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一   [pdf]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二  河防


 001 盜決河防  01 / 02
 002 失時不修堤防  01 / 02 / 03 / 04 / 05
 003 侵占街道  01
 004 修理橋梁道路  

001盜決河防 : 巻首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於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鬪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説)。若(或取利或挾讐)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於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盜決河防-01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蒲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並河南、山東臨河大堤,及盜決格月等堤,如但經故、盜決尚未過水者,首犯,先於工次枷號一箇月,發邊遠充軍。其已經過水,尚未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首犯,枷號兩箇月,發極邊煙瘴充軍。既經過水,又復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首犯,枷號三箇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因而殺傷人者,照故殺傷問擬。從犯,均先於工次枷號一箇月,各減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軍民,倶發近邊充軍。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發近邊充軍。
   此例原係三條,一係前明問刑條例(《箋釋》。故決、盜決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則關係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軍之例。倶依盜決、故決本律。為首之人引例,為從不引。閘官人等串同取財,問枉法,發附近充軍。
《集解》此盜水以供私用者也,專為故決漕河而設,則知正律所指河防不專漕河矣)
一係前明問刑條例(按,此非因盜水或恐漂流自損也。《集解》。此專指河南等處言者,蓋河南逼臨黄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設此例)一係乾隆二十一年河東河道總督白鍾山條奏定例(按,此亦指盜決河南、山東等處臨河大堤而言)嘉慶九年修併,二十五年改定。
   謹按。南旺、昭陽等湖,漕運攸關,故問擬充軍。河南濱臨大河,一經盜決堤防,為害匪淺,故亦擬充軍。從無大堤已經決開,尚未浸損漂沒之理。似應以浸損漂沒之多寡,倣照失火例酌加枷號。記核。
律以盜決、故決為罪名輕重之分,例則並無區別,亦不言盜故決之由,殊未明顯。
原例首條係指取利而言,下二條非恐自損,即意在損人,頗覺明晰。修併一條,似應詳為敘入
盜決河防-02  一,凡黄河一年之内,運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衝決,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於完工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如該員修築,錢糧倶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衝決者,該總河、督撫將衝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倶准開銷。如黄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衝決,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愼,並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査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其承修防守各員倶令革職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准開復。儻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査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若河員有將完固堤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於工程處正法。
   此條係雍正五年欽奉上諭議准定例。
   謹按。此指工程實係堅固,陡遇衝決而言。修築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築運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見《處分則例》。於工程處正法,可謂嚴矣。而從未辦過,亦具文耳。

002失時不修堤防 : 巻首
凡不(先事)(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失時不修堤防-01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倶問發附近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
   《箋釋》云,包攬各夫二名、三名以上,問豪強求索。係官給工食,問常人盜。攬當一名及有人應役又不多取工錢,止問不應或違制之罪。
   謹按。包攬驛遞夫役,見兵律驛使稽程,應參看。
失時不修堤防-02  一,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衆,以致衆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箇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箇月發落。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夫役工匠挾制。散,見公事應行稽程,應參看。
失時不修堤防-03  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業戸將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別名數定擬。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謂一事一例也。
失時不修堤防-04  一,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誣工,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査追比。儻有徇縱等情,亦即査參,交部議處。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常人盜倉庫錢糧,律無死罪,舊例亦較今為寛。此處云照律治罪,如至一百兩以上,如何擬斷。記核。
失時不修堤防-05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堤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増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
   謹按。所奉上諭,原指江南黄運兩河而言。

003侵占街道 : 巻首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牆而出穢汚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牆)出水者,勿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條例
侵占街道-01  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脚及大清門御道棊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倶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
   《箋釋》云,蓋房侵占,除本律損壞城脚,除毀宮牆垣柵欄等處作踐損壞者,除毀官物,倶依違制枷號發落。若計所毀之贓重於違制之罪,仍各從本律。
   謹按。律統指各處而言,例則專言京城以内也。
問罪,《箋釋》謂依違制問杖一百也。若不敘明,將從何發落耶。
觀音堂、關王廟等語似應刪去

004修理橋梁道路 : 巻首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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