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七   [pdf]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九  市廛


 001 私充牙行埠頭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02 市司評物價  01 / 02 / 03
 003 把持行市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004 私造斛斗秤尺  
 005 器用布絹不如法  

001私充牙行埠頭 : 巻首
凡城市郷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戸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毎月赴官査照。(其來歴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私充牙行埠頭-01  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此條係明令原例,店簿一本,係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稽察善政也,應遵例行之。
   謹按。此與保甲法相輔而行者,行則倶行,廢則倶廢矣。應與盤詰姦細及盜賊窩主門内條例參看。
私充牙行埠頭-02  一,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號兩箇月,杖一百。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刪改。
   謹按。此係指京城而言,爾時有此風氣,是以定立此例,然類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頭-03  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査換帖,若有棍徒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併參處。
   此條係康熙四十五年,刑部會同吏、兵二部,議覆順天府尹施世綸條奏定例,咸豐二年改光棍字為棍徒。
   謹按。此律内云諸色牙行,選有抵業人戸充應,官給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
清査更換,蓋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應五年清査更換,其餘外省,一體停止。此條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第五年編審,既專為京城而設,則外省並不編審換帖矣。恐擾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慮其擾累也。且定例之意蓋恐其久占累商而設,一概停止,似與例意不符
《處分則例》,清査牙行各條,係統京外言之,而《戸部則例》,牙帖由布政司鈐印頒發云云。則專指外省言之。刑例有京城而無外省,均不畫一。
又按,京城錢鋪一經關閉,受累者不知若干人,何以不聞有五年編審之説耶。若照此例認眞稽査,並取具互保甘結存案,此風庶可稍息。説見彼門。
私充牙行埠頭-04  一,京城一切無貼鋪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箇月,杖一百。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刑部議覆吏科嚴瑞龍條奏定例。
   謹按。無帖鋪戸,指碓房、飯鋪等小本營生者而言。
鋪戸不許私分地界,違禁把持及私將地界議價頂充,見《處分則例》。
私充牙行埠頭-05  一,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據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剥,輒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無稽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枷號一箇月,杖八十。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欽奉諭旨,恭纂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謹按。例見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則律文也。
差船派撥,埠頭剋扣官價,見多乘驛馬。上諭專指淮關。例則統言各處關口。
私充牙行埠頭-06  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誆騙客貨,累商久候,照棍徒頂冒朋充霸開總行例,枷號一箇月,發附近充軍。若該地方官失於察覺,及有意徇縱,交部分別議處。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係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豐二年改定。
   謹按。更名重役,原例係徒三年,原奏亦係定擬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擬杖罪,則此例亦改為滿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擬徒,有誆騙等情者擬軍,例意原係如此,改徒罪為杖,似非例意
紳衿生監,不許認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禮部均有奏。案舉貢生監概不許充牙行,見《禮部則例》。《戸部則例》有,査係殷實良民本身,並非生監者,取結准其充補等語,均應參看。
   刪除例二條。
   一,私立水窩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該地甲役通同容隱不報者,笞五十。該地方官不行嚴禁,交部議處。
   一,五城地方開設豬圈之家,借養豬名色,勒掯豬客需索銀錢者,計贓論罪。若用強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條係雍正八年、十二年,飭令五城該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屬把持行市之一端,無庸纂入。
   謹按。無籍之徒私立水窩名色,分定地界把持賣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將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該地保甲知情不即舉報,通同容隱者,照不首吿律,分別懲治。地方官不行嚴禁,降一級調用。刑律此條刪除,而《處分則例》仍從其舊,似不畫一
又見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條。
與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條相類。刪此二條,留彼一條,亦屬參差。

002市司評物價 : 巻首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増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査律坐罪)免刺。
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増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市司評物價-01  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廠地方,枷號一箇月,杖一百。收買鋪戸,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該廠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贓賣之人,枷號兩箇月,杖一百。鋪戸杖九十。如所得餘利計贓重於本罪者,計贓治罪。各鋪戸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毎種不過一百六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若非囤積居奇,係流通糶賣者,無論米石多寡,倶聽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買各倉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條係乾隆四十年,歩軍統領衙門奏准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若非圖利販賣,收買何為。既以十石上下分別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計贓科斷。
此專指平糶時而言(且係官米),若非平糶之時,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專言京城,外省並不在内。
市司評物價-02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販運出城,如有違例私運出城者,除訊有囘漕情事,即照囘漕定例辦理外,若訊無囘漕情事,實係僅圖買囘食用,或轉賣漁利者,一石以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號一箇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五百石以上,枷號兩箇月,發邊遠充軍。一千石以上,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至郷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如有逾額販運,照違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偸運細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號兩箇月。五百石以上者,枷號兩箇月,發近邊充軍。一千石以上者,枷號三箇月,發邊遠充軍。米石變價入官。各門兵丁失於覺察者,如運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運米本犯罪應擬軍,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別論處。知情故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係嘉慶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販運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評物價-03  一,濱臨水次各鋪戸,向糧船承買餘米時,由該管官出示曉諭,無論米數多寡,均飭令於次年南糧未經北上三箇月以前,一律碾細,不准藉詞延宕,届期仍由該管上司,密派員役分赴各處確査,儻仍有收存粗米,訊明業經旗丁買米囘漕者,即照囘漕例,分別定擬。如尚未售賣,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囘漕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仍均起米入官。
   此條係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審辦順天府奏送鋪戸劉盛泰,違例存貯粗米一案,奉旨纂為定例。
   謹按。防旗丁之買米囘漕,遂禁止鋪戸存儲粗米。過多者竟問擬徒流充軍,其嚴如此。旗,丁買米囘漕,不及六十石,滿徒。六十石以上,邊遠充軍。六百石者,斬候。賣米之人同罪。此不過未將粗米碾細耳,即照囘漕例問擬,未免太重。
此二條均係京城米石不准出外之意,然罪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條立法甚嚴,無非為愼重倉庾起見,太倉之粟所以陳陳相因也。後則各倉倶不足數,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經心。迨至南漕不來,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後知倉米之所關非細故也。類此者儻多,此特其一端耳。

