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   [pdf]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一  營造


 001 擅造作  01 / 02 / 03 / 04 / 05 / 06
 002 虚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003 造作不如法  01
 004 冒破物料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005 帶造段疋  
 006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007 造作過限  
 008 修理倉庫  01
 009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01

001擅造作 : 巻首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毎日八分五釐五毫,以)坐贓(致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於笞五十)者,(以)坐贓(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刪定。
   謹按。一切河工及各處修建工程,現倶照工部則例辦理。此門各條例不過約略言之,且與現在工部之例諸多不符,似應査照修改畫一
條例
擅造作-01  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料估啓奏,工部差官覆覈,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啓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倶稱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六十年工部議准定例。
   謹按。此專指京城及工部派員承修而言,與下外省以五百兩上下分別題咨之處不同,應參看。
彼條有戸部指定款項及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之語,此條並無知會戸部明文,此項銀兩自應由節愼庫發給矣。似應點明
工部則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別奏啓及在京工程,銀數在千兩以上,奏明辦理二條,較為詳明。
擅造作-02  一,凡修理行宮並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査明,儻有開報浮多,據實覈減,造册具題,該部詳覈題銷。如有不行啓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下條以銀是否五百兩上下分別題咨,是一應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專言行宮而並及倉廒。處分例則言倉廒等項而無行宮字樣。處分例又有修理京通倉廒一條。刑例亦未載入。倶不畫一,應參看。
各省修理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該督撫具折奏明,俟工部議覆後再行修理。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即據咨完結者,均降三級調用。
擅造作-03  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査明定議,會同戸部指定款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査核,造册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戸部査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册題銷。儻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査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査明,知照戸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册内,咨送戸部査。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此專指外省而言,與上二條參看。此倶係工部辦法,與刑部無干,似應刪去
擅造作-04  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覈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倶以領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箇月。五百兩以内者,限兩箇月。一千兩至二干兩以内者,限三箇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箇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册,限十五日該司覈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册,或已遞清册,該司不據實覈算者,照例分別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其工竣覈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産,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工程覈減,後有條例,此照侵蝕正項錢糧,較下條為嚴。究竟工竣覈銷應繳銀兩與工程覈減銀兩如何分別。記考。工程覈減似係由上司或工部覈明應減之項,工竣覈銷似係指管工者自己聲明浮餘之項,而處分例則又有應繳盈餘銀兩,名目愈多矣。
《處分則例》。各項工程報竣,有應繳盈餘銀兩,承辦官不遵定限繳庫者,奏參革職。侵蝕入己者,革職,移知該員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交與刑部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査封家産賠還。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虧空例議處。既云盈餘銀兩,則係未經動用之項,自應繳還,此例祗云應繳銀兩而將盈餘字刪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遞清册,十五日覈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敘明。
處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册,該限十五日内覈算呈堂,照例題銷。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遞清册及該司不依限覈銷者,倶照在京衙門事件遲延例議處。
又,各省修造工程,該督撫等酌量定限,於估報案内聲明,委員赶辦,逾限不完,將承修官降一級留任,修完之日,准其開復。
捏報工竣者,題參革職。
擅造作-05  一,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毎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内傾圮者,著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儻上司因干係己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從前各項工程均係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將城工改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係未經改例以前。惟處分例云,官員捐資修理城郭、樓臺、房寨、器械等項,於三年之内坍損者,令該督撫並督工官賠修。又不專言城工,且係捐修之項,均未畫一。
擅造作-06  一,凡遇工程覈減,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擬外,如實係覈減本身,現在無力完交,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數不及一千兩者,仍照舊例請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仍照例請豁,無庸議罪。至覈減款内採買水脚等項,應追覈減銀兩,如果力不能完,自應照例請豁免其治罪。其餘經費項下,若長支濫領誤發以及分賠之,非由屬員侵欺並代賠,著賠之項。若欠項零星不及一千兩者,果係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數在千兩以上者,請豁時,應令該旗籍於本折内聲明,或將本身照現定工程覈減治罪之例,酌減一等問擬,或免其治罪之處,請旨定奪。
   此條係乾隆三十年欽奉上諭議准定例。
   謹按。此等請豁銀兩,究與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賠又治罪,似嫌過重
題豁覈減銀兩,見給沒贓物。
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議定者也,見戸律虚出通關末一條。
此例亦未見平允。假如有兩案於此,一請豁銀數係一千一百兩,一銀數係九百餘兩,即係不及一千兩,自應免其治罪,而請豁在一千兩以上者,即完過四五分,仍應治罪。未完銀至七八百兩以上,仍擬徒罪。且以未完之數而論,有較不及千兩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002虚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 巻首
(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甎瓦之類,虚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刪定。

