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七   [pdf]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三  捕亡之三


 001 主守不覺失囚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002 知情藏匿罪人  01 / 02
 003 盜賊捕限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001主守不覺失囚 : 巻首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内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倶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獄)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鎖杻上原有枷字,雍正三年刪。
   《處分則例》一、徒犯到配,以驛丞為專管,州縣為兼轄。軍流遣犯到配,發交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巡檢、典史等官收管者,以收管之員為專管,州縣為兼轄。(徒犯無驛丞者同)係知縣為專管者,即照本管官例核議,無庸以知府、直隸州及丞倅等官為兼轄。
若軍流遣犯發衞著伍者,以出具收管之員為專管,兼轄衞所之員為兼轄。(倶令毎月點卯二次,並造具年貌,籍貫文册稽査。)二、徒流軍遣等犯,派拔各衙門充當夫役者,如有脱逃,祗將本管官議處,兼轄官免議,刑部無文。應參看。
條例
主守不覺失囚-01  一,凡發遣黒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並不親身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愼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號一箇月。
   此條係康熙四十一年,兵、刑二部議准定例,嘉慶十四年改定。
   謹按。專為官員不親身押送而設。與下緊要官犯,及押解發遣新疆人犯各條,參看。
徒流人逃律内,主守及押解之人,杖六十。例内軍流脱逃,看守之保甲,杖八十。此條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與下條尋常遣犯脱逃,將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相同。後於咸豐二年,將下條改為杖八十,此處漏未改正,似應一併修改
再,例内寧古塔倶改為吉林,此處亦應修改。
此條不載處分例内,而彼例所有者,刑例又未載入,故不免彼此參差。
   《處分則例》尋常解犯照例僉差押送,其情罪重大者,則於批牌之上註明此係要犯,應令員弁管押遞送字樣,令千、把總親身押送,出境交替。若該州縣並無武弁,則令吏目,典史親身押送出境交替。如有疏虞,該督撫査明斥革。
按,發遣黒龍江等處人犯,關外則係旗員帶同甲兵解送,關内則仍係派差押解,與別處不同。而發遣新疆人犯,何以並不令沿途官員親身押解耶。
主守不覺失囚-02  一,解審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賄徇情故縱,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分別依律定擬外,其在途開放鎖鐐,以致脱逃,本犯未獲者,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儻監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獲,將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先行發配,俟緝獲正犯質明,分別辦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査辦。其並未開放鎖鐐,但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囘,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將違例雇替、潛囘、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管發落,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躧緝酌限一年。如能限内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内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僉差不愼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奏准並議覆浙江按察使李治運條奏定例。一係乾隆二十九年,廣西按察使袁守侗條奏定例,嘉慶六年修併,二十三年改定。
   謹按。如究出受賄徇情故縱確據,解役供認不諱,且有代為過贓之人,雖逃犯未獲,亦應先行定擬,似可無庸監禁。例内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下擬添及犯雖未獲,而訊明賄縱屬實,該解役供認不諱者云云。
長解之外又有短解,且有拔派營兵護解者,以數人押解一人,如果依法管解萬無致令脱逃之理。此例將長解監禁,減囚罪一等擬流,不為無見。惟就例論例,究嫌太重。
下條有拔兵添差之地方官處分,此例祗言解役,未及兵丁,亦嫌疏漏。
原例祗言受賄故縱,改定之例忽添入徇情二字,玩其文義,自係指受賄而徇情者言,受賄徇情,即故縱之由也。係一串説下,非平列也。觀下文專言賄縱,而不言徇情,其義可見。然實有徇情而非受賄者,轉難科斷。
上下二段均將長解監禁,中一段獨無此層。若以有無開放鎖鐐,為監禁不監禁之分,第三段明言依法管解,則非開放鎖鐐矣,亦將長解監禁,又何説也。原例尚覺明晰,愈改愈不分明矣。
再,細繹此例罪名雖分三層。而嚴行監禁一語,直貫至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為止,皆拏獲正犯之日究明,分別辦法也。一照囚罪全科,一與囚同罪,並無不必監禁之語,例文尚屬明顯。改定之例,將十年限滿,遇有恩旨不准査辦等語,均纂入第一段内,而第二段内並無監禁字樣,又添入其未開放鎖鐐一語,一似開放鎖僚者監禁,未開放鎖鐐者無庸監禁矣。且例首先用除筆,下接其在途開放鎖鐐云云。再云其未開放鎖鐐等語,則全係説成兩截矣。試取前後各例觀之,其失自見。
原例之第一條雇替潛囘,無故先後散行,非故縱而情同故縱,是以照故縱律與囚同罪,已屬從嚴懲辦。後條並無前項情事,因恐其狡避,復定有監禁一年減囚罪一等之例,則更嚴矣。第情法貴得其平,前條因究出故縱情形,故可與囚同罪,至死聽減一等。此條並未究出故縱情形,亦止減囚罪一等,是取依法管解之供,而科以故縱之罪,且又多加監禁一年,殊未允協。如謂此等多係狡供避就,則改為疏脱解審斬絞重犯,長解二名均與囚同罪,豈不更為簡捷乎。
既云審有確據,則非故縱矣,何以不照律減囚罪二等耶。如或短解受賄故縱,長解聽從狡供,則輕重又屬倒置,必謂長解有情弊,而短解無情弊,恐未必然,此層似可刪去
舊例凡分三層。一開放鎖鐐,照囚罪全科。一違例雇替等項與囚同罪,至死得減一等。一照律聽減囚罪二等,若依法管解者,亦止減一等。則二層而非三層矣。且第一層如究明無賄縱情弊,亦聽減一等,是三層均擬流罪,殊嫌未協。原例二條尚極分明,修併為一,轉有未能融洽之處,此類是也。
   《處分則例》。人犯起解務必嚴加鎖■【金靠】,儻解役人等受賄開放,及添解之地方官,不行査出聽其散行,將原解官與添解官,均按人犯罪名輕重,分別議處。係決不待時重犯,革職。係斬絞監候重犯,降一級調用。係發遣新疆等處重犯,降一級留任。係尋常遣犯脱逃拏獲,例不正法,及軍流徒罪以下人犯,罰俸一年,
主守不覺失囚-03  一,枷號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此條係律後總註,乾隆五年,另纂為例。
   謹按。疏脱徒犯,止擬杖六十,枷號不應較徒犯更重。此處云照律擬斷,自應擬以杖六十矣。從前枷號人犯最少,例亦寥寥無幾,旗人犯徒流等罪,均係折枷,是以兵部《處分則例》專指各城門枷號人犯而言。後來條例,枷犯日以増多,而城門枷號之法亦廢,今昔情形不同,此又其一也。應參看。
   兵部《處分則例》。京城内發落各城門看守之枷號人犯,如該管官弁,防範不嚴,以致乘間脱枷逃走者,將城門領城門吏、門千總,均降一級留任(公罪)。若兵丁受賄松枷,致令乘間脱逃者,將兵丁從重治罪,失察之該管官,各降一級調用(公罪)。至外省駐防各門枷號人犯脱逃,看守旗員亦照此例議處。
主守不覺失囚-04  一,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係免死減等,例應正法之盜犯,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囚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囘,或在途開放鎖鐐,止圖便於行走,以致脱逃,並無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躧緝,百日限内捕得,將起意違例雇替,託故潛囘,及開放鎖鐐之犯,減逃犯本罪一等擬徒。限滿無獲,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拏獲各減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滿捕得者,各減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來尋常遣犯脱逃,將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號一箇月。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囚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中途脱逃者,亦照此分別辦理。