003把持行市 : 巻首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此仍明律,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把持行市-01  一,凡外國入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還者,照誆騙律治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以違制論,照前枷號。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為賒買番貨,勒騙遠人而設。國初刪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與違禁下海門,外國貢船到岸等例文參看。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見盤詰姦細。外國貢使,不許沿途買賣,見多支廩給。
凡外國貢使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限期。概不准收買史書、兵器,及一切違禁焔硝牛角等物。見《禮部則例》,應參看。
把持行市-02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員官關防督査,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甘肅西寧等處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03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倶枷號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箋釋》云,用強邀截,即係把持行市,誆賒貨物,自依誆騙本律。未曾誆賒,止問把持,倶引例枷號,監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軍。
   謹按。此處並不載明杖數,下條云杖八十,似應添入。與下牙行侵欠一條參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問贓之多少,即擬充軍。然追贓均有限期,年久無償,亦與例不符,似應將年久改為限滿
私債究與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應酌定。下條分別千兩上下監追,應參看。
把持行市-04  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倶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倶革職。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六年憲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議覆憲臣尼題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前明照光棍例定擬者,未必即係斬決罪名。此條原例,上層即行處斬,較下層治罪為重。改定之例,將上層改輕,下層轉行加重,殊未妥協。似應修改明晰,將下層併入上層之内。即如戸律鹽場無藉之徒一條,在京牙行領帖一條,各衙門胥役一條,(均係前明舊例均有光棍字樣,而其實均非死罪也。與此條參看自明。
即行處斬,上無光棍字樣,下照光棍例治罪,亦無處斬字樣,則上層重,而下層輕,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當。咸豐二年修改時,又將此條遺漏,是以不免參差。
與威力制縛門一條參看。
分別該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是否專指下層,抑連上層倶包在内之處,記核。
把持行市-05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呑入己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兩以上,問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册報巡道稽査。逾限不給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該巡道據實掲參,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此條係乾隆二十三年,雲南布政使傅靖條奏定例。
   謹按。與上客商輻輳去處一條參看。
給主贓本係監追一年,後已改為半年,此處亦應修改畫一。
依限追贓,分別議處之例,久已不行,雖庫款亦然,不應此條獨嚴。
係鋪家累商追繳牙帖,限三箇月清還,仍給還原帖。如限内不還,即行更換。儻牙行誆騙商人者,本牙並互保牙帖一併追繳,勒限清完。本牙更換,互保牙帖仍行給還,逾限不完,將互保之人一併更換。如係鋪戸誆騙客商者,將鋪戸勒限追比,追不足數,令牙行賠補。其牙行侵呑客帳者,將本牙勒限比追,變産抵還。不足之項,令互保攤賠。見《戸部則例》。
把持行市-06  一,糧船雇覓短纖,如有棍徒勒價,聚衆攅毆等事,押運員弁拏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之犯,倶問發近邊充軍。餘倶杖一百,枷號兩箇月,於河岸示衆。
   此條係乾隆二十九年,漕運總督楊錫紱條奏定例。
   謹按。此與嚴懲糧船水手之例意相同,似應移入轉解官物門内
與《處分則例》參看。
把持行市-07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許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爭長價値及作為世業,私相售賣。違者,許該戸呈首,將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十五年,歩軍統領福隆安審奏山東招遠縣民婦康藍氏,呈控康世勲等霸占伊故夫所遺挑水買賣一案,奏請定例。
   謹按。此亦專指一事而言,與上私充牙行埠頭門、私立水窩之人,情勢相等。彼條於乾隆五年聲明,係把持行市之一端,奏准刪除,而又添纂此條,似屬岐異。吏部《處分則例》,則專為彼條而設,此條並未議及,尤屬參差。
把持行市-08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各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需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別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箇月,杖八十。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贓問擬。所得贓私貨物,分別給主入官。
   此條係乾隆元年,戸刑等部議覆御史栗爾璋條奏定例。
   謹按。枉法贓三十兩,應杖八十、徒二年,此枷號一箇月、杖八十,以旗人折枷之法計之,似即係徒二年之罪。惟至三十五兩即照枉法問擬實徒,義何所取。且此等贓亦與枉法不同。設贓僅止十兩,二十兩,同一枷杖又覺無所區別。
再,此等應責官,而不應責役,以差役犯贓自有本例故也。
各府州縣等衙門,日用零星需用食物一條,應參看(在官求索借貸門内條例)
《處分則例》,大小衙門公私需用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取,無許借端需索。所有官價名目,永行禁止。如有縱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縱役婪贓例,革職。係失於覺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分別議處。若自行科派斂取行戸貨物者,革職提問,
刑例無官價名目永行禁止一層,且專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處分則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斂,應參看。

004私造斛斗秤尺 : 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増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増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増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増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査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註順治三年添入。

005器用布絹不如法 : 巻首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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