003造作不如法 : 巻首
(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疋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再)改造(而後堪用)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罪)(於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織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項,)(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造作不如法-01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
   此條係國初定例(見《會典》)
   箭上不書姓名,見毀棄軍器。
   謹按。不牢固正實,即不如法也。造民間器用之物應笞五十,官用之物反笞四十,何也。
   戸律市廛門,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與此參看。

004冒破物料 : 巻首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於合用數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併贓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祗坐以計料不實之罪)
局官並(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冒破物料-01  一,直隸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轄各標營等衙門,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査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飾,虚數開報者,倶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例治罪。該管官不査報,並失察之上司官,倶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按,律指京城言,例則專言直省矣)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軍器一項而言。
監守自盜,贓輕者,引律。贓重者,引例。何必又照欺侵倉庫例耶。
欺侵倉庫錢糧,即監守自盜也。似應刪去
冒破物料-02  一,河工估計工程,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確査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符,覈實具題,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不符,査出即行指參。承査之員扶同徇隱,交部議處。至完工之日,再行確査。如工程單薄,物料剋減,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築不堅固,將承修之員立即參究。分別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銀兩,勒限追賠。
   此條係雍正四年工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不獨河工為然,一切工程均應照辦。
處分例,河工承修之員估計工程存心浮冒者,革職。承査之委員扶同徇隱者,降三級調用。應參看。
冒破物料-03  一,直屬搶修等工,毎年應需物料,務於八月内預動銀兩給發購辦,按照漕規價値據實秤收,毋許重收累民。十月照額辦足交工,取具並無短少,印甘各結存案。儻承辦之員限内不能如數辦足,將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飾,並將舊爛物料攙入。或經廳汛印官於互相秤收之時査出掲報,或經該督訪聞,立即嚴參議處。如過期發銀,購辦遲滯,分別査參。其上年餘剩物料,該管河道査盤實數,出具並無虧空,印結呈報。倘盤査缺少、扶同徇隱及有黴爛侵虧等弊,即將文武汛員與盤査不實之上司,一併參處,照數分賠補項。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此指河工應需物料預先購辦而言。例首似應提出河工字樣
   處分例有河工預備物料,以廳員為專管官,守備為兼管官。修做埽工,以守備為專管官,廳員為兼管官。及河工料垛黴爛,各互相稽察一條。
   又,處分例,河工購辦葦柴於四五月間,發辦購辦秫稭於七八月間,發辦以十二月底作為初限云云,與此例不同。均應參看。此似指南河而言。
冒破物料-04  一,各省修造標營船隻,著道員副將會同領價。道員遴委同知通判,副將遴委都司守備協同辦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船隻,即遴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儻承修之員修不如式,貽誤軍工,以及監驗査收之員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盜賣以致短少殘缺者,該督撫等即將該管將弁指名題參。其頭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別著追。如該管上司不行査察,故為徇隱,一經發覺,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年定例。
   謹按。此專指標營船隻而言。承修不如式為一層,監驗査收為一層,不即交待清楚,致兵丁偸竊什物為一層。首一層明言道員、副將、委員會辦,乃末後題參,則有將弁而無文員,似嫌疏漏
冒破物料-05  一,浙省修築塘工,估需銀兩,飭令承修之員,專案請領,不得牽混併領,亦不得通融那用。領銀之後,將辦過物料數目申報。上司委員査驗,如堆貯物料與所報相符,承査之員加具保結,申詳貯用。儻有虧缺及那移掩飾情弊,即行掲參。査驗官扶同徇隱,一併參處。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著落承修之員賠修。若遇有異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査明工程堅固、錢糧倶歸實用者,准取結保題,免其賠修。如物料苟簡、工程草率、錢糧不歸實用致有衝塌,照例題參,著落賠修。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此專指浙江省海塘工程而言,與工部例略同。工部則例尚有蘇松太等處,刑例無。