   此條係乾隆二十七年,庫車辦事大臣鄂寶審奏,解往囘城罪犯六十七,中途脱逃一案,欽奉諭旨及三十二年,刑部具奏江西省解役楊銘,福建省兵丁張金萬疏脱新疆人犯,一年限滿無獲,請旨正法案内,欽奉諭旨,併纂為例,嘉慶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豐二年改定。
   謹按。原定之例頗嚴,後則愈改愈輕矣。
與上黒龍江寧古塔一條參看。
此條祗言賄縱而無故縱,上條開放鎖鐐,與違例故替等係屬二層,此條并作一層,倶屬參差。
止圖便於行走,上條並無此句。此例以遣犯在逃應否正法。為解役罪名輕重之分。惟軍犯脱逃,亦有應行正法者,載在強盜自首條内,是脱逃應正法者,不獨新疆人犯也。例末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云云。蓋謂此等亦以新疆遣犯論,脱逃亦在正法之列也。現在辦法與此不同。似應改為如軍犯内有脱逃,例應正法者,亦照此例分別辦理。發往黒龍江等處者,亦以平常遣犯論,或於例首新疆之下,添入黒龍江等處亦可。
稱同罪者,至死得減一等。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絞。載在名例律内。此云與囚同罪。蓋科以死罪,亦係照上條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此例賄縱者,與囚同罪,至死全科。疏縱者,亦與囚同罪,發遣為奴。蓋即至死減一等之意。亦即故縱之法也。然所縱者遣犯,而與故縱死罪人犯同科,未免過嚴。上條監禁原例並無年限,此例以一年為限,與上條亦不相符。上條之一年限滿,本指依法管解者言,因彼例有一年限滿無獲之語。嘉慶六年,遂照上第三層例文改定,至所云減一等擬徒,蓋照上條第三層減等,而忘卻上條之第二層,是將故縱與依法管解,混而為一矣,末後添入違例雇替等項,而又謂為並無故縱情弊,上條何以又照故縱律定擬耶。此例既倣照上條定擬,似應將受賄故縱,照囚罪全科為一層。故縱及雖非故縱,而有違例雇替等情,與囚同罪為一層。依法管解,照律減囚罪二等為一層。疏脱平常遣犯,亦照此例辦理。賄縱故縱者,與囚同罪。贓重者,仍從重論。
再,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脱逃,從前亦在正法之列,是以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之語。此處以免死盜犯,及平常遣犯為罪名輕重之分,相去殊覺懸絶。例内疏脱平常遣犯,枷號一箇月,杖八十。自係指依法管解而言,如有違例雇替等情,如何治罪之處,例未敘明,亦未敘及逃犯是否拏獲,且與下條疏脱軍流徒之例,輕重太相懸殊。
疏脱免死遣犯,係依法管解者,監禁一年。限内捕獲,減逃犯罪二等。無獲,減一等。疏脱軍流徒犯,依法管解者,百日限内捕獲,免罪。限滿無獲,長解減囚罪二等,短解減三等。而疏脱平常遣犯,例止枷號杖責,並未敘明限期,與免死遣犯科罪迥殊。
疏脱軍流徒犯,律分兩項,一係已經斷決之犯,押解配所者,徒流人逃律内,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一名,杖六十是也。一係未經斷決之囚,或尚候追贓,或停囚待對,或案候歸結之類,即此律所云,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在罪亦如之是也。如謂此例所云,係指押發配所而言,下二條疏脱軍流徒犯,一指解審言,一指押發言,是以罪名輕重不同,惟解審例内,並無平常遣犯,而脱逃例應正法之遣犯,亦祗言押解,而未及解審,未免彼此參差。似應將情重遣犯脱逃,應行正法者摘出,無論已斷決、未斷決解役,無論解配、解審,分別情節治罪,列為一條。解審遣軍流徒各犯(未經斷決者),致令脱逃,列為一條。押發遣軍流徒各犯(已經斷決者),致令脱逃,列為一條,庶不至彼此混淆。縁從前新疆及由新疆改發之犯,一經脱逃,即應正法。押解此等人犯與斬絞人犯相等,是以嚴定專條。後來遣犯脱逃,倶不正法,與軍犯無異。其應正法者,不過盜犯數項耳。而此數項内尚有改為軍犯,而脱逃仍行正法者,例文參差不齊,愈修改愈覺雜亂。遣犯較軍犯為重,而軍犯脱逃應行正法,又較遣犯為重,例文安能畫一耶。
主守不覺失囚-05  一,直隸等省,如遇緊要官犯等類,務擇現任文武員弁派委押解,其試用効力未經歴練者,概不得濫行派委。如有違例濫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員按照律例分別議罪外,仍將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別有無誤失,交部議處。
   此條係乾隆三十四年,江南道監察御史胡翹元條奏定例。
   謹按。處分例又有情罪重大之犯於批牌上註明,此係要犯,應令員弁管押遞送一條,似應添入此條例内
   《處分則例》。各省遇有解送緊要官民重犯,務擇現任之文武員弁,親自押解,其試用効力者,一概不得派委。如違例濫派,雖無疏失,亦將原委官,罰俸一年,若有疏失,原委官降一級調用。
主守不覺失囚-06  一,凡監犯越獄,如獄卒果係依法看守,一時疏忽,偶致脱逃,並無賄縱情弊,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仍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松放獄具,以致脱逃,將松放之該禁卒,嚴行監禁,俟拏獲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犯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絞決者,亦擬絞決。應斬決以上者,亦即擬以斬決。如係徇情松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倩人代守,防範疏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
   此例原係三條,一係乾隆十八年,刑部議覆河南巡撫蒋炳題禁卒陳得魁賄縱申玢等越獄一案,奉旨恭纂為例。一係乾隆二十九年,直隸按察使裴宗錫條奏定例,(按,此例蓋恐禁卒受賄,狡供不認,未便據一面之詞,即行減等定擬,故倣照解役之例,嚴行監禁,非謂究明賄縱情節之案,亦概行監禁也。參看例首除筆自明。)嘉慶六年修併,一係乾隆三十五年,欽奉上諭,核改定例,嘉慶十四年修併改定。
   謹按。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似嫌太苛。説見徒流人逃門。
受賄故縱,律止絞候,此擬以絞決、斬決,其法過嚴。管獄、有獄官處分亦重。是以越獄之案頗多,而受賄故縱者絶少,立法太嚴,反有設法開脱者矣。
乾隆十八年,所奉諭旨云云,是不必候逃犯拏獲,即可決禁卒之罪也。如不承認賄縱則應監禁,候逃囚得獲質明,分別辦理。若一概監禁,殊嫌漫無區別,且例内並無監禁年限,設逃囚年久未獲,如何辦理。是否與解審斬絞重犯脱逃,將解役監禁十年,一體査辦之處,記核。
再,査監犯越獄脱逃,律祗加罪二等,本犯應死者,依常律謂罪已至死無可再加也。獄卒減本犯罪二等,謂流罪則從流減,徒罪則從徒減也。賄縱故縱者,與囚同罪,謂所縱者係流犯,則科以流罪,所縱者係徒犯,則科以徒罪。所縱係斬絞人犯,受賄者科以絞罪。未受賄者仍減一等擬流,此律意也。例内越獄之犯改從重典,軍流徒有改擬絞罪者,死罪有加擬立決者,若將賄縱故縱之犯,一例同科,是所縱者本係徒犯,而所得者反係流罪,所縱者本係軍流,而所得者反係死罪,以逃囚所加之罪,併加諸禁卒,以逃囚律無可加之罪,亦加諸禁卒,未免過重。即押解新疆免死遣犯亦然。第例雖嚴,而辦者卒鮮,亦具文耳。此條例文係在乾隆五十三年之前纂定,自係均指正犯本罪而言,非加罪亦應一體同科也。惟免死發遣人犯脱逃,即應正法,未脱逃則仍係遣犯,與本犯死罪不同。受賄故縱,亦祗縱擬遣人犯,非縱免死人犯也。因縱故脱逃,本犯始有死罪,遂並故縱者,而亦坐以死罪,律貴誅心,試問此等賄縱者之心,係故縱遣犯乎。抑故縱死罪人犯乎。以逃犯所加之罪,併加於解役之身,殊未平允。
此處徇情鬆放刑具,不與賄縱同科,則上條之徇情開放鎖鐐,自亦不在賄縱之列矣。應參看。
主守不覺失囚-07  一,解役疏脱應擬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囘情事,應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將解役牢固監候,俟逃犯拏獲定罪,再行照例辦理。
   此條係乾隆三十五年,刑部審擬河南省解役薛法唐、李奉舉遞解重犯周四,中途脱逃一案,奉旨恭纂為例。
   謹按。此亦指解審而言。例内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囘情事,應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者等語,即係上條乾隆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所言牢固監候,即上條之嚴行監禁也,嘉慶年間,將,上條監禁限期,定以十年,此條漏未修改,設逃犯終身未獲,轉無辦法。
再,疏脱未定罪名人犯,例無專條,現在辦法倶係杖一百,枷號一月。應與此例參看。
從前疏脱斬絞重犯,如審有違例雇替等情,逃犯尚未弋獲,即將解役從嚴擬以絞候,薛法唐等之案,即照此辦理。後來此等正犯脱逃,差役倶係酌加監禁,獲犯時再行定擬,似應與上條修併為一,以免岐異
再,上條祗云解審斬絞重犯,此例又添入疏脱之犯,案情未定一層,一似牢固監禁,專為案情未定而設,非專為有違例雇替等情而設,又似上條專指罪名已定者而言,此條專指罪名未定者而言,亦不無少有參差。惟上條有拏獲正犯之日究明,此條亦有俟逃犯拏獲定罪名等語,則逃犯未獲,即不能遽定解役之罪,而例原屬相同,似應併入上條,添入無論案情是否已定一句,記核
