十,則雇替者自應從重科罪矣。律係兼言解物解犯,例則專言解犯,而解犯亦有解審解配之不同,解審者,長解之外又有短解,與此不合。此例似專指解配而言,應參看捕亡門内條例。
分別遣軍流、徒,派兵四名、二名及一名護解。見《中樞政考》・雜犯門,與此參看。
缺少二字承上派不足數而言,第缺少必有所由,此處並未敘,明,亦應修改。

015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 巻首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駝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毎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併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増修。
條例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01  一,漕船旗丁,毎船准帶土宜一百石。頭舵二人,毎人准帶三石。水手無論人數,准其共帶二十石。其囘空船隻,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剥,責令自備脚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糧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査。經過儀徴、淮安、天津等處,聽趲運鎮道官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此例為漕運軍丁許帶上宜,第不許例外多帶也。
   謹按。有稱運軍者,有稱旗丁者,有稱旗軍者,有稱運丁者,亦有稱為屯丁者,而其實則一人也。
《戸部則例》,三石及二十石倶同,惟旗丁准帶土宜一百二十四石,共帶一百五十石外,又准加帶三十石。囘空毎船准帶梨棗等四項,並土宜共一百一十四石,與此例不同,應參看。
出錢之人,問行求,與與受同科之例不符。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02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入官。其押運官有犯,交部議處。(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運官有贓,問枉法。無贓,止問違制。)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採《箋釋》語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上條既改運軍為旗丁,此處亦應修改一律。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03  一,沿河一帶,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在官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並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督撫、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即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衞、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論)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採《箋釋》語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謹按。巡河、巡鹽,現無此官,似應修改
應治何罪,並未敘明。

016私借驛馬 : 巻首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計)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謹按。秦時有厩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漢書・田横傳》曠乘傳詣洛陽,至屍郷厩置是也。後以費廣稍節。故後漢但設騎置而除厩律。唐律所以倶稱驛馬也。明律又有驛船及鋪兵、走遞、馬遞各名色。國初承明之舊,驛站各條亦極嚴肅。後驛丞各缺,裁去者十居八九,已與從前情形不同。近數十年以來,鐵路輪船電信到處皆是,數千里外頃刻即至,此則亙古以來所無之事,愈出愈奇,天下事豈可以常理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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