冒破物料-06  一,豫省應修水利地方有動用帑項者,承修各員果能實力辦理,俟保固三年之後,該督撫覈題並交部分別議敘。倘有不預行修築,以致田畝被淹,即將各員交部分別議處。若侵蝕錢糧,工程不能堅固,承修之員照侵欺河工錢糧例參革治罪。該管各官徇隱不報,倶照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年戸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條奏定例。
   謹按。此專指河南一省而言。
各省均有水利,不獨豫省為然,似應改為通例
冒破物料-07  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該督撫等轉飭承辦各員,不必拘泥各省從前造報物料定價,悉照時價確估造報。工竣之日,另行委員査勘,并取具並無捏飾印結,詳報。該督撫等確訪時價,詳細覈明,據實題咨工部再行核銷。儻承辦各員浮開捏報,即照冒銷錢糧例指參。所委各員査驗不實,照扶同徇隱例參處。
   此條係乾隆四年工部奏准定例。
   謹按。物料照時價確估,部中即無可苛駮矣。
冒破物料-08  一,京城物料價値,經工部會同内務府確訪時價,酌中更定。一應採辦,工部遵照定例給發。如有贏餘,並無別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査出照例參究。儻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將縁由呈明覈奪。如該員並不呈報,照應申上而不申上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五年工部議覆吏部折奏定例。
   謹按。此專指京城而言,與上條參看。
   處分例云,工程完竣,有匠作搬運餘剩料件等費,許承辦官將縁由呈明,於贏餘銀兩内核銷。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給,照應申不申公罪律罰俸六箇月。
   處分例並非專指京城而言,應參看。
   贏餘銀兩一層與擅造作門應繳銀兩不即交庫一條相類,應參看。
冒破物料-09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頭人等領帑侵蝕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
   此條係乾隆十年河道總督白鍾山條奏定例。
   謹按。原奏本係指河工而言。改為通例,是無論何項工程均應照辦矣。似嫌太重

005帶造段疋 : 巻首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原律小註無若局官以下數語。乾隆五年査照總註増入。
   謹按。止言段疋而不言別項物件,未知何故。

006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 巻首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機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刪定,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007造作過限 : 巻首
凡各處(毎年)額造常課段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於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008修理倉庫 : 巻首
(内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修理倉庫-01  一,各省營房墩臺,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會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於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査核存案。儻平日不隨時修葺,以致坍塌,經後官詳掲,即行題參,著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著落不嚴査之道府賠修。武弁即著落不嚴査之將備賠修。如兵丁作踐折毀,嚴懲責革,著落汛弁獨賠。如汛弁無力,即著落該管將備分賠。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査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此專指營房墩臺而言,非公廨而類於公廨者也。然久已成具文矣。
   處分例,各省墩臺營房,令州縣官會同該汛弁査修。儻不隨時修葺以致倒塌,査係文員應行修造者,降一級留任。
官員將安插官兵居住營房,不為修理安插,以致借住民房者,罰俸一年。

009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 巻首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増修併添入小註。
條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01  一,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預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毎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剋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將該上司一併交部分別議處。再,官員陞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應物件倶著清載薄籍,移交接任官員。儻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將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其毀盜物件,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謹按。與守財門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一條參看。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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