《處分則例》以多差解役已加肘鎖,及少差解役未加肘鎖,分別輕重。此處亦應添入。
主守不覺失囚-08  一,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中途脱逃,僉差不愼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倶照吏部定例,分別議以降留、降調、革職,並革職留任,限一年緝拏。限内全獲,題請開復,如限滿不獲,査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結,毋庸治罪,若審係解役賄縱故縱,概行革職,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儻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脱逃拏獲案内,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僉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乾降四十三年,湖廣總督三寶等,奏請定例(此案典史照司獄官減獄卒罪三等擬徒二年)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謹按。解役賄縱故縱斬絞重犯,僉差不愼之官,即擬滿徒,越獄之案,且有發軍臺者,官員公罪,此為極重。然法雖嚴而照此辦理者,百無一二,况州縣之賢否原不在此一端。因疏脱一犯,即擬徒罪,雖循聲卓著之員,亦未能免,反有較之犯別項私罪,科罪為重者。且失察書役犯贓,犯該斬絞者,本管官止降一級留任。縱令作弊得贓者,革職,即捕役窩盜、為盜,失察之州縣,亦止降三級調用,誣良為盜,私拷致死者,革職。疏脱一犯,而文武官倶擬徒罪,兵役多人監禁,似嫌太重
解役縱犯脱逃,不特玩法,兼且累及本官,如犯被他人捕得,尚可不准免罪,以示懲警,若僉差不愼,究非有心故犯,仍照例科罪,似嫌太刻。由一年而加為五年,後又改五年為一年,則知協緝五年之為非矣。疏脱罪名既經改輕,而故縱罪名,尚擬滿徒,免其發往軍臺,想因原定例文太嚴,不能遽行改輕耳。立法期在必行,解役賄縱重犯,自屬玩法,而該管官則非有心故犯,科以滿徒,未免太重。辦案者因罪名過重,並賄縱故縱情節,亦多曲為開脱,處分雖嚴,亦何益耶。賄縱故縱解役之罪名,不可不嚴。不嚴則不知警懼,而該管官之處分,則不必從嚴,過嚴則認眞辦理者必少,即實有賄縱故縱情節,亦礙於官之處分,而曲為開脱,投鼠忌器,理固然也。似應將該管官處分改輕,能究出賄縱故縱情節者,並免處分,較為有益,不然徒嚴處分,終屬有名無實。未定嚴例以前,尚有此等案件,已定嚴例以後,此等案件絶少,近則千篇一律,其明驗也。
現在辦法均引《處分則例》,從無用刑例者,此例亦係虚設。
   《處分則例》。一,決不待時重犯,中途脱逃,係少差解役未加肘鎖者,該管官革職,係多差解役已加肘鎖者,該管官革職留任,限一年緝拏,限内拏獲准其開復,不獲即行革職(倶公罪)。斬絞監候重犯,中途係少差解役未加肘鎖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係多差解役已加肘鎖者,該管官降一級留任,限一年緝拏,限内拏獲准其開復,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倶公罪)。二、斬絞重犯中途脱逃,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僉差(即原解官)護解(即添解官)各官能於限内拏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議以降革完結,無庸治罪。若審係解役受賄故縱者,即概行革職治罪。
   《中樞政考》載,遣犯派營兵四名護解,軍犯及黒龍江等處改發軍犯,派營兵二名,的役二名,流徒及遞籍管束人犯,派營兵一名,的役一名。毎犯一名至五名,派營弁一員護解。
主守不覺失囚-09  一,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脱逃,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枉法從其重者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給限百日,能於限内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滿無獲,長解減囚罪二等,短解減三等。儻審有違例雇倩情弊,亦限百日,限内捕得,將起意違例雇倩之犯,減囚罪二等,餘皆免罪。若限滿無獲,起意違例雇倩者,減囚罪一等,餘皆減二等。
   此例原係二條。一係康熙四十八年定例,一係乾隆二十九年,浙江巡撫熊學鵬咨請定例,嘉慶六年修併,十九年改定。
   謹按。與疏脱平常遣犯及下一條參看。
此指解審而言,下條似指解配而言,是以擬罪不同,與律文分別已斷決、未斷決之意,尚屬相符。惟上條平常遣犯是否已經斷決,例未敘明,玩杖八十,枷號一箇月二語,則似已經斷決矣,其未經斷決解審之犯,並無明文,有犯礙難援引。若不問解審解配,概擬枷杖完結,則解審軍流人犯,反較解審遣犯為重,殊未平允,應將平常遣犯摘出,修併於此二條之内。
査軍流徒犯均係罪人,解審與解配有何分別,乃疏脱解審軍流徒犯之解役,照律減囚罪二等,疏脱解配軍流徒犯之解役,止擬杖責,况賄縱故縱此等人犯,無論解審解配均應加等,解役又何獨不然。律文已誤,例亦一誤再誤,甚至疏脱軍犯及免死軍流人犯,有較疏脱尋常徒犯輕至數等者矣。法之不平,此其一也。
祗言違例雇替,而未及託故潛囘,無故先後散行,及開放鎖鐐,與各條倶屬參差。
主守不覺失囚-10  一,押審軍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賄故縱情事,仍從重定擬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將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擬杖八十。僉差不愼及押解之員交部議處。
   此條係道光二十六年,刑部議覆盛京將軍宗室奕湘奏准定例。
   謹按。此係指押解人犯赴配而言,與上條解審不同。故上條軍流徒並舉,而此條專言軍流,不及徒犯,以疏脱徒犯律内,已有杖六十明文,故不複敘也。惟違例雇替等事,恐亦不免,似應添入,並將平常遣犯,一體移入
主守不覺失囚-11  一,解審斬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斬絞立決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之犯,核其情節,如秋審時,應入情實者,即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即改入情實。
   此條係乾隆五十四年,刑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絞犯楊得茂,秋審發囘,中途脱逃案内,附請定例。
   謹按。前解審斬絞重犯一條,專言解役罪名,此則逃犯之罪名也,與越獄人犯罪名相等。其不言軍流徒犯者,以各有脱逃本例也,與越獄人犯罪名不同。
主守不覺失囚-12  一,解審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等情,其例應與囚罪同,至死減等發落之解役,仍於本罪上加一等定擬。
   此條係同治九年定例。
   謹按。解役違例雇替,凡三見於此門,一云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一云將解役牢固監禁,俟逃犯拏獲定罪,再行照例辦理。一即此條。既云減一等發落,則減為滿流矣,又云於本罪上加一等,則加擬充軍矣。軍流相去不遠,尚不至彼此岐誤。惟牢固監禁一條,與此例均不相符。
此由滿流加等擬軍例内,如此者甚多,惟既減一等,而又加一等,殊嫌瑣碎。再此層加等擬軍上,開放鎖鐐一層,仍照流犯發配,亦不畫一。

002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 巻首
知情藏匿罪人-01  一,凡知(他)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吿,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説。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減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司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已逃他所,有)輾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來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説。)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註,原律小註内無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一段,乾隆五年按,總註内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減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又其事未發,非官捕喚,而藏匿者,止問不應,皆可補律註之所未備,因於第一節各減罪人罪一等,小註後補入。
條例
知情藏匿罪人-02  一,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窰,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窰戸,令將傭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縁由,十日一報。該縣丞考査,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査。如該窰戸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脱漏戸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衆逞兇致成人命,該窰戸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窰戸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開設連夏鍋夥誆誘貧民,逼勒入窰關禁不容脱身者,照兇惡棍徒例,分別首從科斷,窰戸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窰鍋夥内,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擡棄,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其毆打致斃者,仍照謀故鬪毆各本律問擬。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夏鍋夥,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及故出人罪各律,嚴參治罪。得受規禮者,計贓科斷,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七年。順天府尹蒋炳條奏定例,道光二年改定。
   謹按。此專指西山一帶煤窰而言。別省似此者亦有。似應一體照辦。於例末増入。報明人數,籍貫及去來縁由,此層最要。

003盜賊捕限 : 巻首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内捕獲)。當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箇月,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一箇月。限内獲賊及半者,免罪。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吿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此仍明律,原律捕役汛兵係當該應捕弓兵,後亦係弓兵二字,雍正三年以緝捕強竊盜係州縣捕役,及防汛兵丁之責,因將應捕弓兵及弓兵,倶改為捕役汛兵,其小註係順治三年添入。
   《戸部則例》直省州縣額設經制民壯,防衞倉庫,協緝盜賊,按地方大小,召募三五十名,學習鳥鎗、弓箭等器,不時操練。毎年册報督捕廳員,轉報按察司,該督撫責成廳員,按册調驗,仍於公便,親閲州縣,奉行不力,從重參處。(民壯工食銀數,詳載《賦役全書》)
   謹按。此條蓋即弓兵之遺意也,與弓兵捕役互相發明,而刑律不載,殊覺疏漏。
條例
盜賊捕限-01  一,直隸各省審理案件,尋常命案限六箇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發掘墳墓,一切雜案,倶定限四箇月。其限六箇月者,州縣三箇月解府州,府州一箇月解司,司一箇月解督撫,督撫一箇月咨題。限四箇月者,州縣兩箇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箇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倶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箇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査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徇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
   此條係康熙年間,刑部議覆臺臣王
題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示掌》云,承審應扣封印日期,並扣除解府、解司、解院程限,通査全書,各律内倶未載入,即《處分則例》亦未載有准扣明文。現辦題咨事件,倶准扣除,似應一體纂入,以免挂漏云云,足補律例之未備
   謹按。此承審命盜等案扣限之通例。
何項為情重命案,並未敘明,《處分則例》云,盜劫及斬絞立決命案,並一切搶竊雜案,統限四箇月完結,倶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應照改。
下卑幼殺期功尊長各項,係一箇月限,則較此情重之案又重矣。
與鞫獄停囚待對一條參看。軍流人犯限期,未經敘明,似係賅括於一切雜案之内矣。
盜賊捕限-02  一,凡承審命盜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限二參四箇月,仍令州縣兩箇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撫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査註明題參,照例議處。(按,此言承審二參限期)至承審官内有陞任、革職、降調,及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如前官承審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審過日期扣展。一月以上離任者,准其展限一箇月。分限三箇月,兩箇月事件,前官承審歴限過半離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於二參限内離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無論六箇月、四箇月事件,倶扣限四箇月審結。(按,此言接審分限)。至原問官審斷未當,及犯供翻易情節,督撫另委賢員,或會同原問官審理,委審之員,扣限一箇月,該管各上司,亦統限一箇月核轉具題,總以兩箇月完結(按,此言委審期限)。如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加議處。上司徇庇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駮査,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併交部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審,駮査次數聲明,聽部査核。
   此條係雍正元年,九卿議覆刑部右侍郎盧詢條奏定例,原載官文書稽程門,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此條第一及第三段均與《吏部則例》相符,惟第二段彼此互異。現在各省扣限事件,均係按照《吏部則例》聲敘,從不援引此條辦理,不致岐誤。第兩例究屬參差,殊不畫一。
査《吏部則例》承審官未及一月離任者,接審官准其另起審限。(應分限兩月者,仍另扣六十日,三月者,仍另扣九十日。)一月以上離任者,准其扣限一箇月。(無論分限兩月,三月,倶另扣審限三十日,並前官所剩分限日期,倶准其扣展。)初參逾分限離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分限兩月者,准另扣三十日,三月者,准另扣四十五日。)初參統限外離任者,無論應限六箇月、四箇月事件,倶另扣統限四箇月審結。
既照《吏部則例》添入,而改定之例,又與現在《吏部則例》不符,此類甚多,似應査照修改一律
原限四箇月者,再限四月,六箇月者,亦再限四月,似無分別。雍正年間舊例頗覺詳晰,似應添入
盜賊捕限-03  一,凡承審土苗案件,倶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照内地限期審結,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徇庇不行拏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箇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兇犯實係在逃,倶限六箇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別議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例,原載官文書稽程門,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此審辦土苗之通例。
與下黔省苗疆一條,似應修併為一
湖廣衡州等處有苗民縣分命盜案件,各展限兩箇月,與此條參差。
《處分則例》載土苗夷猓,凡有命盜抄搶掠拐爭訟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審結。
盜賊捕限-04  一,盜案如有隔省關査口供必需時日者,許申詳督撫咨部,展限兩箇月。其通省行査之事,令督撫査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河東總督田文鏡題准定例,原載官文書稽程門,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亦盜案展限之例,與下盜案獲犯到官一條參看。
彼條既有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實難完結之語,與此條關査口供係屬一例,似應修併於彼,以免重複。鞫獄停囚待對盜犯已獲一條,亦應參看。
   《處分則例》。隔屬査取口供,如係命盜案内緊要犯證,該地方官不行關覆,以致重案不能速結者,革職。
   以上四條均係審限,從前係由刑部隨案議處,後則倶歸吏部矣。
盜賊捕限-05  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大宛二縣査拏之案,如關係偸盜倉庫、錢糧,并隱匿要緊重犯,即於文内添註要犯勒限緝拏字樣,限滿無獲,照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盜,如限滿無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儻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其五城兵馬司承追贓罰變産等項,如限滿不完,照大宛二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如該御史不行開送,察出,將該御史一併交與吏部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歴年承追之頂,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該城御史査核。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謹按。上層係照京城輯捕要犯例議處。下層係照外省關提人犯例議處。査京城緝捕要犯限滿不獲,降一級調用。關提人犯逾限不發。照事件遲延例議處。均見《處分則例》,應參看。
   現在承追贓罰等事件,並不照此例辦理,此條亦係虚設。
盜賊捕限-06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贓盜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密拏,一面移文關會,拏獲之後,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賭、窩娼等類,有竄入鄰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拏,一面關會協緝。儻有疏縱牽制不行緝拏,交部分別議處。捕役借端騷擾,越境誣拏平民,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四年,欽奉上諭,並十一年定例,併纂為例。
   謹按。此條專指盜賊匪類,如尋常人犯不在此例。雍正年間上諭,係專指盜犯而言,故捕役越境誣拏平民,即應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後添入一應竊匪、窩賭、窩娼等犯,其誣拏之捕役,似應分別定擬,未便概照誣良為盜例,一體充軍
疏縱兼本境、鄰境州縣,牽制則專指鄰境州縣也。
   《處分則例》。一、交界處所失事,呈報到官,地方官即關會接界州縣,公同踏勘,將該管地方官開參疏防。限滿不獲,將該管官按限參處,並將連界協緝之州縣官,罰俸一年。二、盜犯窩藏別境確有實據,經承緝承審之員,行關緝捕,該地方官不即嚴比捕役拏解,致令盜犯轉竄他境者,降三級調用(私罪)。應參看。
盜賊捕限-07  一,凡京城内有強盜劫財傷人者,該汛値宿領催兵丁,倶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歩軍統領、總尉、副尉、歩軍校,倶交部分別降罰,賊犯限一年緝拏,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失事者,降調。若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關廂内失事者,該汛兼轄武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官,倶交各該部降罰。專汛千把總及馬歩兵丁,各杖一百。賊犯限一年緝拏,全獲者,開復。緝拏一半者,免其議處。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議處。不獲者,兼轄各官倶降調。千把總倶革職。兵丁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賊犯交接管官緝拏。
   此條係康熙年間,吏部現行例,雍正五年改定。
   謹按。此京城緝捕盜案,分別定例。京城盜案,文武各官處分,吏部、兵部倶定有專條,此例諸多不符。無關引用,似可刪除
盜賊捕限-08  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至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盜賊匪人,不用此例。)
   此條係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此無論隔屬、隔省,均不准擅自拘拏也。
前條係賊盜匪人,故雖開會協輯,並許徑自拘提,此係尋常案犯,故不准。小註最明。關提人犯,既係應行對質,自應拘拏,特未詳請關會,擅自拘拏,故有不合,照誣良為盜例治罪,未免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亦有此語。應參看。
   以上四條均係捕限。
盜賊捕限-09  一,凡承緝各官,有假借別州縣所獲之盜,指為本案盜首,別州縣亦扶同搪塞,或先報盜首脱逃,或捏報盜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捏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議處。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獲別案内首盜夥盜質審明確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別議敘。兵役分別酌量給賞。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捕役拏獲盜首者,亦從優給賞。若盜首不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盜過半之外,又獲盜者,地方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賄盜狡供,輾轉行査,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元年,刑部會同九卿遵旨議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此亦捕限。
此條兵役分別酌量給賞下,舊例有其夥盜内,有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語意一串而下,後因夥盜供出盜首,另有擬流之例,將此句刪去,不在夥内之人首出云云,便不明顯。
舊例或先報盜首脱逃,後仍在該地方隱匿,或捏報盜首病故,後於別案發覺者云云,語意本極明顯,後將仍在該地方隱匿一句刪去,似不及舊例之分明
夥盜首出盜首,即行拏獲,全免其罪,似係指未被緝獲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擬流之例,係指已被獲案供出而言。此處混而為一,似未允協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縣捕役,務於本衙門額設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將他役工食量為並給,使其養贍充裕。若拏獲盜首者。令州縣官從優給賞。
按捕役必養贍充裕,方可責令捕盜。今各衙門捕役,果能養贍充裕否耶。責令捕盜且按限提比,而不問養贍是否充裕。捕役將枵腹從公乎。非豢養即賄縱矣,尚望其認眞緝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虚設,况又刪除耶。
   《處分則例》。州縣官將鄰封差役,及佐雜等官緝獲盜犯,捏稱自行拏獲者,係例應送部引見之案,將本員革職。例應加級紀録之案,降三級調用。盜犯初獲到案,即訊明曾經行劫某處,首夥幾人,共劫幾次,定擬以後,不許聽其任意狡展。儻有續獲之盜。復供出另有劫案,仍應行査者,亦以初獲之盜供為主。如有不肖州縣,賄買盜供,展轉行査,希圖銷案者,革職。盜案參限將滿,州縣官將拏獲別案盜犯,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將鄰境所獲別案盜犯,囑令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均應參看。強盜門審明夥盜贓數,其夥盜數目以初供為確一條,亦應參看。
盜賊捕限-10  一,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拏,一面申報上司,並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如未能弋獲,査明兇犯本名,確係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拏,以致逃匿者,並交部議處。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内地均應如此,何獨於苗蠻地方特立專條耶。兵部處分例倶同,交部議處係革職,末段有該管官失察者,降二級調用一句。
盜賊捕限-11  一,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別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係乾隆二年,刑部議覆御史周紹儒條奏定例。
   謹按。名例,捕役帶伺賊犯投首,不准寛減。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應與此條參看。
   《處分則例》。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希圖銷案,州縣官未能審出者,罰俸一年(公罪)。州縣官私改盜供,希圖銷案者,革職。
盜賊捕限-12  一,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聽信地保、差役捏稱並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囘覆,措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斷。
   此條係乾隆三年,甘肅按察使包括條奏定例。
   謹按。與下隔省關提人犯條,似應修併為一
《處分則例》。鄰省關提人犯,以文到日為始,限四箇月拏解,鄰境關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應參看。
盜賊捕限-13  一,五城地方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即申報該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於失事之日起,勒限四箇月緝拏,山東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賊犯未獲,及獲不及半者,該城御史即行査參,交部議處。如承緝限滿,該城不行報參,及山東道御史不實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參,一併議處。其五營所轄地方失竊,該營專汛武職,交歩軍統領,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此條係乾隆八年,兵部議覆御史呉文煥條奏定例。
   謹按。此京城緝捕竊賊之例。
此條似應將後五城奴僕偸盜一條,修併為一
《處分則例》五城地方失竊,均限三箇月緝拏,與此例四箇月不符。
五城竊犯未經照案緝拏之先,倶令山東道御史按限將坊捕提比。係處分例另列一條。
   《處分則例》。京城外七門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竊,以報官之日起,事主未報者,以發覺之日起,均限三箇月緝拏。限内獲賊及半,免其察參,獲不及半,住俸。再限一年緝拏,逾限不獲,罰俸一年(公罪)。其有家人偸竊伊主之案,照此一體限緝。
盜賊捕限-14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舊照例送行。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仍將比過各案,並捕役姓名報明該道査核,按季彙報臬司,轉申督撫査核。儻經年累月總未獲報,該府廳有徇隱之處,一併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係乾隆十四年,廣東道御史黄登賢條奏定例。
   謹按。此例亦有名無實。
同、通皆捕盜官,猶各縣之典史也。
此例府廳之廳,自係指同、通而言。惟處分例專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廳,亦不相符。
   《處分則例》。同知、通判等官,所屬州縣盜犯無獲,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級調用(公罪)。州縣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級調用(公罪)。今則並不知有此事矣。
盜賊捕限-15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報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隱諱不報者,照歩軍校諱竊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賓條奏定例。
   謹按。此亦可併於前五城地方例内。
   《處分則例》。五城地方失竊,令事主於報明坊官後,即赴該城呈報。若司坊官因事主漏報,該城遂即隱諱不報者,降一級留任(私罪)
盜賊捕限-16  一,凡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選差干捕擒拏,一面將失盜情形申報所轄之府州,及關移接壤別屬之州縣,其專轄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飭闔屬,各選派干捕,懸立賞格,分路偵緝,無獲則一體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屬,而境地相接之州縣,如遇移關一到,亦即照此協力差捕搜拏。
   此條係乾隆二十四年,直隸按察使喬光烈條奏定例。
   謹按。祗言申報所轄之府州,而不言具詳督撫。
與下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一條,及應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條。倶應參看。均係脱逃要犯,行文鄰境,一體緝拏之意,分列三條未免複雜。
盜賊捕限-17  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務將人犯緊要縁由,及關提月日,通報各上司稽考。如准關之州縣遲延不即解送,及聽信地保人等,捏稱並無其人,掯不發解者,該督撫立即嚴參。至審結題咨時,亦將關到日期扣明程限,聲明有無遲延,聽候部議。如承審之州縣,將並非緊要案犯,藉稱關提不到者,該督撫亦即査明,嚴參議處。
   此條係乾隆十九年,吏部議覆護理江西巡撫王興吾條奏定例。
   謹按。上文鄰縣關提人犯一條,係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條似應將兩箇月限期敘明
兩條情事相類似,應修併一條,以省煩冗,且免重複。或改為隔省、隔屬關提人犯云云。稽考下添隔省州縣,限文到之兩箇月拏解,隔屬州縣,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准關之州縣云云。嚴參下添彼條地方官議處外,全寫至末,再接此條,至審結題咨時。
審結題咨下,又係審限。地保人等,亦無治罪明文。
盜賊捕限-18  一,命盜重案,内外問刑衙門,各宜迅速査辦,應輯拏者,上緊緝拏。應定擬者,即行定擬。若承審官不能審出實情,以監候待質,遷延時日者,該堂官督撫査出,即嚴行參處。
   此條係乾隆十七年欽奉上諭,三十二年補纂為例。所有監候待質一條,應行刪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諭,朕命刑部査奏命盜等案,因贓證情跡未明,監候待質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間一案,雍正年間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已未入秋審者,積至四十五案。雖年遠之案漸消漸少,近者則積而見多。然使於辦理之初,即能詳愼研究,務在得情,則監候之案,何至如此。即此,亦可見近來辦事諸臣,不如從前之振作矣。此非使無辜之人久係囹圄,即使應辟重犯,久羈顯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皆因承審各官不能實力査辦,又或刑部司員,以有遵駮改正議敘之例,多尋罅漏,外省無以登答,轉成疑案。一經題明監候待質,即束之高閣。而接任之員,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獄之意。著刑部將此沈案速行清理。嗣後内外問刑衙門於一切命盜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辦。應緝拏者,上緊緝拏,應定擬者,即行定擬,勿致塵案日積。若本非難結之案,承審各官不能審出實情,惟以監候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且借得邀免處分,希冀録敘,該堂官督撫察出,即行參處。此亦情理庶獄之一法,可通行曉諭知之,欽此。
   謹按。此從前監候待質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秋審人犯,有實緩、矜疑之分,此即所謂可疑者也。與事發在逃門,專言軍流以下人犯不同。且彼條指明斬絞人犯。不准監候待質,此例似無關引用,然正可與強盜門内,監候處決一條,互相參證。可疑人犯為秋審案内四項之一,此例行而無可疑一項矣。若遇有實在情節可疑之案,非設法開脱,即延閣不辦,例有顧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議准,除續獲盜首未認,無憑質證,罪關斬決,仍行監候待質外,其有續獲盜犯,審與原招相符,並非盜首,又未傷人,祗因年久,贓物花費,現在監候待質。此等人犯,供認既經確實,而監禁實無可待,其已入秋審者,不拘年限,會九卿、詹事、科道等會審時,核明,即照未傷人夥盜例,擬以遣罪。另訂招册進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無妻室,分別發遣,如獲犯並無贓證,屡審堅不承認,是其為盜為良尚屬未定,並於秋審時九卿、詹事等,核其情節,酌量擬以保釋。亦另訂招册進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如有保後逃脱等弊。除保人重懲外,將該犯從重治罪。
此即強盜門内所載監候處決之犯也。應參看。自定有此條,遂無前項人犯,而強盜門所載監候處決一條,亦從無引用者矣。
   刪除舊例一條。
   一,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册内,一併詳審。其叛。逆案内,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此條係康熙年間現行例,原載有司決囚等第門,乾隆十七年,奉有諭旨,將此例刪除,是從前之監候待質,與後來之監候待質,迥乎不同。猶之永遠枷號前後亦不相符,名雖是而實則非矣。
從前監候待質者,死罪人犯居多。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論決,原係愼重人命之意。若流徒以下則應先決從罪,後獲逃者鞫問是實,通計前罪以充後數,亦無虞其枉縱。名例律極為詳明,此例既經刪除,後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監候待質專條,而監候待質之例,專為流徒以下人犯而設矣。不惟與原定例意不符,亦與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關鍵也。
盜賊捕限-19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記査。)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如州縣官於正限届滿尚未審結,即於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延分別初參二參,照例議處。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此條係乾隆二十八年,廣東按察使赫昇額,及三十年江蘇巡撫明徳條奏併纂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謹按。此條又係審限。
擅字似應改毆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後,似應將尋常命案,定限六箇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箇月,無庸另立專條
罪名愈重,審辦愈應詳愼。而限期反促,似覺非宜
《處分則例》並未添入此層,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則專言審限。
盜賊捕限-20  一,京城遇有讎盜未明之案,巡捕五營武職等官,照文職緝兇之例,一體扣限査,參。俟獲犯之日,如審係盜案,仍照例將專轄、兼轄各官,補參疏防。
   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雲南道御史汪新條奏定例。
   謹按。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應添殺傷人命。似應修併於下五城遇有承參兇犯一條之内
   《處分則例》。
地方遇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並無失物情形者,扣限六箇月査參,將承緝官照命案例議處。如日後査係盜殺,將原參處分査銷,改照盜案例,補參疏防。
地方遇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箇月査參,將承緝官照盜案例,題參疏防。如日後査係讐殺,將原參處分査銷,改照命案議處。
五城所屬地方仇盜未明案件,悉照此例行。與此條例文參看。
盜賊捕限-21  一,官員審理命盜欽部事件,及一切雜案内有餘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證未獲,情詞未得,或盤獲賊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經認贓,必須等候方可審擬,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將此等情由,預行申詳督撫,分別題咨展限。(按,此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證及盜竊案内首從人犯,已經到案,間有餘犯未獲者,即將現獲之犯,據情研審,按限定結,不得藉詞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應就現犯審結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審期内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分限以内者,即行一併審擬,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層。)如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擬者,將續獲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箇月完結。(按分限外一層。)如間有獲犯到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者(按,將滿下似應照舊例,添不能依限審擬一句。)亦不得逾違統限。(按,分限將滿一層。此句處分例係准其扣滿統限審解。)如該上司不遵定例,嚴加査核,聽其藉端遲延,捏詞扣展限期者,承審官及各上司,倶交部分別議處。
盜賊捕限-22  一,盜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盜夥盜,緝獲幾名,如供證確鑿,贓迹明顯者,一經獲犯,限四箇月完結。如果虚實情形未分,盜贓未確,限内不能完結者,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細聲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准其展限兩箇月完結。儻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盜案,濫請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承審官革職(按照易結不結例),各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此二例原係四條,一係雍正五年例,原載官文書稽程門,乾隆五年移入於此。一係乾隆二十七年,山西按察使梁翥鴻條奏定例(按,盜案限十箇月完結,續獲盜犯限六箇月審結。
另行展限完結,謂另扣審限六箇月也。總不得逾違統限,謂不得逾十月之限也。後改為另行展案扣限四箇月,則指統限而言矣。與下不得逾違統限一句,無甚分別。且續獲在分限將滿之時,究竟展限若干日,亦未敘明。竊謂盜劫之案,多則數十人,少亦不下八、九人,首夥各犯未必一時全獲,是以審限較命案為寛,又定有續獲之限,改定之例,以四箇月為限,而續獲在分限以内,及將滿之時,轉無展限,殊嫌太促。《處分則例》已有專條)
一係乾隆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暢條奏定例。一係乾隆二十八年,欽奉上諭,吏部會同刑部奏准定例,嘉慶六年修併改定。
   謹按。此二條又係審限,首條係命盜雜案内行査展限,及現獲、續獲人犯,分別扣限審結之例。《處分則例》係州縣官承審事件,如餘犯云云。
次條係盜案審限,及虚實未分展限之例。
盜賊捕限-23  一,五城所轄地方,如有奴僕偸盜家長財物脱逃者,一經呈報該坊官,即照民人被竊之案,一體通報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照例比緝,勒限査參。儻隱匿不報,察出照諱竊例參處。其營汛武職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此條係乾隆三十七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山東道監察御史鄭鴻撰條奏定例。
   謹按。坊官上似應添司字。下文有司字。
此條似應修併於前五城地方失竊條例之内。處分例係與五城竊案併作一條。
盜賊捕限-24  一,凡各本省應緝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數,登註事由,及已未就獲為一册。外省通緝者,於毎年彙造尋常軍流逃犯册内畫出,另為一册。年終由臬司衙門彙册造報。督撫於開印後,咨部査核,該督撫將本省及通緝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緝遣犯,各督撫於文到日,即飭屬分差緝拏,將緝役姓名申報,責成該管道府不時稽察,如有怠忿不實力奉行者,該道府掲參,將該地方官議處。
   此條係乾隆四十三年,雲南按察使汪圻條奏定例。
   謹按。此專為外遣,及改發内地逃犯而設。向來此等人犯脱逃被獲,即應正法,是以定有此例。現在此等人犯,並不正法,與軍流人犯相同,此例亦屬具文。
盜賊捕限-25  一,凡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於事發之日,開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詳。該省督撫接據詳文,即徑檄鄰省接壤之州縣,一體實力協緝。仍移咨鄰省督撫,彼此督緝。儻接壤州縣,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撫,心存畛域之見,視為通緝具文,致犯藏境内別經發覺,即聽原行之督撫査參,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按察使拖木齊圖條奏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謹按。該省督撫接據詳文下,似應照原例添入通飭本省州縣一體協緝。並徑檄鄰省云云,或用除筆亦可。
原例先通飭本省,後分咨鄰省,係由近及遠之意,後將本省協緝一層刪去,似欠周密。
應捕人追捕罪人門,脱逃要犯,將年貌、籍貫、有無鬚痣,開明通緝一條,與此大略相同,似應修併為一。惟彼條祗係行文通緝,此條則徑檄鄰省耳。
本門内各省州縣一條,專言強劫拒捕等重案,而無人命,且祗申報所轄之府州,而無詳督撫各層,此條命盜等案要犯,則無所不包矣。例文均係隨時纂定,自難一律完善也。
要犯在逃,別屬接壤州縣,由本地官關移協緝,本屬州縣,由該管府州通飭鄰省州縣,由該省督撫徑檄協緝,總係恐要犯遠揚,故貴神速緝獲之意也。應與上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一條參看。
盜賊捕限-26  一,五城遇有承緝兇犯,選差干捕勒限嚴緝,如一月不獲,照例責比,三月至五月不獲者,即將該捕役從重責革,枷號兩箇月示懲,另選干捕頒緝。如捕役果能實力拏獲者,照拏獲盜案之例,於贓罰銀兩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賞給。至巡捕五營所屬地方,原與五城聯絡,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傷身死,據指揮相驗的實,該汛武職即行呈報歩軍統領衙門,照例勒限嚴緝正兇,仍於限内報明兵部,俟文職審明是讐、是盜,將武職各官照例査議。其五營捕役,應照五城限緝之例,令該汛武弁,選差干捕,報明註册,勒限嚴緝,按期責比,如逾限不獲,即行枷號責革。仍令另差干捕實力緝拏,如該汛捕役,有能於限内緝獲正兇者,量加獎賞,於歩軍統領衙門房租項下,動支發給,彙入年終奏銷。
   此條係乾隆二十九年,山東道御史積善條奏定例。
   謹按。此京城緝捕命案兇犯之例。
上讐盜未明一條,似應補入此例之内
   以上倶係捕限。
盜賊捕限-27  一,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盜案件州縣,各照原定分限,尋常命案三箇月,盜案及情重命案兩箇月,審理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此條係乾隆二十五年,貴州按察使彰寶條奏定例,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此黔省苗疆之專條。
此又係審限。
斷獄門内,載湖廣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命盜案件倶於定限外,展限兩箇月,與此不同。應參看。
前條土苗案件,照内地限期審結,與此相同。
此專言黔省,前條則渾言土苗,雖稍有不同,惟《處分則例》載土苗夷猓,凡有命盜、抄搶、掠拐、爭訟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審結,自未便過為區分也。
盜賊捕限-28  一,營弁拏獲盜劫重犯,立即解交該弁所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詰。如供出首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該處營弁設法緝拏,毋許稍有遲延。至地方捕役拏獲盜犯,該州縣訊出夥黨姓名,亦即移會地方武弁,一體協緝。其承緝招解該地方官,仍依限辦理,毋庸營弁先行會同訊供。
   此條係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陳杰條奏定例。
   謹按。此亦捕限。
與竊盜門五城兩縣,及五營内務府捕役一條參看。彼條指京城言,此條指外省言。
賊犯到縣狡供翻異,許會同原獲營員質審。見竊盜門,與此參看。
   《處分則例》盜賊門載有五城竊盜功過年終彙咨,直省竊盜功過年終彙咨各條,倶極詳晰,而刑例並無明文。
五城功過不咨刑部,各省咨報刑部者頗多。此外,尚有各省沿江匪船設局誘賭,及冒差搶竊案内未獲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記档統計。該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獲若干名,分別功過,於年終彙册咨部,刑例亦無明文。應參看。
屯衞軍丁命盜等案,州縣官與衞所官弁,一併開參,刑例亦無明文。
盜賊捕限-29  一,各省審辦無關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審一切雜案,定限四箇月之例,州縣兩箇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詳司,司二十日詳督撫,督撫二十日批結。至批結之後,由該臬司按季彙齊,務於毎季後二十日内,造册詳報該督撫,該督撫務於十日内,出咨報部,總不得過一月之限。其報部册内,務逐案詳敘供招,並將人犯到案,及州縣、府、司、督撫審轉批結各日期,詳細明註,聽候査核。儻有審辦遲逾分限,及造册報部遲延者,交部議處。
   此條係道光十二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山東道監察御史周日炳條奏定例。
   謹按。此外結徒犯造册報部之例。
又係審限。命盜案及外結徒犯,均有限期,惟有關人命徒犯,因載在有司決囚門内,是以並未註明,殊不畫一。且均係徒犯,亦不應分列兩門,似應併入此條,並將限期敘明
   此門審限六條,餘倶捕限。
此律專言捕限,是以列入捕亡門内。例則兼及審限,有與鞫獄停囚待對各條相符者,亦有彼此互異者,似應酌加修改,將捕限專歸此門,其審限各條,修併於彼門之内,以免參差
再,此門名例雖不免繁複之處,然無非為嚴定限期起見,故地方各官尚知畏忌。而例文均係乾隆年以前纂定,可知爾時,講求此事者最多。近百年以來並無人議及於此,而地方各官遂視成例為具文。此吏治之所以愈不如前也。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准承緝命盜案,不扣封印,(吏部議得湖南按察使嚴有禧奏稱,査官員承辦承審各事件,於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緝之件亦然,此定例也。第思審辦之案,以民間當度歳之際,匝月之期,尚可寛待,如遇人犯在逃,即或當時緝拏,猶恐姦徒百計彌匿,若以時値封印,寛其督捕,則官役知有封印展限之例,既不上緊跟尋,而刁黠之犯,勢必乘機遠遁,迨至開印訪捕,為日已久,愈難跟緝,官員徒受處分,逃犯究難弋獲,此疏懈之端,不可不早為整飭。請嗣後各省承緝事件,停其封印展限之例。若遇封印期内,遇有人犯脱逃,地方官即時通報,勒限嚴緝,庶官員無所瞻望,自必上緊督捕,俾姦徒不致漏網,而案件亦可速結矣等因。査外省州縣承緝命盜等案,以及誘拐脱逃,並一切査拏之犯,本應即時踩緝,隨在跟尋,並不以時値封篆,竟可弛其督捕。是以承緝與承審案件,向來扣除封印日期,亦以時當卒歳,稍寛一月處分,而承緝之員,斷無藉稱不理刑名,一任該犯遠揚之理。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處,或官役一時稍懈,以致姦徒乘機兔脱,亦所不免,自應益加整飭,以昭愼重。應如該按察使所奏。嗣後各省承緝案件,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逃之案,地方官立即僉差追捕,通詳各上司,分關鄰境地方,一體査拏。各該督捕等,各按限分別査參,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如此則逃犯易於緝獲,而案件不致久懸矣等因。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題,奉旨依議,欽此。)二十八年奏准承追、承變等案,不扣封印。(吏部議得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稱,竊照辦理一切案件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為案情難結。正限内已盡力赶辦,必再展月日,方能完結者而言,似不應一概寛限,致開廢弛之漸。今査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緝一項已奉議刪,而獨於交代承査、承追、承辦等項,仍無論案之大小,事之難易,適在封印期内,即預有一月可除,舊例相沿,竟似此一月之中,可束案不辦者。其實,現在封印期内,何事不可辦理。且此一月之中,事機變換,情偽雜出。如新舊交代,為典守攸關,遲則有那緩遷徇之弊。承査事件,考核所繋,遲則有耽延岐誤之虞。又如催追帑項,估變物産造册銷算,更須及時赶辦,方免拖延損壞。臣輾轉思維,總不應以此有用之月日,置之閑宕,而使國家考課之規條,轉為惰弛之員作遷延之計也。况以上各案,適在封印期内,始得藉以扣展,否則未嘗不照正限完結,則愈見封印一月之不應扣除明矣。應請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等案,概照實在月日,依例扣辦,所有從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如此,庶辦理悉歸切當,事件可免遷延等因。査各省辦理案件,因須査審,而封印内,例不審事,所以向例准其扣除封印日期。今該布政使奏請,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等案,從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等語,應如所奏。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亦照承緝之例,各按限査參議處。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則辦理事件,均歸畫一,而於政務愈加嚴速矣等因。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題,奉旨依議,欽此。)。餘倶展限一月,刑例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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